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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证据分类(第1页)

第三节刑事证据分类

刑事证据分类,即证据种类的理论划分,是指理论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分为不同的类型。与证据种类不同,证据分类属于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有些证据分类被有关司法解释采用,直接上升为证据规则,也具有了法律约束力。证据分类的意义在于,通过对各类证据的特点分析找出其共同的规律,以便人们更加全面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各类证据的本质,提高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情和准确认定事实的能力。

关于证据分类的理论,通常认为始于英国著名学者边沁,他在1827年出版的《司法证据原理》一书中将证据分为实物证据和人的证据、自愿证据和强制证据、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等。理论划分的标准不同,证据分类的形式各异。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威格摩尔则把诉讼证据划分为实物证据、情况证据和言词证据三种。在我国,通常把刑事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

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是原始证据,也就是来自原始出处的证据,俗称第一手材料。如在犯罪现场提取的指纹、在犯罪嫌疑人家中起获的赃款、目击证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等中间环节而获得的证据,均属传来证据,也就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俗称第二手材料,如物证的照片、书证的复印件、证人转述他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等。

判断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关键看证据的来源是第一手还是第二手,其形成是否经过中间环节,而与证据是否经公安司法人员亲手收集无关。如果证据是辩护律师直接从犯罪现场或者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处获得的,就属于原始证据。如果侦查人员从辩护律师处复制这些证据,其所收集的证据,则属于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不同。在证据法上,传闻证据有两种形式:一是证人在法庭以外提供的证言;二是证人在法庭上转述他人的陈述或者其他意思表示行为。第一种情况显然属于原始证据,第二种情况属于传来证据,但范围明显小于传来证据。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特点

相对于传来证据而言,原始证据更加真实、可靠。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转手、复制等中间环节,更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相反,传来证据可能因这些中间环节而失真。一般来说,证据材料被转述、传抄、复制的次数越多,其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此意义上,对于同源证据来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失真的可能性因传播的方式不同而存在差异。如书证,传真件要比手抄本更加真实可靠;再如证人证言,证人转述的证言要比复制的证言录音失真的可能性更大。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

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来源不明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收集和运用原始证据;只有在收集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传来证据。如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0条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第71条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收集传来证据和使用传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要尽量收集和使用传播环节少的证据。传来证据的真实性通常随传播环节的增加而减少,证据离案件事实来源越远,其证明价值就越小。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以人的陈述形式所表现的各种证据,被称为言词证据。此类证据典型者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凡是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被称为实物证据,此类证据典型者如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对于以下三种证据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存有争议。

(1)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是以鉴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有“书证”的形式,有人因此将之归为实物证据。但从本质上看,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的判断意见,尤其是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场合,其言词证据的特征非常明显,更宜归为言词证据。

(2)辨认笔录。刑事诉讼法将辨认笔录与勘验、检查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放在一起规定的,它们均是对侦查措施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的客观记载,被视为实物证据。但辨认笔录不同,从其形成过程和结果来看,非常类似于证言笔录,归于言词证据更为合适。

(3)电子数据。在本质上,电子数据是由二进制代码构成,这与语言符号类似,但作为证据,它往往表现为文字、图像、数字等文档格式,具有明显的可视效果,应当将之化为实物证据。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特点

1。实物证据一般比言词证据具有更强的客观性

实物证据以实物为载体,证据信息较为稳定,与言词证据相比,受人的主观性因素的影响较小,更加真实可靠。

2。言词证据一般比实物证据证明的范围窄

言词证据通常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涵盖的信息量大,很多言词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实物证据多属“哑巴证据”,除部分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外,往往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运用

1。证据的收集

言词证据的收集主要通过讯问或者询问进行,注意防止发生不当侵犯被问对象人身权的行为;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通过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进行,注意防止发生不当侵犯证据所有人或者持有人财产权的行为。

2。证据的保全

言词证据一般采用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必要时也可使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实物证据的保全首先应当对证据进行标记,必要时可进行拍照和录像,注明证据的种类、数量等,然后分类保管,以免在以后的诉讼中对该证据的使用出现混乱。

3。证据的审查判断

对于言词证据,侧重于审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实物证据,则侧重于审查证据的相关性。在具体运用中,要注意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结合使用,相互印证,做到“人证物证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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