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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第1页)

第十七章第二审程序

【引例】

2002年7月,胡某被某市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称:2001年秋,胡某与同村妇女郭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后,郭某曾多次要求胡某去其家,胡某为摆脱纠缠,遂起杀死郭某的念头。2002年3月4日23时许,胡某闯入郭某家中,用刀子将郭某杀死,随后又将郭某的女儿与儿子杀死。胡某怕三人死后眼里留下自己的影像,又用尖刀将三具尸体的眼球全部扎破。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指出,本案中的关键证据杀人凶器未能起获,证据严重不足。2003年10月15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胡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04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下达一审判决,称“鉴于本案确无固定不变的直接证据”,可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胡某再次提出上诉。2004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在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时,警方提交补充侦查笔录。据此,2006年10月24日,原审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胡某仍然不服,再次上诉。2007年10月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次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2008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本案,判决结果依然相同,胡某再次被判死缓。2009年8月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次作出裁定,结论与上次无异。但在第五次审理时,市检察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2011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准许撤诉。[1]

思考:1。第二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有哪些?

2。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有哪些?应当遵守何种原则?

3。二审法院对二审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对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又重新上诉或抗诉的案件能否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李丽:《豫一杀人嫌犯4次被判死缓4次被发回重审》,载《中国青年报》,20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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