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世界贸易组织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部长会议决定成立具有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Wanization),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截至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共有159个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被称为“经济联合国”。
3。3。1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3。3。2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1。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世界贸易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
部长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任命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做出解释;豁免某成员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审议其成员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提出修改的动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或地区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决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等。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资格有创始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之分,创始成员必须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新成员必须由其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以23多数票通过方可加入。
2。总理事会
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也由全体成员组成。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同时,总理事会还必须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3。各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部长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已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
4。秘书处与总干事
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下称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大约有500人。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部长会议明确了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规则。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主要有以下职责: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它们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总干事要考虑和预见世界贸易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帮助各成员解决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避免争议。
3。3。3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1。管理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评审,以保证其合法性。
2。组织职能
为实现各项协定和协议的既定目标,世界贸易组织有权组织实施其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和协议,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3。协调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4。调节职能
当成员国之间发生争执和冲突时,世界贸易组织负责解决。
5。提供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国提供处理各项协定和协议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以帮助其发展。
3。3。4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性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是最惠国待遇。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在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位居第一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是第二条,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是第四条。因此,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三个贸易领域。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的货物、服务以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地的同等对待。最惠国待遇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本国以外的其他缔约方能够在本国的市场上与其他国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非歧视性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各国间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
2。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的贸易关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
①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
②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③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相反,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界贸易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
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世界贸易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