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有: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出票附有条件无效。
汇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将被追索。
3。背书
(1)背书要求。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结处签章。
(2)背书限制。出票人在汇票上标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做此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背书标有“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标注“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3)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将被追索。
4。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提示承兑的时间及不承兑的后果。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承兑的时间及形式。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标有“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3)附条件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5。保证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
(1)保证事项。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标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未记载保证人的住所的,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2)保证的效力。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6。付款
票据付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付款泛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而对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一切金钱支付;狭义的票据付款仅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支付。
(1)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损失的承担和效力。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7。汇票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