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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法(第1页)

第二节税法

一、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和种类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其实现职能的需要,凭借自己的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有明显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调节杠杆。

2。税收的种类

税收根据不同标准进行不同分类,主要包括按照征税对象、管辖权及价格与税收的关系进行分类。

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对税收做如下分类。

按照税收的管辖权不同,可将税收分为以下几类:

(1)中央税,是指由中央直接管辖,税款作为中央财政收入来源的一种税。我国的中央税主要有关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2)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征收,税款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一种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分享的税种,简称“共享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

按价格与税收的关系不同,可将税收分为以下几类:

(1)价内税,是指商品的价格中包含着应纳税金的一种税。反过来说,就是应纳税款是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以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都是价内税。

(2)价外税,是指税款在商品价格之外,或以不含税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为价外税。

(二)税法概念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从性质上,税收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税收行政关系,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之间因制定和贯彻税法而形成的各种关系;二是税收经济关系,是指各级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税法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税法所必需的基本要件,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

1。税法主体

税法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主要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前者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地方财政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海关机关等;后者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又分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两种。

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在法学上称为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税法结构中最基本的要素,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征税对象不同,税种也就不同。

3。税目

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对征税对象做进一步划分,并做出具体的界定,这个具体的项目就是税目。

4。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税率也是国家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关键。我国现行税制中使用的税率有以下三种: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5。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计算税收的根据,是征税对象的量的表现。计税依据虽然反映征税对象,并且与征税对象相联系,但是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解决的问题也不相同。征税对象解决的是对什么征税,而计税依据则是解决如何计量的问题。

计税依据又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从价计征的税种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种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6。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应当纳税的阶段,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的期限,一般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纳税申报期限两个方面确定。

纳税地点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

7。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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