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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法(第4页)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目、税率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后6项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不同税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不同,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4。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主要包括免征和减征两种方式。

(1)免征。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减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知识拓展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是调整征税机关在税款的征收和税务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宗旨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一)适用范围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基础性环节,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制度:

1。税务登记制度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账簿设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凭证的保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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