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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律责任(第2页)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一项特殊原则,只有在经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高度危险作业的不断增多而逐渐确立起来的一项归责原则,它对过错原则的适用是很好的补充。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平正义的原则,由当事人分担责任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这种责任原则在民法领域可以适用,在经济法领域同样也可以酌情适用。

案例分析

某生产厂家按照国家标准制造生产了某种产品,由于国家标准本身存在问题,致使该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解析: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厂家是没有过错的,该情况也不符合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公平原则,由生产厂家和销售者对受害者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有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的一种财产性的制裁措施。经济责任主要包括罚款、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收购、没收财产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违反经济行政法律规范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反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此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可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分,如做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故意或由于过失实施了严重的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所要受到的刑事制裁。刑事责任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另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对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以上三种经济法律责任,既可同时追究,也可分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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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

2008年6月28日起,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因涉嫌在奶粉中违规添加三聚氰胺导致全国多个省市出现“肾结石”患儿多例,造成了重大社会损失和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9年1月22日,河北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对三鹿奶粉系列问题刑事案件中的数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其中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张玉军、耿金平被判处死刑,其他18名被告人各获刑罚,三鹿集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万元。

由于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石家庄市市长冀纯堂及两名副市长等多名政府官员受到撤职等处分,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也引咎辞职。三鹿集团最后被三元股份破产重组,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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