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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第2页)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法》特别规定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综合来看,商业银行的业务按照资金来源和用途可以归纳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类。

(一)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它主要包括信贷业务、投资业务、现金资产业务三类,具体介绍如下。

1。信贷业务

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

贷款种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贷款人所承担的义务不同,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贷款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按贷款风险不同,贷款可分为信用期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票据贴现是票据权利人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一种特殊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可以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2。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主要是指银行购买有价证券获取盈利的活动。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案例分析

2005年某商业银行预测到房地产价格将出现上涨行情,当即买下一栋写字楼准备将来出售,并斥资500万元购买某房地产公司30%的股份,你认为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解析:《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某商业银行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因而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

3。现金资产业务

现金资产是银行随时可以应付支付需要的资产,由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存款两部分组成。

(二)负债业务

负债是银行由于受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

1。存款业务

商业银行的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等。

2。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因临时资金不足向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的临时借款,一般为短期借款。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3。其他负债业务

其他负债业务主要是指向中央银行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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