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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1页)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5年12月30日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原《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北京师范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条党委对学校的整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党委常委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参加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全体党委常委。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四条党委常委会主要职责

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主要职责为: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及上级领导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学校办学目标、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等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及有关学校发展建设的重大问题。

5。研究决定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原则和规章制度,处级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任免、调动,校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

6。审定全校性各种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设置和组成人员。

7。审定校级以上先进模范称号的授予和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称号的审查、推荐。研究确定学校重大奖惩事项。

8。研究决定纪委、校工会、团委以及教代会报请党委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统战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的重大问题。

9。研究决定由校长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10。研究决定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11。研究审定校党委重要工作、重要会议报告,党委领导的重要讲话和拟报、发的重要党政文件。

12。讨论决定需向党委全委会汇报的重大事项。

13。讨论决定需由党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会议议题的确定

1。常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必要时可与校长和主管校领导商议确定。党委常委需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要报党委书记审定;凡部门需提交常委会研究的议题,应先报送主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党委办公室汇总。

2。会议议题确定后,由主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除通报事项外,每项议题一般要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文字应简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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