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国际劳工组织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概念和任务
国际劳工组织(Iianization,ILO)是1919年根据《国际劳动宪章》而成立的,制定国际劳动规范的国际机构。现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首都日内瓦。其主要任务是对国际劳工状况进行调研,召开国际劳工大会,促使国际劳工公约的实施。中国于1983年派出完全的代表团出席国际劳工局第69届大会,从而恢复了我国与国际劳工组织一度中断了的关系,1985年5月30日,我国政府决定对国民党政府加入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予以承认。
目前,在海事领域通过40个公约,1个议定书,23个建议书。在国际海运界致力于确立全球性标准(GlobalStandard)的工作,与国际海事组织(IMO)一起共同开展保护船员权利的相关活动。
二、国际劳工组织成立的背景
关于国际劳工立法的想法早在18世纪初期就已经产生,到19世纪下半叶,制定国际劳工法的思想开始为一些私人联合会所接受,1890年3月15日在德国召开了一次临时会议,会上向各国提出了一些希望,对国际劳工立法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此后的一些会议曾经制定或通过了某些国际公约或草案,但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这一活动被迫停止。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交战双方各国以及中立国的工人组织都坚持要求战争结束后制定和约时把改善工作条件的条款列入和约中。1919年6~9月召开了巴黎和会,在和会的第一次预备会议上,决定组织一个委员会对国际工人状况进行考察,以便对劳工问题采取统一行动,并建议成立一个永久性机构继续进行调查和研究。据此,英、美、法、日等国推选15人组成了一个委员会,草拟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宣言》,经和会讨论后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篇,即《国际劳动宪章》。据此,于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1届国际劳工大会,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两次世界大战间,国际劳工组织是国际联盟的一个独立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间,该组织的总部迁至加拿大的蒙特利尔。1944年5月,在美国费城召开了第26届大会,研究战后将发生的国际劳工问题,并通过了《费城宣言》,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附件,联合国成立后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截至2010年11月22日,该组织的会员国已增加到183个。[7]1999年3月4日,智利的职业律师胡安·索马维亚就任国际劳工局第九任局长。由第三世界国家出任劳工局长这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历史上尚属首次,其上任后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和成立的目的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
该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状况,进而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社会正义。
(二)国际劳工组织成立的目的
1。人道主义目的
工人的工作条件日益不能被接受,大量的工人遭受剥削,资本家根本不考虑他们的身体、家庭生活和个人的发展。《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在序言中明确地反映了人们对这种情况的关注,“现有的劳动条件使大量的工人遭受不公正、苦难和贫困”。为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提高工人的待遇,国际劳工组织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2。政治目的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工人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如果不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可能因此而产生社会不安定,甚至出现革命。序言指出,不公正“造成了如此巨大的不安定,竟使世界和平与和谐遭受危害”。
3。经济目的
由于改善工作条件不可避免地对生产成本带来影响,任何进行社会改良的行业或国家可能发现自己被置于与竞争对手不利的地位。序言指出:“任何一国不采用合乎人道的劳动条件,会成为其他国家愿意改善其本国状况者的障碍。”
目前国际劳工组织的四项战略目标是:
(1)促进工人工作条件标准的提高,实现工人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
(2)为男女工人创造更多的公平雇用和工资的就业机会;
(3)扩大工人社会保障的覆盖率,并提高社会保障的效率;
(4)加强三方对话和社会对话。[8]
四、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由各会员国组成的政府间组织,三方性结构是该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独特性所在。即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代表两人,劳工、雇主代表各一人组成,三方代表都参加各类会议和机构,劳工与雇主代表都可以自由讨论,独立表决。
(一)国际劳工大会
国际劳工大会(IionalLabource)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权力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于每年6月聚集在日内瓦参加国际劳工大会。每个成员国派两名政府代表、一名雇主代表和一名工人代表参会。通常由各国负责劳工事务的内阁部长担任团长,并代表其政府在大会上发言。国际劳工大会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标准,并作为一个论坛讨论全球重要的劳工和社会问题。大会下设5个常设性委员会,即总务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公约建议书实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除财政委员会由政府一方代表组成以外,其余各委员会均由三方代表组成。大会的主要工作是:
(1)听取国际劳工局长的报告;
(2)通过关于劳工事务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并审查这些公约在各国的执行情况;
(3)成立专门委员会对某个问题进行审议;
(4)批准理事会提交的预算,批准接纳新的会员国,每三年选举一次理事会成员国。
(二)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