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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性的私有幻象及其发展伦理制约(第2页)

第二,把握社会发展总体逻辑,确认现代性本身的总体性、全面性、多样性,为私有幻象批判提供逻辑起点与理论构架。从生成与转换看,从经济性、政治性走向伦理性,是现代性的大致转换脉络。在现代性的早期,人们更多地注重从经济层面理解现代性;随着经济现代性的不断成熟,人们开始更为自觉地注重从政治层面建构现代性;随着政治现代性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更多地注重从伦理层面理解现代性,希望建构一个经济、政治、伦理相统一的和谐、综合现代性。现代性的综合性、全面性,深层依据于社会发展总体逻辑。所谓社会发展总体逻辑,是指社会发展是一个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伦理等的综合互动过程。虽然,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与具体语境下,人们可以实践性地选择以这些要素中某一项比如经济、政治作为建构新社会状态、解决社会发展难题的着力点、突破点,但在总体上,经济、政治、文化、伦理、生态任何一个要素都不可能离开其他要素的支持而单独进步。私有幻象的一个重要问题,正在于以一种片面的逻辑理解社会发展的动力与机制,从而成为一种片面的社会观、发展观。

社会发展总体逻辑是批判私有幻象的重要理论构架,社会发展总体逻辑的意义在于确认社会发展、现代性推进的总体性、非片面性、全面性。但社会发展总体逻辑并不意味着现代性实现方式与发展模式的单一性、唯一性。《可选择的现代性》的作者芬伯格指出,现代性在本体论意义上具有多样性、可选择性,并不存在一个唯一理想形态的现代性,人们总是根据自身的条件与需要对现代性建构方案、实现形态进行选择与调整。私有幻象的一个重要制度论问题,正在于把个体本位的私有理念、私有制度作为现代性的唯一理想形式,从而实践性地否认了现代性的多样性、可选择性。反思现代性的启蒙精神基础,回顾现代性历史进程,观察现代性的现实状态,都可以发现,现代性在构建原则、运行制度等方面从来没有采取单一个体、私有的方式。正如《私有化的局限》的作者所指出的那样,以单一市场或孤立计划的方式推进社会发展都是错误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选择、探索适合自身条件的现代性的实现方式。“私有化应被看作是提高效率的手段而不是削减或破坏政府地位的途径。……我们主张对私有化的局限有一个健康的认识,而不是无条件地拥护或拒绝。”[17]

第三,把握集体行动的逻辑,探索不断规范私有幻象的现实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私有幻象批判提供实践路径与行动支点。当个体权利在其自身边界与限度内运行时,具有正当性,但当个体权利以各种方式侵入公共领域时,利用公共领域为少数人谋利时,就成为制度化、现实化的私有幻象。私有幻象的制度化,会进一步生产具有私有幻象的主体,从而形成“私有理念—私有行为—私有制度—私有主体”的生产链、具有自生性的自组织系统,使现代社会成为一个以私有为根本原则、现实上帝的异化世界。如何实践性地约束、突破、打破私有幻象“生产怪圈”,是批判与超越私有幻象的关节性难点。

私有幻象的历史进程与结果具有辩证性,现代性条件下,一方面,私有幻象不断成就自身,不断的现实化、制度化;另一方面,私有幻象也在不断地产生问题,当私有幻象的问题日益突出,人们日益进入以私有幻象为基础的现代性丛林社会时,人们也将日益现实地体验到私有幻象的问题性,并将开始探索约束自身、建构超越私有幻象的制度、伦理等路径。这样,等待私有幻象本身的辩证发展,等待私有幻象的问题不断积累、危害不断增加、内在矛盾不断激化,就成为一种守株待兔式的应对私有幻象的“自发超越”思路。这条思路的意义在于看到了私有幻象本身的辨证性,问题在于忽视了私有幻象的隐蔽性、坚韧性、自我调整性。以理想化的社会理论为基础,全面取消私有幻象及其现实形式,是一种“激进超越”的思路。这种思路的意义在于看到了幻象的问题性,问题在于忽视了私有幻象在现实条件下的历史合理性、有用性,并往往导致对个体权利的取消,走向私有幻象的反面——“公共幻象”。我们认为,批判私有幻象的问题性,并不是要走向取消个体权力、私人领域,而是希望正确处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关系,探索公共领域公共化,限制公共领域私有化的有效途径与机制。

罗马俱乐部报告《私有化的局限》指出,并不存在绝对理想私有化,“在某些条件下,私有化产生了积极的效果,而在另一些条件下,则是消极的结果”[18]。对私有幻象,可以采取一种“自觉约束、逐渐超越”的方式。一方面,从现实条件出发,肯定私有幻象的效率作用、动力作用、历史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合理的集体行动、制度行为,把私有幻象约束在一定的领域,以限制其危害与问题。公共领域、公共权力的真正公共化、非私有化,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个层面探索公共权力公共化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全面制约、实践克服私有幻象生产链的关键环节。虽然,制度转换本身也是一个艰苦、逐渐而长期的过程,但无论如何,制度转换都是约束与超越私有幻象的关节点。从私有幻象本身的生成与维持看,私有制度既是私有理念的现实化,也是私有行为的现实依据。从私有幻象的约束看,在人们逐渐认识到私有幻象问题性的语境下,逐渐推进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的非私有化,使公共权力真正成为公共权力,不仅能有效约束私有幻象,也将逐渐培育起“个体与整体统一”的现代性精神家园,从而建构制度、理念、行为相互生产的新现代性。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页。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4页。

[3]参见[美]威廉·A·哈维兰:《文化人类学》,瞿铁鹏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10页。

[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0页。

[5]参见[美]撒穆尔·伊诺克·斯通普夫等:《西方哲学史》,丁三东等译,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343页。

[6][英]休·希顿·沃森:《民族与国家》,吴洪英等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7]当我们批判私有幻象,并把绝对、夸大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视为私有幻象时,并不是主张侵犯知识产权。其实,稍加分析,就可以发现,侵权等现象恰恰是以私有幻象为基础的。侵权者的有意或无意深层理念基础正是不择手段的追求个体、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恰恰是一种现实版的私有幻象。也就是说,侵权以私有幻象为理念基础,是私有幻象的一种表现,而不恰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与知识产权等保护同样也是一种私有幻象。

[8][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10页。

[9]同上书,第8页。

[1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页。

[11][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338页。

[12]同上书,第338页。

[13]江怡主编:《理性与启蒙》,东方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14]同上书,第3页。

[15]同上书,第8页。

[16]同上书,第4页。

[17][德]魏伯乐等:《私有化的局限》,王小卫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45页。

[18][德]魏伯乐等:《私有化的局限》,王小卫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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