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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礼制与大小宗(第1页)

第一节 礼制与大小宗

文献中礼和仪二字常常连用:《诗·小雅·楚茨》有“礼仪卒度”、“礼仪既备”。因礼和仪常连用以至于有人认为“礼”、“仪”同义,这是不对的。周礼中礼、仪区别甚严,“仪”是形式,“礼”是本质内容。《左传·昭公五年》:“晋侯谓女叔齐曰:‘鲁侯不亦善于礼乎?’对曰:‘鲁侯焉知礼!’公曰:‘何为?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无违者,何故不知?’对曰:‘是仪也,不可谓礼。’”这就是说,“郊劳”和“赠贿”只是“仪”,也就是礼的形式。那么,礼的内容是什么呢?《礼记·郊特牲》说:“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知其义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依此可知,礼的“义”是很难了解的;而了解礼的义——内容,并且牢牢地遵守它,天子便可以治理天下了。

周礼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亲族血缘方面的关系,前人称之为“亲亲”;二是社会政治方面的关系,前人称之为“尊尊”。亲亲与尊尊贯彻着严格的等级制原则,它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凭此工具,统治阶级可以维护从士到天子卿大夫范围之内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秩序。《礼记·中庸》说:“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因为礼只对贵族阶级而言,庶人以下的阶层则无礼可言,故《礼记·曲礼上》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说,礼与刑都各有应用的范围,礼只在庶人以上阶层运用,庶人阶层以下则不用礼仪;刑法只用在大夫阶层以下,大夫阶层以上则不用刑法。这也与“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原则基本一致。

在礼仪等级制度中,“亲亲”讲的是亲族宗法制度;“尊尊”讲的是贵族爵禄制度。前者是亲属关系,后者是政治关系;前者是宗统,后者是君统。

一、宗法制度与礼制等级

宗法制度反映统治阶级亲族内部的等级秩序与继承制度。

宗法起源于商代,在殷墟卜辞中,我们常见“大宗”、“小宗”,如:

己丑卜,在小宗,又勺岁,自大乙。

(《合集》34047)

这些“大宗”、“小宗”是指宗庙,而且是专指合祭先王神主所设的宗庙。[2]另外卜辞中还有“大示”、“小示”、“下示”,另外还有“上示”。大示、小示与大宗、小宗是不同的。大示与上示义同,是指上甲与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五个日名前冠以“大”字的先王神主,而小示是旁系先王的神主,下示是指中丁以后的直系先王。[3]在这种集合神主宗庙中,对神主按位置次序进行排列分类。

在卜辞中可见商代晚期先王先妣宗庙中直系先王有自己单独受祭的宗庙,所受的祭祀与旁系先王相比则更为丰盛,同时直系先王的配偶也有自己单独的宗庙或其他祭所,并进入周祭系统,而旁系先王的配偶则基本不入祭。如出组祖庚祖甲卜辞中有“母辛宗”(《合集》23520),廪辛、康丁卜辞有“即宗于妣辛”(《合集》27566)、“妣辛祕”(《屯南》2538),母辛与妣辛均是指武丁之妃。这些现象说明了在殷商时代已基本产生了宗法制的雏形,因为宗法制首先要严格区分嫡庶关系。殷商时代是做到了这一点,因为区别直系先王与旁系先王也就是区别了嫡庶关系。

但商代并无像周代那样的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因为周代宗法制度的“亲亲”观念是实行依亲属关系的远近来排列亲疏。《孟子·离娄下》说:“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小人之泽,五世而斩。”谓君子小人恩泽福利,满五世则除尽。《礼记·丧服小记》亦谓:“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杀”是递除、递减之义。所谓“以三为五,以五为九”是说直属亲属关系,从自己开始,上父、中己、下子,合起来为三;上父与祖父,下子与孙,合则为五;上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子、孙、曾孙、玄孙,合则为九。向上则亲属关系越来越远,向下亲属关系也是越来越远。周人的这种亲属关系丧服制度显然与商代不同。因为依《礼记·王制》等记载,体现宗法关系的周人丧葬制度规定“天子七庙”,而卜辞中所见殷人直系先王的宗庙可以世代保留,未见有毁庙之制。如武丁宾组卜辞有唐宗(大乙宗)、大丁、祖丁宗。说明武丁时代先王诸宗同时存在,直系先王的宗庙并未用毁庙迁主之制。依此看来,商代的宗法制度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仅仅出现了宗法关系的一些萌芽。

在西周时期已建立了十分健全的宗法制度。在这种宗法制度下,周天子自为大宗,世世相传,每代天子都是嫡长子继承父位而为第二代天子,奉戴始祖,这就是“大宗”。其同母弟和部分庶母弟分封为诸侯,这些诸侯对周天子则为“小宗”。每一代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承父位为第二代诸侯,奉始受封的始祖为“大宗”。而诸侯在他所受封的封疆之内册封其子弟、姻亲为卿大夫,这对诸侯来说是“小宗”。每代的卿大夫也是由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卿大夫,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受田为“士”,为“小宗”。士的嫡长子为士,其余诸子则为庶人。除周天子这一大宗之外,其余的大小宗均是相对而言。诸侯对天子是小宗,但在本国则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但在他的族内却为大宗。大宗必为始祖的嫡长子孙,而小宗则或宗其高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祖、或宗其父。《礼记·大传》谓:“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继承始祖的嫡长子孙代代相承,永远供奉始祖,所以大宗“百世不迁”,永远是大宗;而一个大宗之内的小宗不断繁衍,越来越多,到了第五代就必须分出一些子孙,另立门户。故《礼记·丧服小记》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别子是对嫡长子而言,也就是嫡长子之弟。“别子”的宗子世世代代继承下去,所以说“继别为宗”,这新立的宗对后世子孙来说是大宗。别子的地位是不变的,别子之子,除嫡长子之外,而且亦未受封的话,只能是小宗,这小宗是五世而迁。也就是说,过了五世,同族人分离,不服丧服,不再认为是同族关系。所以说,“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也”,“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每个人有自己的父、祖、曾祖、高祖,因此“祖迁于上,宗易于下”。而且,宗法制规定,一旦变为庶人,则体现礼制精神的宗法关系也就被取消了。《礼记·丧服小记》云:“庶人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人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依此可知,庶人被取消了祭祀的所有权力,大概庶子中除个别任一定职位并受封者外,实已等同于庶人了,而周礼规定:“礼不下庶人”,所以庶人祭祀的权力被取消得一干二净。

周礼中宗法关系与政治关系是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宗统与君统是合二为一的。《诗·大雅·板》云:“大邦维屏,大宗维翰。”“大邦”指的是诸侯,“大宗”,郑注云:“王之同姓之適(嫡)子也”,前者说的是政治关系,后者说的是宗法关系。可见天子是以宗法关系来统率同姓诸侯的,并把这些同姓诸侯国作为周天子王畿的屏障来看待,反映了宗统与君统的高度统一。汉儒曾把君统与宗统分开,谓“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礼记·郊特牲》),是不对的。《左传·文公二年》谓:“宋祖帝乙,郑祖厉王”,《襄公十二年》又谓:“是故鲁为诸姬,临于周庙;为邢、凡、蒋、茅、胙、祭,临于周公之庙”,正是诸侯以天子为祖的例子。在西周人眼中,周天子是天下共主,也就是同姓诸侯与王朝卿士的大宗;而诸侯在其封国之中,也是同姓各宗族枝叶的大宗主干。周人之所以称镐京为宗周,大概是认为姬姓诸侯的大宗是在这里命名的。陕西出土的盠驹尊铭文中谓:“万年保我万宗”;而盠作的另一盠方彝铭文中则谓:“万年保我万邦”。“万宗”是对宗统而言,“万邦”是对君统而言,亦可见宗法关系与君臣关系的统一。

二、爵禄制度与礼制等级

《孟子》与《礼记》中都谈过周代的五等爵位制,二者所说也大同小异:

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

(《孟子·万章下》)

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礼记·王制》)

上面两书所言虽有差异,但基本是相同的。关于周代五等爵之说,近代学者曾加以怀疑。但最近有学者依据金文及文献资料,认为周代爵制是确实存在的。我们认为周代是否有五等爵,或如《孟子》所说天子、公、侯、伯、子男,或如《王制》所说公、侯、伯、子、男,或如最近有人考证的五等爵就是畿服制的侯、甸、男、采、卫,虽不能断定有几等以及各等的内容,但爵位与爵等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西周金文令彝铭文谓:“暨者[诸]侯:侯、田[甸]、男,舍四方令”;《书·酒诰》谓殷制“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可知殷制和周初爵等有侯、甸、男、卫等。西周金文中散见的还有公、侯、伯、子等爵称。例如,夨令鼎铭有“周公”,毛公鼎铭有“毛公”,夨令簋铭有“丁公”、“楚伯”,噩侯鼎铭有“噩侯”,表鼎铭有“邢侯”,班簋铭有“毛伯”、“虢公”、“吴伯”、“吕伯”,卯簋铭有“荣伯”,羌伯簋铭有“益伯”、“羌伯”,召伯虎簋铭有“召伯”,太保簋铭有“录子”,等等。另外,《尚书》中也记有西周贵族爵位,如《顾命》有毛公、毕公、卫侯、芮伯、彤伯,而周公、召公在《周书》中常见;《诗·崧高》中有申伯、召伯;《韩奕》中有韩侯;《江汉》中有召公;等等。从金文与文献资料看,西周时期爵位爵等制应该是存在的。按西周金文趩簋铭文曰:“王呼内史令[命]趩更祖考服。”这里所说的“服”就是爵位等级的标志,这种爵位的“服”大概是代代相传,但这种传递需要通过再次册命的礼仪来进行肯定。金文中的再次册命爵服与《礼记·祭统》中所记卫孔悝鼎铭的册命相同:

六月丁亥,公假于大庙。公曰:“叔舅,乃祖庄叔,左右成公。成公乃命庄叔随难于汉阳,即宫于宗周,奔走无射[厌]。启右献公,献公乃命成叔,纂乃祖服。乃考文叔,兴旧耆欲,作率庆[卿]士,躬恤卫国,其勤公家,夙夜不懈,民咸曰:‘休哉!’”公曰:“予女铭,若纂乃考服。”悝拜稽首曰:“对扬以辟之勤大命。”施于烝彝鼎。

从卫孔悝鼎铭看,孔悝的祖父庄叔,父亲文叔均因勤卫公室有功,均“纂乃祖服”,为卿士之爵服,后孔悝亦“纂乃考服”,继承父亲卿士之爵服。说明孔悝家族世世代代继承卿士的爵服。卫孔悝鼎今已失传,但《礼记·祭统》篇所记铭文与今出土铭文的册命形式、行文式样完全相同,是完全可信的。

贵族等级制每个相邻的等级之间都存在着君臣关系,这种君臣关系即人身隶属关系。《左传·昭公七年》载楚国芋尹无宇之语说:“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就是说,王以公为臣,公以大夫为臣,大夫以士为臣,上一级贵族总是统治着下一级贵族。从礼制名分上看,每一个等级在礼器上有明显的差别,《礼记》上这种差别的记述是屡见不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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