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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家庭(第1页)

第一节家庭

(一)家庭观念的第一个方面

黑格尔的现代家庭观念在许多方面是我们所熟悉的。这种现代家庭观念是核心家庭式的、资产阶级的与家长制的。现代家庭是核心家庭,因为基本的家庭单位都是由父亲、母亲和他们所生的孩子所组成的。这种家庭单位是基本的,因为它构成了一种本身就是完备的、自足的家庭。因此,现代家庭与更广阔的亲缘团体(Stamm)(PR,§§168,172)是相分离的。就这一方面来说,它与传统家庭是不同的(例如,中世纪的家庭),在这种传统家庭中,基本家庭单位构成了更大的团体,这种团体在今天看来可以称为是“扩展之后的”。与古希腊的家庭相比,现代家庭并没有扩展到跨代的程度上来。①在现代世界中,当小孩到了一定年纪后,他们就会离开最初的家庭,形成属于自己的家庭(PR,§177)。“每一次婚姻都是对之前家庭关系的一种放弃,并确立一种全新的、自足的家庭”(PR,§178)。

黑格尔认为,现代家庭是资产阶级的,因为它与传统家庭不同,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生产单位,相反,它是一个消费单位。它内在的经济生活所具有的特征是购买与享受商品,而不是具有像在农场中工作那样的生产能力。在现代家庭中,市民社会而非家庭才是经济生产能力的核心,现代家庭依赖于这一领域来满足其成员的物质需要(PR,§238)。因此,现代家庭本质上是市民社会这一资产阶级世界中的一部分(参见EG,§523)。它对这个世界来说也是很重要的。如果现代家庭需要市民社会为其成员消费提供物质必需品,那么市民社会也就需要现代家庭来购买其成员所生产的产品。市民社会也要依赖于现代家庭为其提供成员。人的生产要在家庭中发生,而不是在市场上发生,现代家庭有抚育小孩的义务,为他们参与到市民社会中去提供必需的能力、性格与态度。

现代家庭是资产阶级的,还有另一方面的原因,资产阶级生活的特征就在于具有某种形式的富有情感的个人关系,而现代家庭恰恰为这种特征的存在提供了一种制度背景。黑格尔认为,现代家庭是典型的私人化的、自给自足的、情感化的单位,家庭成员为彼此提供情感支持与承认(PR,§§158,Z,164;VPRG,420)。黑格尔指出,现代家庭之所以逐步形成这种特征,就是因为它为了应对市民社会的出现而经历了一种结构转型(PR,§§180,R,238)。随着市民社会的出现,家庭从更广阔的亲缘团体中撤退出来,并放弃了他的生产能力。它变成了一个更小的、更紧密的、更私人化的单位,在这种单位里,情感关系特别强烈。①然而,黑格尔并不认为爱对现代家庭来说是某种独一无二的东西。例如,他明确地认为安提戈涅也爱波吕尼刻斯。但是,黑格尔认为,家庭把重心放在个人情感上这是非常现代的。事实上,他认为,现代家庭所具有的一个最显著、也最具有吸引力的特征就在于它提供了一个框架,只有在这种框架中,人们才能为他们心理上的特性找到情感承认。

因此,很明显,黑格尔会拒绝近年来非常流行的一种观点,即家庭的结构转型代表了一种可悲的败退。②相反,他会认为,这种转型构成了一种发展,正是通过这种转型,家庭才最终达到了它的成熟形式。黑格尔承认现代家庭相比传统家庭更为特殊,但是他论证了,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才满足了现代人的一种需要,即为他们所具有的特性找到情感承认。而且,黑格尔认为,从总体上讲,在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这一问题上,市民社会比传统家庭更为有效。他的观点是,随着市民社会的出现,情感领域与经济领域发生了分离,另外,为了最大程度地满足情感与物质需要,家庭也要发生结构转型,这些都是应当给予肯定的。

现代家庭是家长制的,因为父亲是家庭的首脑,家庭的法定代表人,177控制与管理家庭资源的负责人,同时也是一般意义上的家庭关爱者(PR,§171)。另外,妻子也掌控着家庭生活,主要负责小孩的抚养,就这一事实来说,这也是家长制的(PR,§166)。当然,黑格尔并不认为家长制是现代家庭独有的特征,但是他认为,相比传统家庭来说,现代家庭具有某种特殊的现代家长制形式。

正如黑格尔所理解的,现代家长制本质上是有所限制的。例如,尽管他认为父亲作为家庭首脑具有管理家庭资源的责任,但是他从情感上非常反对如下观念,即这些资源只属于父亲。黑格尔认为,家庭中的所有财产都是公共的,这其中的原因,我们将在后面进行考察。另外,黑格尔非常明确地反对妻子是丈夫的财产这一观念。黑格尔认识到,女人也是人(Per-sonen)——个体权利的拥有者——因此,她们并不是那种可以被当成财产的存在者(参见PR,§§42,44)。在他看来,如果一个丈夫把他的妻子当成财产一样来对待,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unsittlich),这种家庭也是有缺陷的。他沉痛地指出,在罗马家庭中,小孩的地位实际上就是奴隶(PR,§173),如果现代家庭中的父亲们也这样看待自己的孩子,根本就没有任何意义(PR,§§40R,175,R,180R)。他明确且不断指出,罗马法是有缺陷的,因为在父亲针对孩子的问题上,它赋予了父亲太多权威,甚至掌控着孩子的生与死。当然,这并不表明黑格尔反对家长制的一些核心特征。正如我们所见,黑格尔肯定了性别分工的传统观点。他为什么这么做,我们很快将会考察。

(二)家庭观念的第二个方面

现在让我们转到黑格尔的现代家庭观念的另一个方面,我们对这一方面不是那么熟悉,即激进的群体主义()。我们最好通过考察他对婚姻契约的地位所做的理解来把握这一点。黑格尔反对如下观点,他认为这一观点与康德有关联,即婚姻“仅仅只是……一个公民契约”(PR,§161Z;VPRG,425)。然而,他并不否认婚姻是契约性的。他也并不认为婚姻契约是一种非本质的形式。相反,他认为,这种契约作为自由同意(freieEinwillung)的一种合法的形式化表达,构成了婚姻的“客观来源”(objectiveAusgangspunkt),这种契约是不可或缺的(PR,§162)。(男女178作为个体权利的拥有者)正是通过订立契约才变成了“丈夫与妻子”,这些男女自由地进入了婚姻(PR,§§75,R,163,R,164)。黑格尔也认为,婚姻契约是很独特的。在他看来,“这种契约超越(aufheben)了一般意义上的契约”(PR,§163R)。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看到了黑格尔的家庭观念所具有的群体主义的一面。就“一般意义上的契约”来说,人们都可以被看成是个体权利的拥有者。但是,当人们通过立约而进入婚姻关系之后,他们就“超越”了这种一般意义上的契约,彼此同意而进入了某种关系中,在这种关系中,他们并不是作为个体权利的拥有者而发生关联的。在黑格尔看来,这正是婚姻契约所包含的一个重要部分。他认为,(现代的与传统的)家庭的内在生活均在个体权利的领域之外。

黑格尔之所以这么认为,有以下两点理由。第一是因为与家庭成员的自我观念有关,这种自我观念适合于家庭。“(适合于家庭的)性情就是人们在这一统一体中对自己的个体性有一种自我意识……所以,人们并不是作为孤立的人(einePersonfürsich)存在于家庭之中,而是作为一个成员”(PR,§158)。某人把自己看成是一个家庭成员,也就是把自己看成是家庭中的一员,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特殊的个体。这也就是把家庭看成是本身为善的东西,看成是一种最终的目的。黑格尔进一步认为,家庭成员关系的规范结构是由家庭功能的责任与理念所决定的,而不是由他们作为个体的人所具有的权利所决定的。我的哥哥没有载我去急诊室,可能是因为我有某种个体权利反对他这么做。但他载我到急诊室,恰恰是因为他是我的哥哥。黑格尔会说,把家庭成员作为个体权利的拥有者来看待是不合适的。这样做的话,事实上就是把他或她仅仅看成市民社会中的一员。黑格尔会论证,以这种方式对待人并不适合于家庭。这是社会式的,而不是家庭式的,这是鞋匠对待其客户的方式,而非丈夫对待妻子、父母对待孩子或者兄弟姐妹彼此对待的方式。然而,这并不是说,黑格尔认为在家庭之中人们根本就没有任何权利。他认为,人们在家庭之中拥有他所讲的“家庭权利”,这种权利源于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例如,“孩子有权要求家庭付出代价对其进行抚育与提供支持”(PR,§174;同时请参见VPRG,424)。

黑格尔给出的第二个理由其实我们在前面就已经碰到过。“尽管每个家庭成员对于共同所有的东西都拥有某种权利,但是没有谁拥有个人财产”(PR,§171)。这种观念是黑格尔如下观点的自然流露,即家庭成员之间并不是作为个体权利的拥有者而发生关系的。事实上,某个人把自己看成是个人财产的拥有者,也就是把自己看成是个体权利的拥有者,因此,也就不是家庭成员。正如黑格尔所认为的,家庭的规范结构与私有财产是不相容的,因此他的结论是,家庭之中的所有财产都只能是共同拥有的。家庭资源是“共同财产”(PR,§171)。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家庭财产都不能为个体分别占有(例如,所有的衣服都是共有的),而是说,当家庭成员分别占有家庭财产时(如衣服),他们也只是作为家庭成员来表现这种能力。如果我把自己看成是黑格尔意义上的家庭成员,那么我不会把自己所拥有的东西看成是我的私有财产。相反,我会把它们看成是我们所拥有的东西,我只是在利用它。因此,当黑格尔说家庭之中的所有财产都是共同拥有的时候,他并不是在倡导一种激进的群体主义式的现代家庭观。相反,他只是在倡导以一种激进的群体主义方式对现代家庭生活概念进行重新建构,黑格尔认为,他同时代的那些人都赋予自身以个人财产权,这种自我理解虽然也非常深刻,但是他本人的理解应当更为准确。

但是,我们说现代家庭的内在生活处于个人权利的领域之外,这并不是说现代家庭完全外在于这一领域。正如我们所见,现代家庭也是市民社会世界的一部分,而市民社会是个人权利的领域。黑格尔认为,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现代家庭代表一个单一的法人(PR,§162)。当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同意结为夫妇时,他们也就是同意变为一个法人,他们的孩子一直是这个法人中的一部分,直到他们长到一定年纪为止。通过把家庭与婚姻配偶看成个体,市民社会就能够在个体主义的框架内兼容婚姻和家庭所构成的极为非个体主义的结合体。

然而,黑格尔虽然把婚姻配偶看成个体,但他并没有把这种个体看成一种法律虚构。他认为,在结婚的时候,丈夫和妻子“同意结成一个单个的人,并在这种结合中放弃他们的自然人格与个体人格”(PR,§162)。就这句话来说,我们对前半句话可以这样来解读,它只是说,当人们结婚的时候,他们同意接受一种特殊的外在法律地位。但是后半句话清楚地表明,黑格尔认为婚姻包含了一种转变,它既有人们的共同地位的转变,也有个人的自我观念的转变。在他看来,婚姻严格来说并不是一种合伙关系——在这种结合体中依然保留了双方的独特性——相反,它是一种更为深刻与彻底的结合,双方的独特性均得到了克服。我们可能会对这种观点持保留意见,但重要的是我们要认识到这是黑格尔所持有的观点。他认为,婚姻“源于男女双方自由地放弃彼此的个性”(PR,§168)。虽然黑格尔在这里说到放弃个性,但我们不要误解他的这句话。他的意思并不是说,一方要放弃他或她自己的观点、欲望与利益,完全接受对方的观点、欲望与利益。黑格尔明确地说,“放弃个性”必须是相互的:婚姻“源于男女双方自由地放弃彼此的个性”(PR,§167)。另一方面,他并不认为丈夫与妻子应当采纳全新的、双方之外的观点、欲望与利益。相反,他认为,夫妻双方应当认为自己在追求一种共同的生活计划,他们彼此不同的个人方案完全只是他们所共享的更大生活的一部分。他们所组成的“单个的人”正是那个追求这种共同生活的“人”。

毋庸置疑,相比今天大部分人想要接受的生活来说,黑格尔的婚姻与家庭生活的观念更具有群体主义色彩。虽然有些人也认为婚姻不能还原为一种公民契约,家庭关系与公民关系极为不同,但他们也不会对婚姻与家庭持黑格尔式的群体主义观。但是,我认为,黑格尔的观念是可以理解的,它的诉求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为了全面地理解它的诉求,我们必须考察一下,在黑格尔看来,现代家庭是如何调和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的。

(三)家庭观念所强调的事情

我们必须强调的第一件事是,黑格尔的现代家庭观念包含了一种个体性的维度。只不过,如果人们体会到他的现代家庭观念极为群体主义化,他们就会怀疑这种观念能否为个体性提供任何空间。实际上,正如我们所见,黑格尔认为,男女通过个人的自由选择而进入婚姻(PR,§162)。尽管黑格尔也赞成被人安排的婚姻(PR,§162R),但他坚持认为没有人可以被强迫结婚(PR,§176)。如果婚姻“就其本质基础来说”并非一种契约关系(PR,§163R),那么婚姻就包含了某种东西,它对于订立契约这一“时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进而言之,婚姻提供了某种制度背景,在这种背景之中,男女在原则上能够满足彼此对性与浪漫之爱的需要,也能实现黑格尔所说的“特殊个体找到自我满足的权利”(PR,§124R)。

但是,在黑格尔看来,现代家庭调和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的主要方式就是提供某种制度背景,在这种背景中,人们能够发展并找到对他们个体性的心理维度的承认:他们的情感需要和心理特性。现代家庭是一种制度背景,在这种背景中,个人的情感非常重要,以一种情感的方式与他人发生关联是合适的。在家庭之中,人们能够合理地期待其他人将会理解与关心自己的心理,并对他的实践需要做出情感上的反应。在家庭之中,人们能够希望自己作为一个特殊的人而得到关爱。在家庭之中,人们能够希望找到这种直接的、无条件的爱。

值得我们指出的是,黑格尔认为,人们在家庭之中所找到的这种情感接纳,同他们作为家庭成员所找到的情感接纳是不相同的。在现代家庭之中,一个人接受家庭成员为家庭成员,所采用的方式就是接受他们的情感习性与心理需要。因此,在现代家庭之中,某人作为有情感的个体而得以接纳,同时作为一个家庭成员而得以接纳,这二者是可以结合在一起的。在这种结合中,个体性(理解为情感特殊性)与社会成员身份(理解为家庭成员身份)得以调和。

再回过头来,我们就能够明白,在黑格尔看来,对于现代社会世界所带来的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的调和来说,现代家庭所提供的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的调和是绝对必要的。在他看来,除了家庭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制度领域能够允许人们实现并接纳他们个性中的情感方面。很明显,现代政治国家并不能提供这样的一个背景。相比国家来说,市民社会也并没有表现得更适合于实现这一功能。在市民社会中,个人情感并不重要,而天赋、技能与成就才是重要的。正因为这一原因,希望在这一领域中找到直接的、无条件的情感接纳就是不合理的。人们在这一领域中所能希望找到的接纳完全建立在对他们的天赋、技能与成就的客观评估之上,更进一步说,这种接纳一般来说在家庭之中是不适用的。

现代家庭非常重要,还有另一个原因,就是在现代社会世界中,还没有哪一个领域的核心功能是在情感层次上调和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体的。黑格尔确实认为国家所提供的和解包含了某种情感成分,即爱国主义(Pa-triotismus),①他把这种情感成分描绘成表达信任的思想感情(Gesinnung),“或者是一种意识,它认为,我所具有的真正的个体利益在他者(这里是指国家)的利益与目的中得以保存,而且这个他者是作为一个个体与我处于某种关系之中”(PR,§268)。①但是,在黑格尔看来,在情感层次上调和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并不是国家的核心功能(PR,§257R)。黑格尔坚持认为,在情感层次上的调和是家庭的主要任务(PR,§158)。因此,从黑格尔的观点来看,如果现代家庭被市民社会所吸纳——如果家庭关系变得与市民关系不可区分——那么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的调和就失去了一个绝对重要的方面,现代社会世界也就不再是家。

另一方面,尽管黑格尔认为现代家庭所提供的调和非常重要,但他也认为这是非常有限的。从形式上讲,它的有限性是因为它仅仅停留在情感层次上。尽管现代家庭有可能使人们感受到,他们既是个体也是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不可能在认知的层次上把握到这一点。人们当然能够反思家庭的本质,但是正如黑格尔所理解的,反思并不是现代家庭生活的一种内在特征。相比之下,反思是黑格尔的现代政治生活观念的一个内在部分。他认为,现代国家希望有可能使人们能够在认知的层面上把握如下这一点,即国家的结构能够使他们既把自己实现为个体,同时也把自己实现为社会成员。他认为,在其理性形式上,现代国家包含了一个代议机构——国民会议——它的功能是让他们能够意识到这一事实(PR,§§301-315)。

黑格尔认为,从内容上讲,现代家庭所提供的调和也是非常有限的。尽管人们能够在其结构范围内实现表现他们特殊性的心理层面,但是他们不能把自身实现为个体权利的拥有者,也不能追求他们的个人利益。而且,现代人需要一种社会领域,在这一领域中,他们能够获得对他们的客观天赋、技能和成就的承认,这是家庭所不能够提供的。从黑格尔的观点来看,如果一种社会世界,包含了家庭的群体主义但却缺乏市民社会的个体主义,那么对于现代人来说,它不可能是家。黑格尔认为,现代家庭与现代国家一起为市民社会的个体主义提供了一种非常重要的平衡力量。他指出,对于他们的社会世界,现代人必须理解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市民社会、家庭与国家的彼此关系所具有的互补性质(PR,§145)。

最后,黑格尔认为,现代家庭所提供的和解就其范围来说也是有限的。因为它所提供的社会成员身份的形式是有限的。作为一个家庭成员,某人只属于共同体中的某一特殊团体,而不属于作为整体的共同体。为了与作为整体的共同体得到和解,他就必须转到家庭之外的制度领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黑格尔认为,家庭所提供的和解只是一个更大的和解过程中的一部分,这一更大的和解过程发生在现代社会世界之中。黑格尔的大致观点是,三种主要的社会制度——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在执行调和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这一任务时,都起到部分作用,彻底的社会和解过程需要这三个制度领域的合作。

(四)家庭与社会中的性别角色

我将详细处理黑格尔关于家庭与社会中的性别角色的相关观念,并以此结束对黑格尔的现代家庭观念的讨论。正如我们所见,黑格尔关于家庭内部劳动分工的观念是非常传统的。丈夫是家庭的首脑与养家糊口的人,妻子是家庭主妇,是孩子的主要照顾者。家庭中的这种性别分工反映了在现代社会世界中更广的性别分工。黑格尔认为,家庭的私人生活构成了妇女的社会领域,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公共生活构成了男人的社会领域(PR,§166)。妇女在家庭中生活。男人则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中追求他们的生活。无论我们发现这种观点多么不具有吸引力,我们都应当谨记,它并不是怪异的。黑格尔那个时代的大多数理论家都持有这种观点。

黑格尔对传统性别分工的辩护来源于他对男女差别所持有的更为传统的观念。他认为,男人的特征就是具有“个体的自足性”(perso?;PR,§166)。他们本性上就是“强有力的”“主动的”,能够运用概念思维的(begreifenderGedanken,例如,理解抽象关系与原则问题),本质上就是要以“客观”与“普遍”为导向的(例如,科学中的客观研究以及市民社会和国家所具有的那种非个人化的关系特征)(PR,§166)。相比之下,女人本质上就是要以“具体”(例如,具体的个人关系)为导向的。她们的主要认知能力是情感化的(Empfindung):她们特别擅长理解个人关系中的情感层面,并以一种情感上适当的方式对其做出回应。她们本性上就是“被动的”和“主观的”(PR,§166)。黑格尔写道:

因此,在国家中、在学习中等,男人成就了自己现实的独立生活,也可以在同与外在世界与自身工作和斗争的过程中成就自己现实的独立生活,因此,唯有通过这种分工,他才能用自己的方式努力与自身形成自足的统一体。在家庭之中,他对这种统一体有一种平和的直觉,有一种情感化的、主体化的伦理生活。然而,妇女在家庭之中本身就有一种独立的使命,她的伦理取向就在于这种(家庭化的)虔敬。(PR,§166)黑格尔甚至走向更远,他说:“当女人控制政府的时候,国家就处于危险之中,因为她们的行为并不是建立在普遍性的要求之上,而是建立在偶然的爱好与意见之上”(PR,§166Z;VPRHO,525)。

然而,黑格尔对女人的看法并非完全轻蔑。他认为,女人有能力对个人关系所具有的特殊性做出情感上的反应,这是一种很独特的伦理能力,就此而言,她们通常比男人更优越。他的基本看法是说,男人和女人所具有的伦理能力是互补的,因此,如果要达到伦理上的完整状态,男人和女人就彼此需要对方。他认为,婚姻的一个好处就在于它能够使男人和女人克服双方在伦理上的片面性,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很关键的。还值得记住的一点是,黑格尔所崇拜的一个最伟大的英雄——安提戈涅——就是一个女人,他崇拜她的一点就在于,她有勇气肯定家庭虔敬的要求以对抗国家中具有男性特征的要求。①我相信,黑格尔对女人的尊重是真诚的、深刻的。不过,人们通常也认为,黑格尔对女人的看法从根本意义上讲是不平等的。然而,无论他对女人的看法有多高深、有多真诚,但有一点是绝对清楚的,即黑格尔认为她们在智力在比男人要略逊一筹,她们不能参与到公共生活中来。因此,他认为,把她们从公共领域中排除出去,在家庭中给予她们从属地位,这是比较合适的(PR,§166Z;VPRG,444)。

我猜大多数读者当然都会拒绝这种女性观。女人也是自由且平等的存在者,完全有能力参与公共生活,这对于女性主义者和思想开明的人的普通认知来说都是确凿无疑的。很明显,只要这种传统的女性观遭到拒绝,黑格尔对在家庭和作为整体的社会领域中传统的性别分工所做的辩护就没有什么力量。那么人们也就自然地得出结论,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描述的社会世界对于女人来说根本就不是家。当然,这个问题并不只是针对黑格尔的。我们今天所面对的一个最紧迫的政治问题就涉及我们的社会世界应当如何转变,才能使它对女人也是家。但是,我在这里竭力主张的只是一种历史观点:黑格尔关于男女的能力和使命的传统观念尽管可能是应当反对的,但它有可能使我们能够理解他关于性别分工的观点。从这一观念中,我们就可以知道,男人天生适合于公共的工作领域与政治领域,女人天生适合于私人性的家庭生活。男人通常希望进入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生活,通常具有这些领域所要求的资质与能力。同样,女人通常希望结婚生子,具有这些活动所要求的资质与能力。我们可以根据黑格尔的观点指出,其关于现代家庭的观念内部具有不同的层级的观点,并不是武断的,而恰恰是男女所具有的天然差别的一种反映。

很明显,黑格尔会反对政治理论家奥金(SusanOkin)所讲的“无性别的社会”——正如她所指出的,在这种社会中,“一个人的性别相比眼睛的颜色或脚趾的长度,并不具有更多的重要性。”①黑格尔认为,使现代社会世界成为家正在于如下事实,即现代社会世界的主要社会制度清晰地表达了性别差异。黑格尔认为,为了使男人作为男人生活在社会世界中就是在家中,使女人作为女人生活在社会世界中就是在家中,这些差别就要以制度化的方式得以表达。性别差异的制度化表达是社会世界成为家的一个条件:一个没有满足这一条件的社会世界从性别维度来看就是异化的。

但是,即使我们同意,黑格尔关于性别差异的观念使得他的性别分工观能够得以理解,但他把女人从市民社会中排除出去这一点依然是真实的。这一点很重要,正如我们前面所了解到的,因为这意味着女人不能把自己实现为强意义上的个体。在黑格尔看来,只有市民社会才有可能使人们把自己实现为强意义上的个体。

黑格尔可能会这样回应,女人能够享受家庭所提供的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的和解。他可能会说,作为女儿、姐妹、妻子与母亲,女人能够在她们的个体性中找到情感承认。他也可以论证,家庭事实上为女人提供了与市民社会极为相似的一个领域,在这里她们能够发展与践行她们独特的女性能力、天赋与技能(例如,照顾家、繁殖和照顾小孩)(参见PR,§166)。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如下事实,即在黑格尔所认可的社会世界中,女人已从这样的一个领域中被排除出去了,这一领域仅凭自身就有可能使人们把自己实现为强意义上的个体。这里出现的问题是:如果女人不能在现代社会世界中把自己实现为强意义上的个体,那么从黑格尔的观点来看,她们何以能够达到在社会世界中就是在家中呢?

这里的一个理由是,黑格尔关于什么样的世界才会是家的观念可能比它最初看起来没有那么强的个人主义味道。在继续这一话题之前,我要说,接下来的讨论必然是非常具有思辨性的。我在这里所关心的并不是要为黑格尔关于女人或农民的社会地位的相关观点做辩护,而只是要深化对其社会哲学基本特征的理解。关键的问题是:黑格尔并不认为,现代社会世界必须对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来说都有可能把他或她实现为强意义上的个体。他所想的可能是共同体内的一种可能性——至少对共同体的某些成员来说是有可能的。我们需要考察一下这到底是什么意思。

我们要说的第一点是,从黑格尔的观点来看,对于某一特定的个体或由个体所组成的某一特定团体来说,它们可能并不具有强意义上的个体性,这一点并不令人纠结。与密尔不同,黑格尔并不把强个体性看成是一种普遍的人类使命,或看成是每个个体的目标。①他也不会认为,某人把自己实现为一种强意义上的个体是过上完满人类生活的一个前提条件。相反,黑格尔认为强个体性只是众多人类可能性中非常重要但却有所限制的一种。他可能会说,农民与家庭主妇都实现了有意义的人类可能性,但公民却没有。就此而言,公民的生活与农民和家庭主妇的生活一样也是单面的。没有哪一个人的生活本身就是完整的。②一个完整的人类生活也必然是一种有限的生活。因此,黑格尔接受了洪堡的观点,“人类的宿命在于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教化,因为当他把自己的精力引向多元存在的对象时,他只会精力衰竭。”③黑格尔认为,人类个体要想过上完整的人类生活,只能通过采纳社会中一些有意义的既定位置,并追求由这些位置提供的可能性(参见PR,§207,R,Z;VPRHO,636)。他对女人及农民角色所做的解释,部分意思就是要表明这些角色是有意义的,女人和农民在践行这些角色的时候就能够过上完整的人类生活,哪怕在事实上这些角色的践行恰恰使他们不能把自己实现为强意义上的个体。

如果更深入地考察黑格尔的观点,我们就能够看到很重要的一点,即黑格尔关于社会世界就是家这一观念背后有一个最基本的自我实现的理念,这一理念是群体主义式的——因为这一理念就是要把某人实现为共同体的成员。黑格尔把强个体性的实现等同于在市民社会中生活的一种生活形式,他的意思就是要让我们明白,某人把自己实现为强意义上的个体,并不是要取代把自己实现为一个社会成员,相反,也是把自己实现为共同体成员的一种方式。对于黑格尔来说,市民社会中的人们能够把自己实现为强意义上的个体,这一事实所具有的最根本意义,并不是这些特殊的个体享受了强个体性之善,相反,正是通过他们,共同体才能够实现强个体性的可能性。根据黑格尔的看法,理解市民社会地位的最终的哲学方式就是把他们看成是共同体的代表,这个共同体的任务就是实现某种生活形式。

如果我们更加深入地考察黑格尔的观点,我们就可以说,对黑格尔来说,最关键的并不是特定个体的实现,而是共同体的实现。现在,为了使一个现代共同体完全实现自身,它必须尊重个体的权利,推进强个体性的实现(PR,§§209R,260,Z;VPRHO,717)。因此,在某种意义上,黑格尔的群体主义具有显著的个体主义色彩。但是,从黑格尔的立场来看,最重要的需要是提供一个社会领域,在这里人们能够把自身实现为强意义上的个体,并不是作为共同体成员的个体的需要,而是共同体本身的需要。

的原则)均依据不同的制度得到了表达。他认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每一种原则才能得到全面实现。也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共同体的自我实现才会是完整的。①黑格尔反对如下观念,即现代社会生活的不同原则能够在每个人那里和谐一致地结合在一起。因此,黑格尔敏锐地意识到了个体自我实现的不可避免的限度,除此之外,他相信这些原则的全面发展要求不同的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得到具体实现。这就是他为什么会同意性别分工以及把现代社会分为不同等级的原因。最后,我们还要提到,黑格尔认为,正是在大家共同分享的共同体生活中,这些原则才得以和解。个体作为有限的社会成员通过参与大家共同分享的共同体生活就能够享受这种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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