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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批评改革与革命(第1页)

第六节批评、改革与革命

我将通过简短考察和解、批评、改革与革命的关系这一主题来结束本章。我们有必要指出,正如黑格尔所理解的,和解与一些激进的或革命的行动是不相容的。我们说能够取得和解,也就是相信不需要根本的社会变革;因为我们说社会世界是家,也就是说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安排(例如,在《法哲学原理》中所描述的安排)是可以接受的。我们说能够取得和解,也就是相信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本质或内在理性结构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

然而,达成和解与参与批评是可以兼容的。和解并不认为,具体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能够非常理想地实现它们的本质。某人能够认为自己可以取得和解,但他同时也可以认识到,具体的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在不同的程度上难以与它们的本质相一致。就此而言,它们就是值得批评与改革的。黑格尔本人就写了许多批评性的文章,如“德国宪法”(VD)、“符腾堡地产”(W)和“英国改革法案”(ER)。由于达成和解包含了如下信念,即主要的社会制度在整体上与它们的本质是一致的,因此那些达成和解的人可能会选择不让自己承担社会或政治改革的任务。但是,那些达成和解的人能够参与社会与政治改革。他们认识到社会世界的缺陷,这正好代表了对这种认识的一种真正回应。因此,人们或多或少会对社会世界采取一些行动,这与和解是相容的。尽管它不要求采取社会行动,但它允许采取社会行动。和解并不等于清静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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