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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第1页)

第三节国家

(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按照黑格尔的理解,国家,更准确地说,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国家(dereigentlichpolitischeStaat),一开始等同于政府。黑格尔认为,具体的现代政府形式是立宪君主制(PR,§273,R),就其理性形式而言,它包含了三个部分(PR,§273):(1)君主,或君主权力(PR,§§275-286);(2)行政机构(PR,§§287-297),它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官僚所推动运转,这些官僚都是普遍等级的成员;(3)立法机构(PR,§§298-319),它包括两院制的立法议会,上议院的成员属于实体性等级(PR,§§305一307),下议院的成员属于贸易与工业等级,他们是同业公会的代表者(PR,§§308-311)。将政治国家与政府等同,这马上对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的理解提出了一个问题。

问题在于,黑格尔过于强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区分(PR,§§182Z,258R;VPRHO,565)。实际上,他把这一区分的发现视为自己最高的哲学成就(参见PR,§260)。但是,按照他的理解,市民社会包括两个公共制度,司法与公共权威,而它们通常被认为属于政府。事实上,黑格尔本人认为,这些制度确实属于政治国家(也属于市民社会)。他说:“行政权……也包括司法权与治安管理权”(PR,§287)。但是,如果市民社会包含了两种国家制度或者说政府制度,那么如何将其与政治国家做出区分呢?另外,如果市民社会与国家确实不同,司法与公共权威如何又能够同时隶属于两个领域呢?①

有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法,即尽管事实上司法与公共权威在市民社会中占据了一定位置,但是我们可以认为,它们实际上并不属于市民社会。这种解决方法与大家都极为熟识的一种做法相契合,即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做出区分。市民社会通常被认为是“私人领域”(例如,市场,或者市场外加上市场之外的由私人自愿形成的组织而构成的网络),它与“公共领域”(它等同于政府或国家)是相对的。私人机构(不同于家庭)属于市民社会,公共机构(如司法与公共权威)属于国家。

还有可能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将市民社会与国家做出区分的方式,无论是自由至上主义者还是福利自由主义者都赞同。他们之间的争论主

①事情变得更为复杂,是由于黑格尔像如下这样谈市民社会,他说:“人们可以首先把这一体系看成是外在的国家(theexterhestateofy)、知性的国家(thestateoftheuanding)”(PR,§183;EL,§25)。就我们的目的来说,在理解这句话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不要把市民社会(在PR,§§182-255中讨论)等同于政治国家(在PR,§§257-339中讨论)。相反,黑格尔是出于(或者认识到了)如下立场才说这句话的,即人们一直没有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做出区分,市民社会的真正本质还没有为人们所理解。他说,正是从这一立场出发,需要体系、司法和公共权威才变成纯粹外在的权力。需要体系之所以看起来是外在的,因为它的成员完全以一种工具化的方式与它发生着联系(PR,§§182,Z,183,187;VPRG,472),他们是由于物质需要被推动才进入到工作世界中来的。需要体系之所以看起来是外在的,还有另一个原因,即它是在参与其中的人们的背后运作的(PR,§187)。这一体系中的参与者并没有认识到,他们在追求自己的私人需要时,他们也是在推进共同善。如果人们只是关心自己的需要,那么他们就必然会把司法看成是外在权威。而且,只有作为公民,人们才能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正是这一立法过程才产生了司法所实施的那些法律(PR,§§310-311),也只有从政治国家的立场出发,他们才能深入了解政府的工作,而司法正是其中的一部分(PR,§§301,314一315)。同样,只要人们把自己看成是排他性的个体,公共权威也将只会是一种纯粹的外在机构。为了将其看成是对自我意志的表达,人们就必须把自己看成市民社会的成员,看成公民。当黑格尔说市民社会是“知性的国家”时,他的意思是说,知性不能抓住政治国家的真实本质。黑格尔认为,知性混淆了国家与市民社会,认为国家的目标是“维护与保护财产、个人自由与个人利益等”(PR,§258R)。但是,由于“维护与保护财产、个人自由与个人利益等”是市民社会的恰当目标,因此,市民社会就可以被看成知性的国家(参见PR,§183)。

要表现在确定哪种国家干涉是合法的、国家干涉在何种限度内是合法的,而不是将市民社会与国家做出区分。他们都认为,司法与公共权威属于国家而非市民社会。①事实上,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司法与公共权威的法律执行功能为保护财产和契约提供了某种不可或缺的外在框架。但是,他们否认公共权威有提供福利的功能,他们将这种功能看成是国家对私人领域的入侵,这种入侵是得不到辩护的。另一方面,福利自由主义者认为,与保护财产与契约一样,提供福利也是国家的一个恰当任务。因此,他们认为,公共权威提供福利的功能,实际上是一种合法的、必要的国家功能。

那么,黑格尔倡导公共权威提供福利的功能,这一点通常被认为与福利自由主义者是相似的,因为他们都为市民社会之外的某种制度进行辩护,人们这么看待黑格尔一点也不令人奇怪。然而,事实上黑格尔认为,公共权威属于市民社会而非政治国家,这就使得这种解释与他自己的理解是相对立的。正如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黑格尔在精神上更接近于福利自由主义,而非自由至上主义。但是,自由至上主义者与福利自由主义者都承认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黑格尔与他们完全不同,他否认这种区分,而人们通常很少理解到这一点。

黑格尔可能会承认,自由至上主义与福利自由主义对这种区分的理解也包含了一些真理成分:即司法与公共权威都外在于需要体系。但是,他坚持认为,这些制度并不外在于作为整体的市民社会,因为他认为这一领域本身就具有一个公共维度,这一公共维度是由一系列与保护个人的权利与福利相关的公共制度所建构起来的。②黑格尔认为,他对市民社会的发现,不是发现了一个纯粹的私人领域,而是发现包含了公共维度的私人领域,发现了既属于公民又属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形式。

如果我们问,黑格尔会接受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做出清晰区分,同时把司法与公共权威看成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而非国家的一部分吗?答案很明显是否定的。黑格尔绝不可能赞成人们通常的做法,即把市民社会等同于私人领域,而把政治国家等同于公共领域。就黑格尔的思想来说,司法与公共权威属于市民社会是绝对重要的。

在这一点上,至少有两个问题必须澄清。第一,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不同于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区分。第二,我们不能把黑格尔的区分理解为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黑格尔并不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之所以不同,原因在于它们没有共享任何相同的制度。事实上,正如我们将看到的,他认为,司法与公共权威所展现出来的制度重叠部分正好体现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有一些关键性的联系。所以我们必须问:那么,黑格尔如何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做出区分呢?

他是通过比较两个领域的“规定”(Bestimmungen)或基本原则来做区分的。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区分主要就在于它们的规定不同。

根据黑格尔的看法,市民社会的规定就是要“通过普遍性形式做专门调解”(例如,需要体系的运作,以及带有司法与公共权威的同业公会的运作)来推进“特殊性”(个体与团体的私人目标)的发展(PR,§182)。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社会领域,它给予每个人“从各方面发展与表达自身的权利”(PR,§184)。①他认为,这正好标志着市民社会具有“自己的独特形式”,现代社会世界正好通过它能够实现“每个主体有权使自身的特殊性得以满足”(PR,§124R)。我们可以回想起来,黑格尔把这种权利看成是“古代与现代之间最关键的差别”(PR,§124R)。为什么司法与公共权威可以看成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原因就在于,它们特别关心市民社会成员的特殊性(他们的特殊权利与福利),同时也分享了这一领域的相关规定。

我们可以把现代政治国家的规定理解为推进共同体的共同善,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普遍性”(dasAllgemeine)。按照黑格尔的理解,“共同体的共同善”是一种与共同体成员的私人利益不同的善。黑格尔认为,现代政治国家具有这一普遍目标,这正是现代政治国家不同于市民社会的一个特征。市民社会的制度主要是要以推进个人与团体的私人目的的,它们并不以推进共同体的善为目的。

大家都熟知的契约主义国家观认为,政治国家的目的是要保证“财产、个人自由与个人利益的安全与保护”(PR,§258R),对于黑格尔来说,这很明显地体现出现代人混淆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黑格尔认为,“个人利益”是市民社会的关注点,而不是国家的关注点。要想理解国家的独特之处,就在于我们要能够理解,国家作为一个社会领域,它只关心作为整体的共同体。

黑格尔认为,现代政治国家要推进共同善,其中一个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要提供某种制度框架,在这种框架中,共同体能够确定自己的共同命运。市民社会使人们(总之是指男人)有可能依据他们的私人决定而行动,当然它最终有可能产生对共同体有利的后果,但它并没有提供一个框架,在这种框架中,共同体能够作为一个整体以一种自我意识的、理性的方式来决定并追求它的共同目标。因此,政治性的国家结构才是必需的。

黑格尔认为,政治自决——即共同体的政治自决——代表了共同体的共同善的最高“形式”。他认为,在同一个自决的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身份构成了人们所能享受的最高的实际善(参见PR,§§153R,258)。至少从这一方面来说,黑格尔是一位共和主义者。有关古希腊民主制与罗马共和国,黑格尔最为崇拜的是,它们都实现了政治自决之善。在他看来,现代政治国家的意义主要在于,它的结构使得它有可能实现这种共和主义的理想,同时又与现代性的基本条件不相违背,这种基本条件包括必要的官僚制,以及人们投身于自己的私人事务的需要。

黑格尔认识到,一个现代共同体具有一系列真正的共同目标的观念是很成问题的。在他看来,市民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多元化的力量(PR,§§182Z,184,Z,185Z;VPRHO,567,570,574)。他认为,它的社会生活形式产生了不同的利益与观点,这正是现代社会生活的特征。但是,他也认为,现代政治国家提供了某种制度框架,在这种框架中,现代社会世界的不同部分——实体性等级、贸易与工业等级与普遍等级——能够走到一起,贸易与工业等级中的不同同业公会之间的利益冲突能够得以克服。事实上,黑格尔认为,将这些不同的利益统一起来,正是国家的一个主要任务。

还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黑格尔认为,共同体的共同目标本质上是特定的集体慎思过程的产物。它们之所以是共同体的共同目标,就因为它们是通过集体慎思的过程而形成的。在这一过程中,共同体力图作为一个共同体来决定它的目标是什么。事实上,正是通过这一集体慎思的过程,现代政治共同体才使自身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一个具有一系列政治目标的政治共同体。黑格尔认为,现代政治国家为这种过程的发生提供了某种制度结构,从而使这种集体慎思的过程成为可能。

现代政治国家作为一个重要领域,具有推进共同体的共同善的特征,但这并没有穷尽它的所有特征。黑格尔认为,现代政治国家最突出的特征首先表现在,它能使其成员追求私人利益,其次,它能将这些私人利益(“特殊性”)与共同体的共同善(“普遍性”)统一起来(PR,§260)。现代政治国家通过维护并支持与其不同的一个社会领域——即市民社会——使其成员能够在这一领域之中追求他们的个人利益。黑格尔认为,现代政治国家包含了这一领域,正因为这一特征,它能够很好地与古典国家区别开来。当他说在这些国家中“特殊性还没有解放出来”时(PR,§260Z;

VPRHO,717),他表达的正是这个意思。古代国家并不包含市民社会领域,在这一领域中,人们被赋予了特殊性,“有权全面发展与表达自身”。在黑格尔看来,古代国家也没有“特殊性的自足发展……如果古代世界的国家中出现了这种发展,只会导致伦理的堕落,也是它们垮台的最终理由”(PR,§184)。从这种观点来看,现代政治国家最突出的一点就在于,它与古代国家不同,它包含了一个特殊性能够“获得解放”的领域(PR,§260Z;VPRHO,717)。

但是,对黑格尔来说,现代政治国家包含了一个能够发展特殊性的领域,但这会导致另一个问题,即这种特殊性能否“重新恢复到普遍性,如整体的普遍目的”(PR,§260Z)。这里事实上有两个担忧。第一个担忧是,我们是否这样理解现代政治国家,即它“调和”了共同体成员的私人利益与共同体的共同善。它能否提供一些机制以确保共同体的共同善与其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没有根本的冲突?它能否提供一些机制以确保这些成员的私人利益与共同善之间具有根本的一致性?第二个担忧是,现代政治国家是否有可能促使其成员推进共同体的共同善,同时又不需要放弃自己的私人利益。现代社会世界中的人是否能够把公民的生活与资产阶级的生活结合起来?①

当黑格尔认为,现代政治国家把共同体的共同善与其成员的私人利益统一起来了,那么他对以上这些问题的回答就是肯定的。他说过以下这段最值得追忆的话,这段话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这一点:“现代国家的原则颇具力度与深度,因为它承认主体性原则,实现极为自足的个体特殊性,同时,它又使特殊性回到真正的统一体之中,并在主体性原则中保持这种统一性”(PR,§260)。

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在强调黑格尔对现代政治国家的制度方面的理解所具有的独特特征。然而,值得指出的是,除了制度方面外,黑格尔对现代政治国家的理解也是很独特的。黑格尔否认现代政治国家只存在于一系列的制度之中,它还包含一个很重要的主观维度。他认为,现代政治国家也是由他所说的政治倾向与态度(Gesinnung)所构成的,如果理解恰当的话,他认为这就是爱国主义(PR,§268)。当普通人带着一定的态度在家庭和工作间中践行日常活动的时候,他们就是现代政治国家的一部分。因此,对黑格尔来说,国家不只是“外在的”(只是一系列的政府机构),同时也是“内在的”(在我们的习惯与看法之中)。而且,为了使现代政治国家获得全面实现,绝大多数成员都必须展现一定的“政治态度”。他认为,这是现代政治国家存在于世的一种最重要的方式。

我们已经零星地考察过这种政治态度的内容,但是在当前的讨论背景中再次予以考察是大有裨益的。“这种倾向一般来说是一种信任的倾向(可以变成有教养的观点),或者意识到我所具有的真正的、特殊的利益可以在他人(这里说的是国家)的利益与目的中得以保存与包含,我是作为一个个体处于这种关系之中”(PR,§268)。我们现在能够明白黑格尔的意思。我的“真正的”利益,按黑格尔的意思来说,是我作为一个公民所具有的利益,同时我的利益处于政治共同体的共同善之中。我的“特殊的”利益,按黑格尔的意思来说,是我作为一个私人所具有的私人利益。因此,作为构成政治态度的信任,意思也就是相信政治国家的真正利益就在于推进我的真实利益与特殊利益。正是因为这种信任,政治国家才能按照如下方式得以组织,即它能使我过上一种既能把自己实现为公民也能实现为资产阶级的生活。

在结束对黑格尔的基本国家观念的阐述之前,我还想考察最后一点,黑格尔除了谈及“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国家”之外,还谈到了广义上的国家,即政治组织共同体(politicallyanizedunity)。①按照黑格尔的理解,政治组织共同体不仅包括政治国家,同时也包括家庭与市民社会。因此,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国家只是作为整体的共同体(黑格尔认为是顶点)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仅仅只是一个组成部分而已。黑格尔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国家不等同于作为整体的共同体,家庭或市民社会也不等同于作为整体的共同体。但是,黑格尔认为,如果把国家理解为政治组织共同体,那么它就等同于作为整体的共同体。他认为,理解作为整体的共同体,最恰当的方式就是把它看成一个政治组织共同体,看成广义上的国家。最后,黑格尔认为,正是这种从广义上理解的国家才是最基本的伦理与政治的统一体。

(二)现代政治国家的宪法

现在,我将略述黑格尔对现代政治国家的宪法(Verfassung)——或者说,规范结构——所做的解释。我们已经看到,黑格尔认为立宪君主制是一种非常现代的政府形式,从理想层面上看,现代立宪君主制包括了三个部分:君权、行政与立法(PR,§273)。让我们依次简单考察这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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