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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宗族社会主义控制以及文化转变(第1页)

结语:宗族社会主义、控制以及文化转变

潭冈乡的经验是奇特的,以至难以找到可资比较的故事。然而,潮流不只在潭冈一乡翻起细浪。土地集中管理(倘若拥有)、海外乡民参与乡里的政治、有的人为了某些原因而想进行彻底的改革而领导阶层则紧跟接受程度随时变化的政府所发出的国家指引办事,两者的意识形态各走各路、乡歌和乡旗以至庆典的时间表——看来都是民国社会所常见的。正如在其他乡村一样,这些潮流看来一时冲毁了传统秩序的堡垒,但过一段又退却了。终于,理想不敌私人土地所有权的现实,而乡里的不同派别激烈争夺集体权力。这番争夺所用的语言也就是国家政治所用的语言;而所争夺的则仍是地方上的土地、地位和权力。

按照这样的情况,国家侵入乡村社会的现象,大抵是一种错觉。认识到扩展下情上达的代表方式必须与经济控制权的分散同步,是乡会与办事所之间权力转移的短暂表现所造成的结果。而且历史的确是重演了:采用国家认可的政治语言但又没有抛开乡村的权力关系,过去曾经出现过。16世纪宗族的出现,或18世纪和19世纪地域联盟的崛起,都可作如是观。董事局、司理、会议记录,以及乡民大会,都是民国的产物,然而,乡村也可以如接受祠堂、公所、乡学和士绅那样,把它们照单全收。

[1]原文为:“LineageSodunitytrol:TangangXianginthe1920sand1930s,”inDavidFaureandHeleoEarth:theTerritorialBondinSouthford:StanfordUyPress,1995,pp。161-187。

[2]这些文献是许舒博士(Dr。JamesHayes)在香港一间二手书店发现的,由他和我共同购得。除了会议记录外,这批资料中还有官司记录、地契,以及1919年那次筹款的一本小册子。大多数年份的会议记录都有副本。许舒博士和我的安排是由我保存所有记录的副本,以及无副本的影印本。同时,我找到了“宗族复兴储蓄会”(LiionSavingsAsso)的规章的印刷本,以及一封看来与潭冈有关的信,后来我才知道,这些文件正好与许舒博士和我找到的那批文献属同一体系。我把这些文件的影印本送给了许舒博士。此外,当我在1989年开始阅读这些档案时,许舒博士发现他拥有很多由乡约编制的潭冈乡地图。许舒博士的所有这些档案都已送给了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我的那一批则仍由我保存。

[3]关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外来村民对乡村的影响,参看Yuen-fongWoon,SanizationinSoutha,1911—1949:TheCaseoftheKuanLineageinK'ai-p'ingArbor:terforeseStudies,UyofMi,1984。开平位于新会以西潭江的上游。

[4]《新会潭冈兴族积聚会规章》,不著日期,不著出版者。

[5]《潭冈乡乡会董事局议案簿》(以下简称《议案》),卷一,民国八年二月六日会员大会。

[6]《议案》,卷三,第三十五次会议;卷四,第三十七次会议。

[7]业英父亲的生平见于《潭冈乡杂志》19。3(1938),“乡中记事”,第3~4页。

[8]可惜的是,1931年以后的账目和预算大多不在。

[9]记录里并没说明所用的是何种货币,但想必是广东银元。

[10]有人可能会想,究竟书面规章是否必定是民国时期的新事物。这种习惯一定是各处乡村各处例的,但从新界书面手册的传布情况看来,我倾向于认为晚清时期广东的乡村规章多是白纸黑字写下来的。

[11]《议案》,卷三。

[12]《议案》,卷三,第二十六次会议。

[13]乡会议案称土地龛附近的房舍群为里。1924年,乡会用一至八来命名这些里。(《议案》,卷六,第七十三次会议)然而,第三里却是由4个里组成,因此也可以将潭冈乡看成是由11个房舍群组成。会议记录没有提到过人口数量,但从两个方面可以得到一些概念。首先,八个里之中有两个有图样,其中共有约300块宅地,每块4段。这些图样是1925年和1926年分配宅地时用的(《议案》,卷七,第七十五次会议,以及卷八,第九十三次会议),除了潭冈乡的乡民外,侨居城市的乡民一样持有这些宅地的所有权。因此,宅地的数目必定多于建成房舍的数目,但是,若说潭冈乡由数百房舍组成,也不无道理。比宅地数目更为有力的一点,就是那两个图样之中载有680个人名。由于一般会认为这些人名把未成年男性也包括在内,所以乡里的男性人口顶多不过此数的三至四倍。如果嫌这个估计过高,那也就必须考虑第二个方面,那就是潭冈乡学校1938年的学童名单,刊于《潭冈乡杂志》,19。2(1938),第5~6页“乡中报告”栏。名单内有221人,其中九人不姓阮。一般会认为学生即使不是全部,也大部分是男性,而数目应该低于全部学龄儿童的人数。倘说潭冈乡的人口为2500人,其中也许包括600~700名学龄儿童,也许并非不合理。

[14]《议案》,卷九,第一百零五、一百零七和一百零八次会议。司理根据借据上的签名与原诉人收到的多封信件相似而判原诉人胜诉。这样的证据相当无力。

[15]《议案》,卷五,第六十一次会议。与讼双方签署保证书是清朝时期处理法律纠纷的通例。

[16]晚清时期新会县的乡政府参与审讯过程的情况,参看DavidFaure,“inthelegalprocess:theiandaha,”ProgsoftheTeionalSymposiumonAsianStudies,HongKong,1988,pp。477-488。

[17]《议案》,卷十三,第一五二和一五六次会议。

[18]货币单位见前注。

[19]《议案》,卷六,第六十七、六十八、七十二、七十三次会议;卷八,第九十四次会议;卷九,第一百零七次会议;卷十二,第一百三十六、一百四十六、一百四十七次会议;卷十三,第一百五十五次会议;卷十四,第一百六十六次会议。

[20]违反法律的最高惩罚是驱逐出乡,而在潭冈乡至少有两个乡民被逐,一个因为危害办事所而被逐五年(《议案》,卷五,第五十六次会议),另一个则由于为外姓所收养,看来是永远被逐(《议案》,卷九,第一百一十次会议)。

[21]不分家的理想或族产的慈善事业或许便是这种愿望的表现。参看PatriciaEbrey,“Theearlystagesiofdestgranization,”inPatriciaEbreyasoneds。,KinshipanizationinLateImperiala,1000—1940,Berkeley:UyofiaPress,1986,pp。16-61。珠江三角洲的情形,参看霍韬:《霍渭厓家训》(1529),《涵芬楼秘笈》重刊本。

[22]《议案》,卷一,第三次会议。

[23]《议案》,卷五,第五十、五十一和五十二次会议。

[24]乡会董事局在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应派出密探查看拖欠债款的佃户家里是否储积了粮食。(《议案》(1921),卷三)有人也许能在这样的决定中发觉乡村社群关系紧密,而且感到没有多少秘密守得住。

[25]《议案》,卷三,第二十九次会议。

[26]《议案》,卷三,第三十一次会议。

[27]《议案》,卷三,第三十四次会议。

[28]《议案》,卷三,第三十五次会议。

[29]《议案》,卷三,第三十五次会议。

[30]这些数字是从《田过户综册》计算所得,这是潭冈乡乡民的田产记录,可是其中似乎不包括他们所拥有的沙田;据我们所知的一个例子(《议案》,卷十三,第一百五十六次会议),拥有沙田的数目多达653亩。

[31]《议案》,卷二十一,第二百五十九、二百六十次会议,以及第四次特别会议。

[32]《议案》,卷二十二,第二百六十九次会议。

[33]《议案》,卷三,第三十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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