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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文取人的进一步强化(第1页)

二、“以文取人”的进一步强化

汉代的察举制度,兼含“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和"以文取人"多种因素,在发展之中,它们也各自获得了不同的制度化形式。在汉代后期,察举之实施还受到了“以名取人”的强烈影响。但自从孝廉、秀才先后实行了射策对策之法以来,考试之环节的分量便一直在不断地加重,“以文取人”的原则在不断地强化。

刘宋时孝廉之举一度较重孝行,但总的说来这不过是一个小小曲折。由宋有《元嘉策孝秀文》、梁有《孝秀对策》一点,可知南朝孝廉之举,似仍以经术策试为中心环节。梁代又别有“纯孝”之举。《梁书·孝行吉粉传》记丹阳尹王志“欲于岁首举充纯孝之选”;同书同卷《刘昙净传》记,“会有诏,士姓各举四科,昙净叔父慧斐举以应孝行,高祖用为海宁令”;同书同卷《庾沙弥传》记,“族兄都官尚书咏表言其状,应纯孝之举,高祖召见,嘉之,以补歙令”。又《南史·孝义沈崇愫传》:“郡县举至孝,梁武闻,即遣中书舍人慰勉之,乃诏令释服,擢补太子洗马,旌其门闾。”由举主身份各异一点可知,“纯孝”并非孝廉之别名。《宋书·孝义传》多见孝廉,而《梁书·孝行传》却多见“纯孝”。由“纯孝”之别设一科,亦可反映孝廉一科与孝行已不甚相干。

齐、梁之时,孝廉已颇少见。孝廉察举之员额,据《宋书·百官志》是“江左以丹阳、吴、会稽、吴兴并大郡,岁举各二人”。又《通典》卷十四《选举二》:“宋制,丹阳、吴、会稽、吴兴四郡,岁举二人,余郡各一人。”查《宋书·孝义传》,会稽太守王韶之以潘综、吴逵孝义纯至,“并察孝廉”,是恰为二人。但据徐文范《东晋南朝舆地表》,宋文帝时郡数233个,齐建武时365个,梁大同中已达586个。郡数如此之多,而所见之孝廉反而日益减少,不成比例。那么,荒郡远邑是否都有岁举孝廉一人之资格,就是大可怀疑的。

刘宋之时,孝廉颇有寒庶,流品已杂。很可能就是因此,士族不乐为之;而作史者多为士族立传,故孝廉少得记载。南齐以下国学明经一途渐趋兴盛,孝廉科之地位,遂被明经取代。由之,同是以经术与文辞二科取士,南朝时又由孝廉、秀才之并立,变为明经、秀才并立之局。

《文选》六臣注本永明九年《策秀才文》发问语“问秀才高第明经”,李周翰注曰:“高第明经,谓德行高远,明于经国之道,第一者也。”王利器据之而言,“则六朝之明经,与唐有别”①。万绳楠则说,“这不是明经书,而是看是否明于经国之道,首先又是看德行是否高远,实际上是计官资以定品格。这种秀才,多半不学无术。梁时所谓明经,却真正是明经书”②。依二人意见,齐之“明经”是"明于经国之道",梁之“明经"才是“明经书”。陈东原又据此说秀才、高第、明经为三科,至此“则三科皆策试了”③。对之首先我以为,李周翰之语乃是郢书燕说,并不可信。查《南齐书·百官志》齐建元四年选学官,“选经学为先,若其人难备,给事中以还明经者,以本位领”;又《梁书·贺琛传》:“琛幼,(贺)场授其经业,一闻便通义理。场异之,常曰:‘此儿当以明经致贵。’”足见齐时“明经”一词就是明于经术之意,这不但与梁,而且与汉唐并无不同。“问秀才高第明经”译成今语,就是“请问你们这些才学高等、明于经术的秀才们”。“高第”“明经”在此并非科目之名,“三科同策”于理难通,且策文明题为“策秀才文”,并不涉及其他科目。

秀才对策,原承于贤良方正科“对策陈政”之法,本有“求言”之意。时至南朝,仍偶有因秀才对策进言者。《资治通鉴·宋纪》孝武帝大明六年,记秀才顾法(按当从《建康实录》卷十二作“顾法秀”)对策曰:“源清则流洁,神圣则刑全,躬化易于上风,体训速于草偃。”结果“上览之,恶其谅也,投策于地”。“谅”在此为肆直无忌之意。胡三省曰:“顾法对策之意,欲帝谨厥身于宫帷衽席之间,则可以化天下。”无怪孝武帝为之动怒了。又《南齐书·刘善明传》:“仍举秀才,宋孝武见其对策强直,甚异之。”刘善明大约亦有所讽喻或辩驳。《艺文类聚》卷五三梁丘迟《答举秀才启》,有“辄仰宣皇猷,俯罄愚蔽,觇察衡阎,询事茅草。如有片言入善,一介可题,谨闻绛阙,恭奏青蒲。”观此答启,似乎当时秀才至少形式上有访民事、询民情,而献其政见于“绛阙”“青蒲”①之上的责任。因对策而进言,其事科举时代亦时或有之。这反映了察举对策之“陈政”传统的影响之长久。

但总的说来,南朝秀才对策,主要重视的是才学文采。《初学记》卷二十梁《仪贤堂监策秀才联句诗》有句云:“雄州试异等,扬廷乃专对,顾学类括羽,奇文若锦绩。”按“顾”字当为“硕”之讹字,“硕学”与“奇文”为对偶,同是秀才对策必备之素质,以及据以擢第之标准。又据《梁书》,顾协举秀才对策,尚书令沈约叹为“江左以来,未有此作”;孔休源举秀才对策,太尉徐孝嗣称为“后生之准”“王佐之才”;刘之遴举秀才对策,沈约、任昉“见而异之”;何逊举秀才对策,“范云见其对策,大相称赏,因结忘年交好。自是一文一咏,云辄嗟赏。谓所亲曰,顷观文人,质则过儒,丽则伤俗,其能含清浊,中今古,见之何生矣!沈约亦爱其文”。可见秀才对策,颇为时人瞩目;而时人所关注者,主要是文采的高下优劣了。

汉代孝廉察举以郡吏为主要对象,有“授试以职”之法;秀才一科,亦如赵翼所言,多以现任官吏为察举对象,见《廿二史札记》卷二“贤良方正茂材直言多举现任官”条。被举者或已仕州仕郡,或为朝廷命官。这样,吏能功次就成了察举的重要条件。但随着考试这一环节日益重要,对功能的要求就不能不日轻一日了。被举秀孝者举前是否为吏,是否有吏能功次可称,越来越不重要。刘宋之秀孝我大略统计得52例,举前居职者约18人,其中为州郡大吏者15人,县令1人,参军1人,已仕而举者约占三分之一强。齐代秀孝大略考得24人,举前居职者6人,其中州郡大吏4人,著作佐郎1人,参军1人,已仕而举者约占四分之一强。梁代秀孝大略考得20例,举前者居职者2人,均为州吏,所占比例降至十分之一。陈代秀孝8人,已无一人举前居职了。在这种情况之下,长官察举所着眼的,只是文才是否出众、经学是否渊博而已。许多被举秀才者,也都是当时著名的文士,像宋之孔稚珪、江淹、任昉,齐之王融、丘迟、钟嵘,梁之王褒、何逊等。这样,举主的责任,实际变成搜罗文士学人以应试了。

据《梁书·武帝纪》,普通七年夏四月有诏曰:“在位群臣,各举所知,凡是清吏,咸使荐闻,州年举二人,大郡一人。”至此,又出现了一个以“清吏”为名目的州郡岁举科目。这颇可注意。检阅史传,似未见由此科得举者。但不管“清吏”设科后实际效果如何,其设科之本身,显然是由于秀才、孝廉已无关于吏能功次,甚至不举自州郡属吏,故朝廷才别设此科以资弥缝。

《通典》卷十六《选举四》载梁时沈约论选举疏曰:

汉代……皆学优而仕,始自乡邑,本于小吏干佐,方至文学功曹;积以岁月,乃得察举;人才秀异,始为公府所辟;迁为牧守,入作台司。汉之得人,于斯为盛……(今之)秀才自别是一种任官,非若汉代取人之例也。假使秀才对五问可称,孝廉答一策能过,此乃雕虫小道,非关理功得失。以此求才,徒虚语耳!

沈约对察举制度的变化,有敏锐的认识;秀才与孝廉二科察举吏能的“达吏”性质已日益淡化,而变成了一种考试文辞经术的科目了。“此乃雕虫小道,非关理功得失”,与“以能取人”的旧日宗旨,已大异其趣了。与之同时,既然察举所检验的主要是文化知识,通过考试授予学人文士以入仕资格,那么它与铨选、考课便日益分离开来。汉代察举、铨选、考课界限不甚明晰的情况,逐渐有了改变。

在汉末,察举征辟一度受到了“以名取人”之风的干扰,士林舆论对士人出处形成了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之下,人们对考试及其等第就不是特别地重视。因为“以名取人”注重的是作为整体的人格,而且对这种人格的评价是由士林舆论给予的;同时考试只是王朝对被举至朝廷者的一种辅助性检验,而且检验的只是一项具体的知识技术——经术或文法。魏晋以来九品中正制以名士资格与门第高下确定任官资格,集中地体现了“以名取人”与“以族取人”的结合(当然得“名”的标准又有了很大变化),而察举制则相对地保持了较多的择优性质。时至南朝,秀才、明经虽然表现了优遇士族的色彩,同时检验标准集中于文辞经术的考试之上,却又构成了对“以名取人”的否定。因为,考试不是以举前的名望,而是以考试的成绩来擢第取人的。因此我们不妨说,南朝察举与学校入仕之途,实际上是“以文取人”和“以族取人”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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