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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察举诸科杂考(第1页)

附录察举诸科杂考

在前面一章中,我们对察举一些科目的说法有异于成说,有关的考辨附录于下。

1。尤异与高第

汉代察举有“尤异”一科,许多学者将之归于特举。例如,安作璋在《秦汉官制史稿》一书中叙述了察举岁举科目之后,又曰,“至于偶尔一举或数举,或性质稍异的,尚有以下各科”,后遂列入“尤异”之科。①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一书也采用了同样说法。②他们均把“尤异”解释为从现任官吏之中选拔人才使之担任更高一级职务的察举科目,这是正确的;但将之列入“偶尔一举或数举”的特科,则似有不妥。

严格地说,“尤异”之科的举主限于刺史,被举者的身份限于地方郡县长官,性质同于考课,且为常科,非诏举之特科。《续汉书·百官志》记曰:

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考殿最。

注引胡广语曰:

课第长吏不称职者为殿,举免之;其有治能者为最,察上尤异州;又状州中吏民茂才异等,岁举一人。

由此可知,每年八月巡行所部郡国,课第长吏殿最,将“治能者为最”察为“尤异”,是刺史的经常性职责。又《太平御览》卷六二八引《汉官仪》:

建初八年十二月巳未,诏书……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者,孝廉、廉吏,务实校试以职。

“巳未”当作“己未”。这里所列之四项察举科目之中,茂才、孝廉、廉吏皆为岁举,由之推测,尤异也应为岁举;如果尤异为“偶然一举或数举”的特科,则于理不当比列其间。孝廉、廉吏为郡守所举,茂才、尤异的举主则为刺史。郡守虽然也有课第属县长吏之责,但似乎没有察举“尤异”职责。《隶释》卷七《车骑将军冯绳碑》:

除右郎中,蜀郡广都长……到官四载,功称显著,郡察廉吏,州举尤异,迁楗为武阳令。

冯绳被郡举为廉吏而州为尤异,正见尤异之举责归刺史。

被举尤异者,既有郡守,也有县令。如《后汉书·张奂传》,“复拜武威太守……举尤异,迁度辽将军”;同书《刘祐传》,“除任城令,兖州举为尤异,迁扬州刺史”;同书《童恢传》,“除不其令……青州举尤异,迁丹阳太守”。是尤异科同时面向郡守及县令。

尤异与“治行第一”性质相同,均属“长吏殿最之课”。如《汉书·张敞传》记“颍川太守黄霸以治行第一,入守京兆尹”;《后汉书·祭彤传》称其“为偃师长……课为第一,迁襄贲令”;又《汉书·赵广汉传》称其“为阳翟令,以治行尤异,迁京辅都尉”。由“治行尤异”一语,知“治行第一”与“尤异”应为一事。所谓“第一”应指本州第一,即前述州举之“其有治能者为最”,也有全国第一。

汉代另有“治剧”一科,学者有谓其与“尤异”相近者。其实二者差别甚大。“剧”指难以治理之郡县。尤异偏重于已然之功次,治剧则偏重内在之吏能。尤异之举主为刺史,治剧之举主则不限于地方长官,而且常常是三公举其掾属。例如《汉书·何并传》记其“至大司空掾,事何武,武高其志节,举能治剧,为长陵令”;《后汉书·卫飒传》记其“辟大司徒邓禹府,举能案剧,除侍御史,襄城令”;《后汉书·韩韶传》记其“少仕郡,辟司徒府……尚书选三府掾能理剧者,乃以韶为赢长”。是三公举掾属为治剧乃为定制;而尤异与治剧则甚不相同。且尤异为岁举,治剧为特科。

汉代史籍中又常有“高第”一事。“高第”意为高等。太学弟子射策、明经射策及贤良对策均有“高第”,这仅仅是考试等第而已。另外一些“高第”,则与察举有关。

郡国时有“文学高第”之举。《汉书·宣帝纪》,本始元年夏四月“诏内郡国举文学高第各一人”,此为察举科目。

又有郡县长吏举“高第”者。如《汉书·召信臣传》记“出补谷阳长,举高第,迁上蔡长”;《尹翁归传》记“征拜东海太守……东海大治。以高第入守右扶风”;《陈万年传》记“迁广陵太守,以高弟入为右扶风”;《张敞传》记“京兆典京师,长安中浩穰,于三辅尤为剧。郡国二千石以高弟入守”。这种“高第”性质同于考课,与尤异无大不同,只不过西汉多称“高第”,东汉多称“尤异”。如果尤异可以看成是察举科目的话,“高第”也应看成察举科目。

另外,汉代三公府及将军府可以举掾属为“高第”。如《后汉书·陈翔传》记“太尉周景辟举高第,拜侍御史”;《徐璆传》记“辟公府,举高第,稍迁荆州刺史”;《李膺传》记其“为司徒胡广所辟,举高第,再迁青州刺史”;《王允传》记其“三公并辟,以司徒高第为侍御史”;《崔驷传》记“(窦)宪为车骑将军,辟驷为掾……因察驷高第,出为长岑长”。是三公府掾及将军府掾,可经“高第”之察举而为侍御史、县长。《后汉书·梁冀传》记桓帝建和元年,“增大将军府举高第、茂才,官属倍于三公”,可知大将军、三公举掾属为“高第”,乃是经常性职责,且有固定员额。东汉时大将军本有举茂才资格,这里不是言其至此方可举茂才、高第,而是说这两科察举及其官属员额均较三公加倍。①这里“高第”与“茂才”并列,正见二者性质相近,均为察举。这种察举,与光禄勋从三署郎官及从官中举茂才、四行,颇为相近。显然,公府与军府之掾属“高第”,应为常科之察举科目。有时也有特举“高第”之事。《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六年春二月“诏三府选掾属高第能惠利牧养者,各五人”。大约平时所举“高第”各府不足五人,这次所需量大,故下特诏。

2。文无害

秦汉之间,吏员往往有以“无害”或“文无害”而得迁补任官者。如《秦律十八种·置吏律》:

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害者若令史守官。

又如《史记·萧相国世家》:

萧相国何者,沛丰人也。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

“文无害”之“文”指“文法”无疑,对“无害”则旧注诸说不同。要有二家,一说“无害”意谓“无所枉害”“不刻害”“无伤害”;一说意同于“无比”。《汉书新证》中陈直释为“精通律令文而不深刻害人也”,取前说。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卷五三中则以为二说皆非,而释“文无害”为“能通晓法令,无所凝滞也”。

按《史记·酷吏列传》:

(赵)禹为丞相史,府中皆称其廉平。然(周)亚夫弗任,曰:极知禹无害,然文深,不可以居大府。

玩周亚夫之语意,乃谓赵禹虽“无害”,然"文深"足以伤人。如依陈直说,周亚夫岂非自相矛盾?《酷吏列传》又记:

减宣者,杨人也。以佐史无害给事河东守府。卫将军青使买马河东,见宣无害,言上……稍迁至御史及中丞,使治主父偃及治淮南反狱,所以微文深诋,杀者甚众,称为敢决疑。

杜周者……事张汤,汤数言其无害,至御史,使案边失亡,所论杀甚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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