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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第1页)

三、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对于语言哲学乃至科学语言研究的影响具有革命性的意义。这不仅因为言语行为的发现,从根本上改变了哲学和语言学研究的方向。而且,对于语用学而言,核心的两个理论观点正是,“一是言语行为理论,即把语言交往的基本单元首先理解为是言语行为,而不是记录下来的静止不变的符号和语句;二是语用意义的构成理论,即把言语的主体(包括讲话者和接收者)同时也理解为是构成意义的情景条件”①。正如施太格缪勒(W。Stegmüller)所言:“说起来真是荒唐,而且对于过去2500年间所有那些比任何一种方式研究语言的人来说这也是一件令他人感到羞耻的荒唐事,即他们竟然没有远在奥斯汀之前就做出这样一种本质可以用一句很简单的话来表示的发现:我们借助于语言表达可以完成各种各样的行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到有一位哲学家发现存在着像语言行为这样的东西时,甚至可能已经是现代哲学中‘语言学转向’几十年以后的事了。”②可以说,奥斯汀的“说话就是做事”的宣言,最本质地标示了语用学的核心理念。因此,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厘清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历程,对于进一步把握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脉络、主要内容和未来趋向,具有重要的认识论意义。

(一)言语行为理论的历史溯源

从历史的角度看,对言语行为的思考已经存在于早期的哲学和语言学中,特别是哲学家通过思考语词的意义、命题的表达和断定行为之间的关系,洞察到了意义和行为间的不同。比如,亚里士多德就在词的意义和宣称句子的断定间做出区别。早期的语言哲学家、修辞学家和语言学家也已经意识到语言用法和功能的变化。希腊的智者普罗泰戈拉第一个在不同的对话模式间做出区别,这些模式实际上就是后来的言语行为。而斯多葛学派的语言理论则从疑问句、命令句和愿望的表达句中,区别出只有判断句才有真和假的问题,并把它们的功能与各自的语法形式相互关联起来进行思考。这些对语言的语气、功能、模式的思考开启了言语行为的早期理念。到了20世纪,随着对语言基本问题的进一步思考,以及在符号学、语言学和社会语言学等广泛领域中的研究,讲话者的行为的作用也逐渐在语言的研究中得到考虑。比如德国心理学家和语言学家比勒的语言理论,认为言语就是行为,法国语言学家本维尼斯特的言说理论则探讨作为系统的语言和人类主体的使用间的关系。

这种类型的语言哲学和语用学中的研究趋势,就是通常讲的言语行为理论。一般地讲,这种言语行为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思想:一是必须在通过言说而表达的意义和此言说被使用的方式(即它的语力)间做出区别;另一是,每一种类的言说(包括断定)都可以被思考为是一种行为。①简单地讲,言语行为理论的这两方面的发展过程为:

第一,从主张意义和语力区别的方向上讲,弗雷格在为了概念的表征而阐明新的符号语言的理论中,区别了命题和判断两种不同的符号。弗雷格指出,判断就是对命题成真的断定,它赋予命题以断定力,因此,对命题的思考是不同于断定的,即便在没有被指派真值的情况中,思想也可以得到确信。前期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原则上同意这种观点,但在后期,他从一种新的视角上来看待语言,不再承认语言的断定使用的核心作用,而关注于语言的各种异质的规则统治的使用,并强调语言游戏和社会文化或生活形式间的联系。奥斯汀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具有某种相似性,也对弗雷格把语言局限于断定功能不满,但他同样对维特根斯坦试图把意义融化于无尽的使用中的趋向感到怀疑。因为他发现了一种特殊种类的言说,即他所命名的“施行言说”,尽管采取了断定句的形式,但当在适当的环境下被发出时,并不是报告或描述,而是行为的施行句。比如,“我命名这艘船为‘伊丽莎白女王号’”和“我保证明天一定来”之类的句子,在发出声音的同时也就是施行了相应的行为。后来的塞尔继承了他的思想,并在具体的技术性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发展。格赖斯则通过使用意向性来定义讲话者的意义,进而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他认为讲话者的意义先在于句子意义,并且它是由讲话者借助于听者对产生效果的意向的认知,从而在听者中产生一种效果的意向所组成,并且这种意向使得讲话者的意义同样具有了言语行为的语力。另外,格赖斯也通过会话含义的观念,在推理的基础上,而不是在语义的基础上,来解释听者对言语行为的理解和把握,从而进一步拓展了言语行为的应用范围。

第二,从主张言说就是行为的方向上,认为把言说视为行为是可靠的、可能的和可感的,一个言说就是语言结构的符号的产品(口头或书写),行为就是我们“做”,即一种活动的行为。这样,通过把言说视为行为,就把词或句子的所指视为言语的施行,从而言语行为就成了语言交流的基本单元。因此,在这一方向上,言语行为理论的任务,就是去解释在何种意义和条件下,言说某事就是做某事。这就为描述和理解各种语言行为的种类提供了一种概念框架。这一方面的工作主要体现在奥斯汀和塞尔的思想中。①

在奥斯汀看来,语言理论的真正目标,就是去阐明“整个言语情景中的所有言语行为”。为此,他在言语行为的不同方面,即“说某事就是做某事的不同意义”间作了区别。首先,奥斯汀认为,我们能描述一个言语行为为一种叙事行为,即说一种行为。但这种叙事行为自身有各种方面,也就是说,说某事这种行为,还包括①去施行一种发声行为,即言说特定声音的行为;②去施行一种发音行为,即言说特定种类声音的行为,符合于特定的规则(特定词,在一种特定建构中,具有特定的音调);③去施行一种表意行为,使用具有特定意义的词的行为。这样一来,当我们告诉某人的叙事行为时,或者是关注于发音行为并仅仅引述被言说的词,即直接言语,或者是关注于表意行为并使用“间接言语”,它陈述了特定的意义,但是并不在它们被言说的形式中引述被言说的词。

其次,我们能够通过使用动词如“命令”,“建议”,“许诺”,“陈述”,“请求”,“感谢”来描述或报告某人的言语行为。这样,我们关注的就是讲话者使用他的言说的方式,或更精确地讲,关注于他在说他所说的东西时所施行的行为,即施事行为。讲话者在发出特定的言说中,施行了一种特定的施事行为这个事实,通常称为言说的施事语力,与它的叙事意义相对。但是,讲话者如何在实施一个叙事行为中也同时能够实施施事行为?按照约定所实施的施事行为,由此就不得不满足一些已经约定好的适当性的条件,包括:为了施行此行为而不得不接受的约定程序;由于程序的要求,参与者和环境必须是适当的;此程序必须得到正确的和完全的执行;参与者不得不被期望具有适当的内在状态和态度,并在适当的方式中持续地实施行为。在奥斯汀看来,这种施事行为具有三种效果:①理解的安全。这种效果可以归结为产生了对特定意义和叙事力的理解,并且除非能够获得这一效果,否则施事行为不会得到实际的执行;②约定效果的产生。产生事态的行为,不同于在事件的自然过程中产生一种变化的行为。例如,命名一艘船为“伊丽莎白女王号”的行为指出这是船的名字,并且用其他名字来指称它就是不正确的,但这在事件的自然过程中并无变化;③反应或结果的请求。请求一个特定的后继行为的行为,如果此请求被接受,参与者的特定的进一步的行为将紧随而来。

最后,说出某事产生了具有感情、思想或参与者行为的后果。这些后果可以被认为是通过讲话者来产生的,并且由此我们进而就可以说,讲话者通过讲出他所说的话,就已经实施了一个进一步的行为,即成事行为(如说服,警告某人去做某事)。一个成事行为的施行,并不依赖于约定条件的满足,而是依赖于特定目的的实际获得(因为一个成事行为也能非意向地得到实施),或者依赖于言语行为具有的实际地引起的特定超语言后果。因为这个原因,设定成事行为的动词并不能在实施行为的意义上来进行使用。

塞尔继承了奥斯汀的这一理论,但他更感兴趣去从规则制约的方面来考虑言语行为。首先,塞尔看到,在言说一个句子因而在实施一个施事行为中,讲话者也实施了另两种不同种类的行为:①言说行为,即词的言说;②命题行为,即表达一个命题。像施事行为一样,命题行为产生于,在特定的语境中,包括在特定的条件和具有特定的意向中,句子中的词的言说,然而,它并不能单独存在,而仅仅存在于实施某种施事行为中。正如一个完整句子包括指谓的和表述的表达式一样,一个施事行为也包括了命题的表达式。这样,施事行为既具有语力又具有命题内容。由此,塞尔就在施事行为或完整的言语行为中,将施事语力和命题内容进行了区别。

其次,塞尔提出施事行为施行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即施事行为的适切性条件,它们包括:①本质条件,即此言说可算做何种施事行为;②命题条件,即说明此言语行为具有何种命题内容;③预定条件,即说明语境的要求,特别是关于讲话者的和听者的认知的和意向的状态;④真诚性条件,通过言语行为得到表达的讲话者的心理状态。从施事行为的适切性条件中,一系列的关于施事语力显示手段的规则就可以被挑选出来。仅当施事行为的适切性条件,即它们所指示的语力被满足时,这种手段才能被适当地使用。适切性条件的满足和讲话者对标明了相关的施事语力的施事语力显示手段的使用,在通常的交流条件下,能够使讲话者获得施事效果,即去向听者交流此言说的语力。

最后,塞尔也接受了奥斯汀的成事行为的观念。但是,成事并不被他视为完整的言语行为的一个方面,而是被视为一个附加成分。获得一个成事效果的意向,对于施事行为并不是本质的。即便存在一个相关的成事效果,讲话者也可以说出某事并使它具有特定的意谓,而不必事实上意图去产生相应效果。例如当说出一个陈述时,可以不必关心听众是否相信。

(二)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现状

通过奥斯汀和塞尔的工作,在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中,出现了许多有争论的问题,它们或者与言语行为理论的内在结构,或者与言语行为理论自身如何有助于语言使用的认识相关。具体讲,这些问题包括:①

第一,施事语力显示手段。施事行为不得不通过听者来得到理解,因此,在此就必定存在着讲话者标明他们的言语行为的施事语力的方式。言语行为理论家已经普遍主张,当一个精确的施行公式,即在第一人称中,施行动词表述了指示活动得到使用时,施事语力可以完全精确地被作出。在这个已经接受的信念的基础上,出现了三个相关的主要的问题:①施行言说如何真正地起作用?②当没有明确的施行公式得到使用时,如何指示出言语行为的施事语力?③施行同一个彼此相关的施事行为的方式,如何在明确的行为和隐含的行为之间做出区分?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涉及施行言说是否具有真值,以及成功性和真理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作为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各种施事显示词已被奥斯汀注意到。他认为应当包括情态和模态动词、语调、连词和超语言姿态或伴随言说的语境特征。塞尔强调语言施事显示词的作用和用明确的形式替代暗含形式的可能性。作为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最著名的回答就是“施事假说”,主张在任何句子的更深结构上中,存在一个更为明确的施事。

第二,施事行为的分类。应当看到,施事行为的分类(行为类型)并不必然地与对句子的分类相符合。但是,为了实施各种施事行为而进行使用的句子种类,以及为了明确地实施施事行为而进行使用的动词种类,经常被考虑为与后者的分类相关。塞尔的目标就是对施事行为进行一种整齐的分类。作为分类标准,他选择了施事行为的三个域:①行为的目的,在它的本质条件中得到表达;②适当的方向,即是否语词(或命题内容)必须符合于世界、或世界必须符合于语词;③被表达的心理状态,即关于命题内容的讲话者的心理状态,它满足施事行为的真诚性条件。

第三,理解的模式。施事语力可以借助于它们的语言显示词的语义学,或者通过在语用基础上进行的推理而得到理解吗?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争论,因为施事语力处于语义学和语用学间的模糊位置上。如果有可能在语言显示手段的唯一基础上,指派施事语力给言语行为时,它就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纯粹语义的现象,整个地依赖于词的被编码的意义。但在言说中,指示词的存在自身并不决定言语行为的实际的和适当的施行。那么,施事语力整个地就是语用的吗?这一主张承认,对直接的和间接的言语行为有不同的理解模式。当直接的言语行为展示适当的施事指示词时,间接的言语行为就在其言说并不包含它们的意指语力指示词的句子,得到了实施,以至于听者不得不通过推理来理解这种语力。施行并理解间接言语行为的这种策略,内在地与礼貌现象和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相关联。

第四,言语行为和真理。在哲学中,存在一种去区别断言或描述的语言和无真或假的语言使用的倾向。在逻辑中,也存在另外一种倾向,即除了它们在语境中的实际被说出之外,去把句子视为具有真值。对此,言语行为理论提出了一种不同的视角,它主张,断言就像命令、承诺等一样是言语行为,由此就没有句子可以说是或真或假。真或假的论题,仅当一个句子在施行一个断言的言语行为中得到使用时,才可以产生。但是,这个视角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我们称为真或假的东西精确地是什么:整个的断言言语行为,还是它的言事或命题部分?尽管在哲学和逻辑中,关于这个论题的争论并不能被认为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但一个广泛的共同的观点是,所讲的真或假是断言言语行为的命题内容。但进一步的问题是,是否存在对符合于事实的非断言言语行为的评价,并由此对真或假的评价。按照奥斯汀在“伴随的言说对象的评价”中,存在着我们能够把非断言言语行为与事实相联结的方式。比如,一个建议可以为好的或坏的。塞尔则通过区别两种主要的“适当性方向”,即从世界到词或从词到世界,来探讨这个论题。

(三)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趋势

言语行为理论中的这些论题的争论,促使它在发展方向上有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①

1。从施行的约定性到推理的自然性

奥斯汀主张,施事行为,以及精确地实施它们的施行言说,是约定的。在格赖斯根据意向对讲话者的意义进行分析的影响下,施事行为的意向成分开始凸显出来。同时,施事行为的约定性,除了明显的礼节施行外,都被与施事语力的显示手段的语言约定性相关联。

但并不是所有的言语行为都依照它们的施事语力而依赖于语言的约定,并且一旦这个事实被注意到,那么就产生了去修改理论以解释它的需要。尽管塞尔并没有改变他对言语行为的核心解释,但还是用间接言语行为来对它进行了补充。依照这种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当施事指示词所提出的语力是不适当的或不相关的时,此言说的真正语力,就被听者在施事行为的适当性条件和对语境的共有知识的基础上,利用约定蕴含的观念来进行推断。

这种推理模式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因为在推理的领域中并不存在清楚的边界,并且越来越多的听者把对言语行为的理解指派给了它。这样一来,言语行为的施事语力是听者从讲话者的言说中得来的各种推理中的一个。

在言语行为推理模式的影响下,关注的焦点不再是讲话者按照特定的约定或规则而施行的行为,而是关注于听者的认知活动,以重建讲话者的意向(包括言语行为的施事点),以及讲话者自己的语言行为的认知活动为目标,从而认知推理活动就被自然地视为属于人类。

2。从相互的行为到讲话者的意向性

施事行为的社会特征在奥斯汀的施事行为的描述中是显著的,并且在塞尔的理论中也仍然保持着某种重要性。但是,塞尔在他的施事行为分类里,并没有使用社会的变量,诸如讲话者的权利的程度或种类。这种选择源自于一种把社会的特征视为相对于言语行为的核心结构而言是边缘的倾向。

同时,在施行言语行为中,讲话者的意向成了言语行为的核心特征。因此,言语行为的施事效果与向讲话者的特定的复杂意向的听者的交流是一致的。这使得施事行为的效果观念逐渐消失,所不得不研究的就不再是效果的种类,而是讲话者可以具有和交流的意向的种类。因为意向仅仅是行为的成分之一,尽管是一个重要的成分。事实上,这已经涉及一种从行为(和社会的互动)到心理的转换。由此,塞尔转到了心灵哲学上,提出了意向性的分析。

从总体上讲,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关注已经超越了自身的框架,而成为定向于社会语言的话语分析的工具之一,特别是在关于自然语言的人工智能研究,言语行为的研究越来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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