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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辩证发展对抗线性逻辑(第2页)

对第二个问题的讨论往后推迟一下,我们先来讨论第一个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为了获得与资本主义总体的身体相等价的“细胞形式”,我们必须使用“抽象力”。贯穿这种抽象的思想序列必须是这样的:它获得一个足够简单、可以被思维直接掌握并具有充分历史规定性的起点,进而引导出构成这个具体社会——即以资本主义生产模式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其他概念。而且,应尽可能少地对这个起点进行假定,以便不会教条地维护实际上还没建立起来的东西。它本身应该作为这个体系再生产的必然结果而被最终确立。

接下来所需要的是,抽象运动将它在生产诸关系的历史性确定序列中起源(in)的某种迹象保留在起点(beginning)假定的直接性中。这是可能的——如果这一运动没有将过程提升至更一般的层面,而只是抓住了有待思考的整体的某种特殊方面的话,这种特殊方面虽然简单,但它却与它从中分离出来的那个整体密切相关,以致它仍然承载着自身起源的这个轨迹。

基于如上考虑,让我们现在重建马克思的思想序列。他面对的是资本,但他不能从资本开始,因为即使资本概念被剥离到纯粹本质的层面,它仍然拥有自我增殖的复杂性,它的直接表现是货币回流中的增量。所以,他从这种复杂关系中抽象出货币。那什么是货币呢?显然,货币在本质上是一个未完成的理念,它在与商品的各种关系(如作为商品流通的中介)之外没有任何意义。它并不是一个恰当的简单起点。

似乎很明显,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是他所需要的“细胞形式”①。因此,他的研究计划采取了从商品推出货币、再推出资本的形式。但是,我们从哪里开始才更准确呢?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推演呢?首先,商品似乎不适合被作为起点,因为它不能满足下面所提出的两大判断标准,即简单性(simplicity)和历史规定性(historicaldeter-minacy),基于此,商品也就被取消作为起点的资格。

首先是因为,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商品自身表现出令人迷惑的两面性:一方面,商品是一种物品,因为它能充当一种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一个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规定性也在商品中被发现了,即商品的可交换性(exgeability)。

其次是因为,这种商品形式是与那些甚至不是劳动产品的东西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即使它们被法令排除在外,②但仍然足够明显的是,某种形式的商品交换可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时代。

然而——先讨论第二点——当我们更仔细地考察马克思著作时,我们可以在《资本论》第1章中隐约地看到并在马克思的其他著作中明确地看到,马克思本人限定了作为起点的商品,以便排除任何前资本主义形式。这里的关键是普遍性的简单范畴被植入起点之中。他一次又一次明确将在市场中仅仅出现剩余的社会形式排除在外——这种做法与其理论密切相关。这在《资本论》第一行中就已经含蓄地表达出来了,在那里这个思想被表述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地方,财富以商品的形式出现。马克思更加明确地说道,一方面“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它包括货币流通)决不是以资本主义生产作为自己存在的前提,相反,它们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的既定的历史前提。但是另一方面,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商品才第一次成为产品的一般形式”①。

因此,起点并不是关于“商品”的某种模糊观念,而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特有形式的商品。总之,“资本所生产的必然是商品,它的产品是商品,否则就什么也不生产”②。基于这个起点,道路向推论出资本主义开放;因为——用马克思自己的话说——“发达的商品交换和作为产品的一般必要的社会形式的商品形式本身,又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结果。”③(黑体为笔者所强调)因此,该句中被强调的短语表达了《资本论》具有历史规定性的起点。但这只是在一种意义上是这样的。因为,为了继续进行推理,马克思将关注点放在商品背离其社会起源的那一方面,即交换价值④(这使我们回想起如下观点: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因此,是否能够这样表述:马克思的真正起点是价值,它是某种适当简单的、普遍的东西,它可被证明根植于资本主义。

简单性和普遍性对于起点来说无疑是有利条件,然而,另一个对起点来说更重要的东西却不存在,那个更重要的东西是直接逝的中介,而目的是要满足个别的需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3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马克思认为,“交换价值就是社会形式本身;因此,交换价值的继续发展,就是把商品抛到自己表面上来的社会过程的进一步发展或者说深入这个社会过程中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38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性(immediacy)。我们怎样才能知道我们在讨论价值?只有通过对相互交换的诸商品所构成的关系总体进行中介时,价值才在事实上成为交换中被假定的东西(尽管它还没有建立在自身生产的基础上)。面对这些永不停息的交换活动,人们产生了这样的思想,即商品的异质性外观背后存在着某种本质的等同性(identity)。这种对被观察现象的分析性简化也许是错误的,但它却表明了如下的研究计划:在怎样的存在条件下,价值才能被证明为自身提供了基础,从而确证它作为商品普遍属性的合法性?我们不久就会看到,资本的辩证推演可以回答这个问题。结论是,如果商品是资本的产品,那么它就例证了价值。

那么起点是什么呢?商品在我们的经验中具有直接性(流行的观念认为,在这个社会中,任何事物几乎都可以被买卖),可是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进一步分析就会使我们对上述观念产生怀疑。价值是简单的普遍性,它虽然对思维而言具有直接性,但那只是一种中介化了的直接性——这一思想产生于对体系性的、有规律的和可被再生产的交换活动的沉思,这些交换活动引起对某种排序原则(如价值)的假定。另外,这种“价值”很明显是这样一种东西:由于它作为从商品出现于其中的诸形状的异质性中的抽象这一成问题的状况,而迫切需要基础性运动。①

我们在黑格尔那里找到了这种二元的起点。关于逻辑学,他曾说道:“如果方法意味着从直接的存在开始,就是从直观和知觉开始——这就是有限认识的分析方法的出发点。如果方法是从普遍性开始,这就是有限认识的综合方法的出发点。”他进一步解释《逻辑学》的起点为什么既是综合的又是分析的。①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提供了关于其起点的略带含糊的描述:他认为,就像显微镜把人体分解为细胞一样“抽象力”揭示出,“对资产阶级社会说来,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或者商品的价值形式,就是经济的细胞形式”②。但是“这个”经济的细胞形式在这里以表面看来不同的方式得到规定。然而,马克思认为:

自然形式上的劳动产品,就是使用价值的形式。因此,劳动产品要再具有价值形式,它就会具有商品形式,也就是说,会表现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对立的统一。可见,价值形式的发展是同商品形式的发展一致的。③

基于这些情况,我们赞同雅鲁斯·巴纳奇(J。Banaji)具有独创性的观点,他的观点是《资本论》有双重起点:产品的商品形式是分析性的起点,从这个起点我们分离出价值和使用价值,而这个价值又形成上述分离的综合性起点,以便在寻求如何为作为商品纯粹普遍本质的价值提供基础的过程中,形成更复杂的关系。④

对于所有马克思主义者来说显而易见的是,资本的正式定义是一种货币形式,即可以产生货币的货币。同样显而易见的是,货币在本质上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因此,他们得出结论:商品应该作为起点。他们常常忽略的一点是:如果这些形式要成为价值形式,那么内在关系的颠倒序列也必须予以保留。如上所述,因为价值概念不能被令人信服地假定为仅在简单商品关系层面上客观确立的,因而它必须被理解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最抽象表达。

体系辩证法中运动的方法应建立在如下基础上,即注意到临时确认的特征(在这里是作为商品普遍性的价值)能否在有待考察的(这里是交换)发展阶段上客观地建立起来。它被很好地证明是如下情况:这些关系的(价值)规定性产生了一个矛盾。这反过来导致了超越矛盾并因而产生更复杂的关系集合——价值更充分的现实化可被归入这些关系集合——的内在必然性。因此,在体系辩证法中叙述以下述两种方式发展自身:一是通过对矛盾的超越;二是通过提供比前期抽象规定更具体的基础,即存在条件。①

一旦商品通过不可避免地与货币和资本相联系而被假定为一种价值形式,我们也就获得了一个可用以讨论的非常不同的商品,这个商品与我们在经验直接性中作为尚未被理解的总体的一个方面所最初掌握的商品是十分不同的。为了阐明这个观点,我们简要谈谈从商品发展到货币再到资本的价值形式。

对价值形式之间这些关键转变,马克思处理得最好的是《资本论》第1章,即从商品过渡到货币。这里,他表明价值不能在偶然的交换中实现,而是要通过确立一般等价物而形成商品世界的统一。马克思从商品的简单关系开始,阐明仅仅内在于商品关系中的那种东西就是商品的普遍性质,并表明这种阐明的努力本身所具有的“缺点”(defect)或“缺陷”(deficy)。②

通过把价值形式二重化为商品和货币,此即是说价值隐蔽地存在于商品中而明确地存在于货币中,上述矛盾得以解决。因为,作为一种纯粹的内在性,价值在商品关系中的这种抽象必须建立在明确假定了价值的某物基础上,该物即是货币,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话说即是“自为存在的价值”①(valueforitself)。然而,货币转而又陷入如下的矛盾中:为了在自主形式中实现价值概念,货币作为自为存在的价值,必须区别于仅仅在自身中相互关联的那些价值(valueinthemselves)并与商品流通有某种程度的对立。但是,如果它从流通领域退出并贮藏起来,作为自主价值保存自身,那它将不再是货币,而是退回到作为纯粹自然对象的黄金形态。当黄金在流通中被使用时,黄金才是货币。因此,货币不能实现价值概念,由于如下矛盾的存在,即当它试图成为自为存在的价值时,它必须以异化的方式存在,而不能本真地存在。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是把它自身变成流通的对象,异化自身以制造更多的货币。也就是说,通过辩证的发展,货币形式转变成新的价值形式,即在资本形式中作为交换目标的剩余价值。

“货币贮藏者通过竭力把货币从流通中拯救出来所谋求的无休止的价值增殖,为更加精明的资本家通过不断地把货币重新投入流通而实现了。”在贮藏的情况下,不存在货币形态的价值与商品形态的价值之间的“冲突”。②

最后,从流通转向生产的关键一环,是由于马克思想要令人满意地解释剩余价值的规律性生产而做出的。因为一个新的矛盾呈现出来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必须产生于流通形式中,不能产生于等价交换的运行假定中。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这一矛盾:“资本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③这一矛盾的解决方案在于价值生产者即劳动力的购买与使用。那一节的标题是“总公式的矛盾”。无须指出,这一矛盾的产生和解决与连续渐进方法没有任何共同之处。马克思没有说“让我们通过把劳动力当作商品而把事情复杂化”;相反,他指出,资本概念需要劳动力作为商品。

因此,如果资本作为一种自我增殖的价值,其目的是实现自身的话,那么价值的运动就必然不会出现在纯粹的流通中,而只能出现在更复杂的流通形式中,它必须“同时是把交换价值作为前提创造出来,生产出来的运动”。现在可以以一种新观点来看待流通现象,作为一种直接性,它是“纯粹的假象”,但对建立在生产基础上的流通来说,它是表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必要形式。①尽管从简单直接性即商品开始是正确的,但在整个体系中高于一切的要素是产业资本,因为它是整个体系再生产的动力之源。尽管在推演过程中产业资本是作为结果出现的,但其实它才是真正的前提。起点必须以使我们能够证明结果才是真正基础的方式得到描述。尽管产业资本位于所讨论问题的中心地位,但在转向生产之前,掌握作为发展了的总体的流通也是重要的,因为生产不能在一种确定形式中被研究,并且只有当它所包含的意向性即自我增殖被理解为从这些形式中发展起来的时候,生产的运动规律才能够被理解。一旦资本的价值形式即M—C—M被理解为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构成性生产(stitutingprodu),我们就能在生产力增加用以解释实际积累的劳动生产率这个物质潜能层面将生产视作关键要素。资本形式解释了价值增殖的动力,但是它却不能在自身中即作为纯粹形式产生这一动力。因此,马克思得出结论,最好是把生产看作一个“起支配作用的要素”②。但这并不是把生产看作外在于其他“要素”和与其他要素有着有效因果关系的“要素”。这种生产是为流通所中介但同时又使流通形式内在化的生产。因此,从方法论上说,马克思的叙述描述了一个循环:商品流通(价值形式)——反映在生产中的流通(价值增殖)——作为生产的要素的流通(价值实现)。

结论

没有一种关于价值的既定的简单定义,因为它只有在其发展的诸形式中并通过它们的辩证假定,才能被理解。这里的关键在于,没有关于价值存在的证据建立在简单商品关系的第一阶段之上(物物交换及简单商品生产——无论是作为历史存在还是作为一种模型——都非常不适合这一研究),但可以说,只有当后来的发展被反映于其上时,价值的存在才有其依据。价值规律并不是最初就存在的——无论是逻辑地还是历史地,它是在资本主义总体的形式规定性之中生成(etobe)的。③

不能把《资本论》的起点看作历史假定或简单模型,而应将之视作复杂总体的暂时的和未成熟的抽象要素。而作为叙述起点的商品不得不在观点的每一个阶段上被重新概念化。作为从产生它的现实中得来的抽象,当它直接被给定时,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

重新概念化的第一步是它被叙述为价值形式,接下来它被描述为资本的产品。据此,它被假定为剩余价值的容器并因而成为资本积累循环中的必需要素。最后它被区分为大量产品,这些产品的互补性——其中一些是生产手段,一些是消费手段——保证了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价值概念只有在被理解为通过资本主义体系的内在动力而再生产出来的时候,才算是完成了,换句话说,价值概念需要《资本论》的全部三卷!价值形式的这种展现,揭示出每一阶段上深层的本质规定性,它不需要关于术语的固定定义,而需要把形式的体系叙述(exposition)为一个总体而非独立阶段的集合。基于总体及其再生产规律,“产品的商品形式”获得必然性的特征,而不是偶然地展现在经验中,①并且,“商品的价值形式”作为具体的普遍规定性也开始实际地建立起来。

本章在关于价值理论的几个关键争论中占有特殊地位。尽管主流马克思主义者更多的是在技术性层面上解读诸如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抽象劳动等概念,但我还是坚持日益增长的少数派的立场,把注意力放在社会形式的概念上,并认为所有这些范畴只能在资本主义生产与交换的特定社会形式内得到解释。20世纪70年代,苏联学者鲁宾关于马克思价值理论的精辟的解读著作(《马克思价值理论论文集》)被重新发现,这一重新发现对我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不得不指出,鲁宾将其关注的焦点过多地放在交换诸形式上。在此我深化社会形式范畴,使之包含作为本质上矛盾的资本关系形式对主要价值诸范畴的影响。

这一章的末尾我提出对《资本论》的新解读。我不认为《资本论》是根据它第一章中提出的所谓“简单商品生产”的“模型”组织起来的,所谓“简单商品生产”这一术语是马克思去世后由恩格斯发明的,这一术语根本没有出现在《资本论》中《资本论》第一句话也清楚地表明其前几章所讨论的商品与货币的流通就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商品与货币的流通。《资本论》一开始研究的对象是资本主义总体,一开始对这一总体的把握是非常抽象的,之后越来越具体。正因为如此《资本论》第1章中的所有概念都带有抽象的特点,而《资本论》的叙述则通过将这些概念充分奠基于被理解的整体之上而发展这些概念的含义。在前面的章节里我论证了,只有当商品是资本的产品时,价值才能被具体地确定。在此,我注意到劳动构成其价值的诸形式。

如果第1章的这些概念必然是高度抽象的,那么结果就是,这些概念的某些含义会丧失,而更具体的规定性则会被忽略。具体说来,我认为价值理论中类似“抽象劳动”(解决所谓价值质的问题)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解决所谓价值量的问题)②这样的核心范畴,在先于任何生产过程讨论的简单流通语境下作为价值前提而提及时,是不能被充分地概念化的。这些概念的含义是不确定的。例如,马克思一开始宣称劳动显现为价值是毫无问题的。但是,随后我们发现,这只是在使劳动屈从于资本的斗争成功时才会出现的结果。既然前几章所讨论的商品流通事实上是资本主义所生产的商品之间的流通,那么,商品的价值及劳动的相关规定性就只有在资本关系中才能具体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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