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道德是显而易见的。有一些论证,通常是指那些旨在证明做正当的事情会有益于行为人的论证,结果却变成了试图证明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认为是正当的行为会有益于行为人。确实没有必要去仔细思考这些论证是否成功;因为就算它们是成功的,它们也无助于证明它们本意要证明的东西,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信念是正确的。而且,这样的努力纯粹是建立在一个任何人只要稍加反省就肯定会舍弃的前提预设上,即是对个人利益的助益性使一个行为成为义务。柏拉图对智者派说的话应该是:“你们主张在我们通常不加置疑的思维状态下,我们不确知,而只是认为,某些行为是正当的,这样说也许是对的。这些想法或信念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不正确。但是,仅凭你们给出的理由,是不能判定它们是错误的。你们强调讨论中的行为是有害无益的,这根本不能证明它们是错误的;如果我证明了这些行为确实是有益的,我也不能证明它们是正确的。你们真正的错误在于自始至终假设是助益性使行为成为义务。你们只要稍加思考,就会完全舍弃这个假设,然后你们自己就会放弃你们的论证了。”
接下来我想论证在柏拉图和巴特勒的著作中都能发现的,而二人对此均未加以区分的,除试图证明我们认为正当的行为会有益于我们以外的另一种努力,准确地说来,即试图证明正当的行为会有益于我们。我还想问是什么想法让他们试图作此证明,并考虑它是否站得住脚。
当柏拉图提出“什么是正义”的问题时,他并不是要问“我们所说的词‘正义’和‘正义的’是什么意思,或用我们的话说,‘义务’和‘正当的’是什么意思”,就像我们会问“我们所说的‘乐观主义’,或‘生物’是什么意思?”事实上,如果他确实是这个意思,那么他提出的归根结底只是字面上的问题而非真正的问题,因为此类问题的提出就意味着答案已经是确知的了,因而等于什么都没问。他的意思是:“一个行为必须具有什么特征,才能是正义的,即我们的义务,或者说,是我们应该做的?”简而言之,他的意思是:“是什么使一个正义或正当的行为成为正义或正当的?”
现在这个问题实际上的意思是:“是什么样的共同特征使具体的正义行为成为正义的?”任何人只要问这个问题,就表明他已经知道哪些具体行为是正义的。因为只要问“某些事物共同的特征是什么”就意味着我们已经知道这些我们想要找出其共同特征的事物是什么。当然,任何试图回答问题的举动也包含相同的意味。因为这样一个举动的前提是,我们得考虑我们知道是正义的那些具体的行为以及试图发现所有这些行为都具有的共同特征,对这些特征的模糊认识使我们认为它们是正义的。因此,柏拉图在代表苏格拉底向他的听众提出“什么是正义”的问题时,以及在代表所有听众试图对此作出回答时,都是在暗示,他们都知道哪些具体的行为是正义的,哪些不是正义的,不管他自己有没有意识到这些。如果反过来,他假设的是对话者认为,而不是知道,某些行为是正义的,那么他的问题——不管他是不是这样表达的——实际上都会是“我们认为正义是什么”,而不是“正义是什么”;或者更清楚一点,不是“是什么使一个行为成为正义的”,而是“我们认为是什么使一个行为成为正义的”。但是,在那种情况下,任何一种回答,不管它有何特点,都不会阐明“正义是什么”的问题;此外,他明显地不是在问“我们认为正义是什么”。
然而,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柏拉图归给智者派的观点假设普通人,当然包括这些对话者,只是认为而不是确知某些行为是正义的。因此,当柏拉图将此作为需要驳斥的观点加以介绍时,而且按他的陈述,对话者们对这个假设不加置疑时,他应该始终一贯地让一个人指出,考虑到对这个假设的接受,苏格拉底的原问题“正义是什么”需要修改成“我们认为正义是什么”。但柏拉图没有这么做。在当前的语境下,重要的事实是,甚至在他介绍了智者派的观点后,他仍然将要回答的问题表述成“正义是什么”,因而仍然意味着对话者知道具体的什么是正义的。甚至当他让格劳孔和阿德曼托要求苏格拉底驳斥智者派时,他仍然前后不一致地让他们要求苏格拉底将其性质表述为正义的行为,而不是人们认为是正义的行为。当柏拉图在第四卷里继续提供苏格拉底的答案时(这答案当然是想要表达真理),他的表述同样是让苏格拉底提供而别人接受一个关于正义的行为的性质的描述,即,正义的行为能给予社会一些利益,而一个人的本性使之最适合给予这些利益,然后他让苏格拉底详细地论证正义的行为才是有益的。他这么说时,当然暗示着,对话者,以及日常生活中的人,知道具体的什么是正义的,这与他在处理智者派的观点时暗含的意思是不一致的。因为最后的陈述“正义赋予社会一定利益”只可能意味着,赋予这些利益是一定行为的特征,我们对这些特征的模糊认识使我们知道或认为它们是正义的;而对话者对这一陈述的接受则必须理解为是在表示他们承认这种特征时他们已经知道是正义的具体行为的共同特征。
因此,柏拉图在第四卷里(第八卷和第九卷当然也应如此)努力证明,正义的亦即正当的行为会对行为人有益或有利,这一点必须承认,尽管这与他对如何驳斥智者派的理论的看法不一致。
设若这就是柏拉图在第四卷里想要证明的,那么他视为证据的一般性质就显而易见了。他的想法是,如果我们一开始就知道正当的行为在于什么,简单地说就是为国家服务,然后再考虑这些行为和其他行为的后果将会是什么,不仅要考虑到我们所处的环境,还要考虑到人类心灵的各种欲望,以及实现这些目标会产生的不同程度的满足感,那么就会很明显,做正当的事情,从长远看来,无论如何,我们会变得幸福。
现在,任何此类具体的证明,如柏拉图的,一般都会引发两种评论。一种是,既然我们大体知道这种证明必定会失败,也就无须仔细考虑它的成功。因为,只能证明,以能导致一种结果——在此例中是有益于社会——为特征的行为,总是会有另一种结果,在此例中是行为人的幸福因素,设若我们能够证明——柏拉图并未作此努力——一个神的存在,这个神会干预人类事物,能恰当地分配奖赏。第二种评论是,不管有没有神学论证的帮助,这一结论的确立将对我们极为有益;如果我们知道这是真的,这会对我们更好,然而这还是不等于确立了与智者派相对应的结论,因为它根本无助于解决“什么是我们的具体义务,以及为什么它是我们的具体义务”的问题。第二种评论自然会引发在这一联系中看起来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柏拉图把证明正当的行为会有利于行为人看得很重要?”
其解释显然不能只是,甚至不能主要是,柏拉图渴望做正当的事情和渴望幸福二者的结合使他试图通过做正当的事情使二者兼顾,以此来满足自己。解释应该向一个完全不同的方向去找。这样的结论是避免不了的,即当柏拉图开始考虑当一个人在有意识地行事,而不仅仅是出于冲动时,实际上,而不是“应该是什么”引导他行事,他回答是“渴望自己能获得某种利益,仅此而已”。换句话说,根据柏拉图的意思,我们得允许一个人追求任何东西仅仅是为了能于己有益,即这些东西能让他获得满足,或者,我们也许应该这么说,这些东西是让他幸福的因素之一。在《理想国》里,这个观点出现在第六卷里。他在那儿谈到ròòγαθóυ,它是每个人都追求的东西,为了它的缘故,人做了他所做的一切,按柏拉图的解释,这种东西只不过是被复杂化因而难以准确把握其实质罢了;他接着谈到好的事物,当许多人乐意去做、去获得、去成为那些只是看起来正义的事物,就算实际并非如此也无所谓,却没有人会满足于获得看起来是好的东西,而是要努力去获得真正是好的东西。人们也许会反对说,这些话没有证实柏拉图的观点,因为柏拉图说àγαθóυ(好)的意思肯定不是指人自己获得满足或幸福的一个来源。但对此的回答是,柏拉图在《理想国》和其他对话,譬如《斐里布篇》中其他地方使用àγàθóυ(好)一词时,上下文总是表明他说好时,指的就是对一个人自己的好,这样的话,他说àγαθóυ时,一定也是指满足的一个来源,或者,也许更一般而言,幸福的一种来源。然而,这种观点最清楚表达的是在《高尔吉亚篇》中,柏拉图为了证明修辞学家们和暴君们不做他们真正想做的事情,主张所有的行为,甚至包括我们杀一个人或抢劫他的财物,我们做这些就是因为我们认为这样做对我们有好处。
现在,如果我们同意(就像我们一定会同意的)柏拉图的这种想法,我们就能在这一许可中找到一个对柏拉图渴望证明“正义的行为是有益的”自然的解释。显然是因为,他热切地想要人们做正当的事情,如果他认为只有对某种好处的渴望才会促使人们进行所有自觉的行为的话,这就很自然,也确实很必然,他会认为,要引诱人们做正义的事情,惟一的办法是让他们相信这样做他们会有所获益或情况会更好。
在巴特勒那儿,我们也发现同样的试图证明正当的行为会有利于行为人的努力,并试图给出同样的解释。要对巴特勒最重要的论断作出恰当的阐释不太容易。他说的是,当我们在冷静的时候坐下来,我们既不能向自己证明像这样追求正当的和好的事物,或追求别的,是合理的,除非我们确信这种追求有利于我们的幸福,或至少不与之相抵触。这儿产生了一个困扰:当一个人指称某些行为是我们必须证明其合理性的追求正当的行为时,他必然暗示,我们已经知道这些行为是正当的,然而他又说我们必须向自己证明它们的合理性,即向我们自己明白地证明它们是正当的,这时他似乎在暗示,我们不知道它们是正当的。前头给出的解释回避了这一疑问,暗地里假定巴特勒在使用“正当的”一词时是不严谨的,指的是我们认为,因而并不知道的,正当的事物。但还不如问这个假定是否是合理的。如果我们参照整个《布道词》来考虑这一论断,我们一定会下结论说,巴特勒实际上是在主张两种不同的,而且确实是前后不一致的教条,而没有意识到两者的区别:一种要求严格使用“正当的”一词,而另一种没有如此要求。当康德比较两种包含有“应该”一词的(他分别命名为“直言命令”和“假言命令”)的陈述时,尽管他并不明白地声言,他的话还是表明“应该”一词在这两种陈述中的使用是迥然相异的。他暗示,在一个直言命令中,“应该”含有通常的道德意味,和“义务”以及“道德约束”是共存的。在一个假言命令中,这个词的意思纯粹是非道德意义上的,是就对我们目的有助益的事是合适的而言的,不管这个目的是某个推动我们行动的特殊欲望的目标,譬如,我们洗是为了清洁,或者目的就是我们的幸福,譬如,我们交朋友是为了快乐。同“应该”一词有两种使用情况一样,“证明某个行为的合理性”也应有两种用法,一种是道德意义上的,另一种不是。这个词组可以意味着向我们自己证明实施这一行为是一项义务,也可意味着向自己证明就成为能导致实现我们目的的行动而言,这一行为是合适的。
现在,如果我们将巴特勒的“正当的”一词理解为适用于日常生活中我们认为是正当的事物的一个并不严谨的词,我们就能理解他使用“证明其合理性”时包含有道德意味,而不必认为他自相矛盾。我们能理解他为何说,为了知道某个我们通常认为是正当的行为是正当的,我们必须首先向自己证明这一行为有益于我们的幸福,或至少与此不相抵触;然后我们就能说他显然是在主张智者派以及柏拉图试图驳斥他们时所持的前提预设。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理解巴特勒是在严格地使用“正当的”一词,我们只能理解他是在非道德层面上使用“证明其合理性”一词的,由此避免将前面提到的自相矛盾的观点归咎于他。因为,如果他主张,甚至当我们知道某个行为是正当的时,我们还是有必要向我们自己证明在道义上我们应该做它,这时他就有自相矛盾之嫌了;如果他主张,我们仍然必须做的是向我们自己证明我们应该在非道德意义上做它,这样他就不会被认为自相矛盾了。现在,巴特勒关于良心的言论的主旨,特别是他的本身就带有权威性的论断,意味着他认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确知而不是认为某些行为是正当的;如果据此判断,我们必须理解巴特勒在这儿是严格地使用“正当的”,并主张,甚至当我们知道在道义上我们应该做什么,我们仍然需要知道我们也应该在非道德意义上做它,因为它有助于我们的目的,因此,既然幸福就是我们的目的,我们仍然需要知道它有助于我们的幸福。但如果我们认为这就是巴特勒主张的,我们就必须允许对他持此主张作出与柏拉图的完全一样的解释。因为,如果我们问:“按巴特勒所言,当我们已经知道实施某个行为是一项义务,为什么我们仍然需要知道我们应该在‘应该’的非道德意义上实施这一行为?”答案只能是“因为除此之外,我们不应如此行为”。其含义是:当我们在冷静的时候坐下来(巴特勒语),即,当我们没有在各种冲动的影响下,我们渴求的惟一的事情,因而是我们拥有的惟一目的,是我们自己的幸福,因此我们做任何事情只是为了幸福。不管怎么说,他的《布道词》的主旨,以及他的这个论断:很显然,除幸福之外别无他物对人类或任何生物真正重要,都表明巴特勒实际上是这样认为的(我们因此不得不将这个观点也归于他),即:尽管我们知道某些行为是正当的,我们必须向我们证明它们会有助于我们的善或幸福,因为我们只是出于对我们自身幸福的渴求而行动,如果不能证明,我们就不会做它们。这个观点其实也是已归于柏拉图的第二个观点,它与已归于巴特勒的那个观点比肩而立,与它混淆在一起,且与它相互矛盾。
以下几点已经得到证明:(1)柏拉图和巴特勒确实都在以某种思想风格努力证明正当的行为,在“正当的行为”的严格意义上,会有助于行为人的利益;(2)他们这样做的理由在于确信,甚至当我们知道某个行为是正当的,我们也不会做它,除非我们认为它有利于我们;(3)在这个信念背后隐藏着的,也确实必然会推断出的信念是,渴求对自己的某种好是自觉行为的惟一动机。
然而这些信念是正确的吗?因为,如果能够证明它们不是正确的,那么至少柏拉图和巴特勒试图证明正当行为的有利性的理由就会消失。
认为就算我们知道某个行为是正当的,我们也不会做,除非我们认为实施它对我们有好处,这一观点对于我们来说当然是个悖论。首先,我们无疑会容易将这个悖论表述错误。我们会说,这个信念确实意味着我们根本不可能做任何我们应该做的事情,因为如果我们出于私心做了某个事情,我们所做的就不是义务;而事实上,它意味着我们只是出于私心才做事。但这样说就犯了错误,即认为我们实施一个行为的动机可能与它的正当性或不正当性有关。受道德约束是指受道德约束去做什么事情,即使什么事情发生;就算只是出于最低的动机我们才使应该使之发生的事情发生,我们仍然已经做了我们应该做的事情。我称赞A,只是为了蔑视他的对手B,或者是为了保证将来从A处得到好处。当我们加以思考时,就会看到,这个事实与我是否应该给A称赞这个问题毫无关系。这一信念中内在的真正悖论在于它意味着不存在道德正当之类的事。如果我称赞A仅仅是为了将来获得好处,即使我称赞他时,或者认为或者知道我应该这样做,但不管是直接地,还是间接地,我都绝不受我这么认为或知道的影响,那么就算必须承认,我做了我道义上应该做的事情,也不得不承认我的行为无道德正当可言。我们讨论的这个信念实际上是通常所说的道德需要约束力的原则,即,为了激发一个人去实施某个行为,让他相信他受道德约束去这么做,不仅远远不够,甚至毫无用处,相反,我们必须迎合他想要让自己更好的渴求。
现在,当我们读密尔(Mill)时,发现他想当然地认为道德需要约束力时,我们会报以微笑来显示我们的略胜一筹,但当我们发现巴特勒,甚至柏拉图都是如此,我们就笑不出来了。而且,柏拉图和巴特勒都主张这样一个隐藏于这个信念后的原则,即,我们的目标总是,也就是说,我们总是出于渴求对我们而言的某种好而行事,在这一点上他们俩是最好的搭档。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的第一句话,实际上只是在重复着《理想国》第六卷里的论断,即每一个自觉的行为似乎都以某种好为目标,因此称好为所有事物的目标是很公正的。要让这一点明朗起来,只须考虑一下《伦理学》开头几章赋予àγαθóυ(好)一词什么含义。让我们再来看一个现代的例子,格林说:“每一个可找出渊源的,行为人意识到他应负责的行为的动机,是对以这样那样形式出现的个人善的欲求……无须赘言为他自己的好,因为任何行为人为之行动的被视为好的东西都必定是他自己的好,尽管他会以为只是由于他对别人的关心才把它视为自己的好,而且不管他要承受多少伴随好的获得而带来的痛苦。”此外,如果我们以一种非常泛泛的方式问自己:“怎样才能让我们做某事?”那么这个原则看起来就很合理了。因为对这一问题最自然的回答是:“只要想想某种事态是我力所能及的,达到这一事态也会使我变得比现在更好。”这个回答意味着,只有以这种方式,我们才会想要做什么事,而且,除非我们想做这件事,否则我们不会去做它。
在这个联系中,应该注意,我们在讨论的原则——即我们做某事的动机是对我们认为这个行为能带给我们的某些好处的欲求——有两个否定的含义。第一,认为或知道某个行为是正当的,对我们的行为没有影响,也就是说,认为或知道某个行为是一项义务,不能成为我们的动机,甚至都不能成为动机的一个因素。这个含义显然存在,因为如果认为我们的动机是欲求对我们而言的某种好的话,那么便意味着认为某个行为是义务,既不能驱动我们去实践那一行为,也不能成为驱动我们去实践那一行为的因素之一。第二个含义是,不存在去做正当的事情的愿望,或说得更全面点,因为某个行为是义务,所以要去做它的愿望。这第二个含义显然也存在,因为如果承认这样的愿望存在,就没有理由认为当我们实施我们认为是义务的行为时,我们的动机必然是希望对自己有一定的好处。因此,我们可以有两条途径来辩驳这个原则的正确性。我们可以或者否认前者的正确性,或者否认后者的正确性。当然前一种做法是康德采取的措施,它无论如何在形式上是卓有成效的。他实际上认为,单单是认为一个行为是义务,其中不包括做我们应该做的事情的愿望——他否认这种愿望的存在——至少在某些事例中就是这行为的动机,或至少是动机的一个因素。无疑,他坚持认为这一事实的存在引发了一个问题,而且该问题只有证明了意志的自由后才能解决;但是他主张这问题是可解决的,因此他有权坚持这个事实。现在,这种辩驳的方法有了追随者,而且乍一看,它颇为引人入胜。因为,它看上去只是一种荒唐的悖论:我们做我们认为是正当的事情,但又认为在此场合下,我们决不会因为我们认为它是正当的便去做一件事情。而这种说法却看起来很自然:当我们做正当的事情时,我们显然不想这么做,却违背自己的愿望或意图而这么做。然而我认为我们进一步思考后,必会放弃这个观点。原因之一,诉求于某种考虑(关于它的充分阐释和证明将花去太多篇幅),这个观点包括:当我们被说成因为认为某行为是正当的所以去做它时,虽然我们有做这事的动机,但我们还是没有做它的目的。因为我们所说的我们实施某行为的目的是指导致我们实施这个行为的愿望本身。如果我们面对完全一般性的问题:“如果我们没有任何想要做某事的愿望,我们真的会做它吗?”我们只能回答“不能”。但如果我们承认这点,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反驳柏拉图的观点的办法显然是主张存在想做正当事情的愿望。要做到这一点似乎并不难。因为,当我们说某人具有责任感,甚至有很强的责任感时,我们显然是在指称一个事实。如果我们考虑一下我们认为那些人具有的东西是什么,就会发现我们不能将想要做义务所在的事情的愿望排除在外。事实上,很难否认这样的结论,即若不是康德已有成见,认为所有的欲望都是为了娱乐的话,他本人将会持这个观点,而非他所主张的那种极端的观点。但若我们这么想——似乎我们也必须这么想——我们当然就没有必要承认柏拉图努力证明正当的行为必然有利的原因的正确性。因为,如果我们承认存在想做正当的事情的愿望,就不再有理由把以下观点当作普遍原理:在任何一个人知道某个行为是正当的的情况下,如果他做了它,他一定确信他将从行动中获利。因为,我们应该能主张,如果他想做正当的事情的愿望足够强烈,这愿望将引导他实施这个行为,而不顾任何使他厌恶如此做的不利因素。
鉴于已给出的种种理由,下面的结论已是不言自明了:虽然我们发现柏拉图与巴特勒确实试图证明正当的行为是有利的,然而这个努力的成败已无足轻重,因为它是建立在对现实人性的根本性误解上的。
选译自[英]H。A。普里查德:《义务与利益》,牛津,
克拉伦敦出版社,1928。萧萍译,陈亚军校。
[1]指《理想国》第四卷。
[2]色拉叙马库斯与苏格拉底的对话见《理想国》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