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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证据规则有毒之树结毒果(第1页)

十七证据规则,有毒之树结毒果

埃克斯市的图书馆不算太大。如果没有别人的指点,我从外面真看不出它是个图书馆。不过,工作人员的态度非常好。一位女士知道我的法文不好,就给我找来一位懂英语的人,耐心地询问我的要求,然后带着我去查阅英文报刊。

我在图书馆里待了整整半天,翻阅了许多报刊,但是没有找到我想要的东西。我没有发现任何可能与杨先生有关的材料,也没有发现任何可能查明其身份的线索。当我离开图书馆的时候,我很有些失望。

我无法摆脱好奇心的缠绕。有时我也觉得自己是多管闲事,浪费精力。但这是我多年形成的职业习惯。谁让我选择了这个职业呢!而且我已经投入了这么多时间和精力,我怎能半途而废呢?我觉得自己简直有了一种赌徒的心态,投入的钱越多,就越想赢回来。

晚饭后,我决定给国内一位当律师的朋友写封信。杨先生在证据学上这么有造诣,肯定会在国内的法学界有一定影响。我请那个朋友帮我打听一下,或许能够查清这位神秘人物的来龙去脉。我在信中详细描述了杨先生的外貌特征和动作习惯,甚至包括他讲话时习惯插入的那句话——“你明白我的意思吗”。这是我的强项。我相信这条调查途径是正确的。我想起了一个专业术语:协查通报。

这一夜,我睡得很踏实。

第二天上午,我出了旅馆大门之后,先到邮局去发了信,然后到杨先生家上课。

杨先生见到我,很高兴。看来他有些担心,怕我今天会逃学。我也很高兴,但是没有表现出来。

杨先生说道:“今天我给你讲讲证据调查方法。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证据调查的概念,因为很多人对这个概念的认识也是似懂非懂。你明白我的意思吗?那几个字儿看上去都认识,意思都懂。但是真让你认真讲一讲它的含义,还不一定说得出来。我告诉你,所谓证据调查,是指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是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有人认为,证据调查就是警察的事情,其实不然。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各种行政执法人员都要进行证据调查。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他们都要收集证据,都要使用证据嘛。”

“其实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有时候也要进行调查,也要收集证据。对吗?”

“可以这么说。但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调查和我们这里讲的调查还是有所区别的。我们这里讲的证据调查是由专业人员进行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它有着自己的特殊调查方法。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常用的证据调查方法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辨认、搜查、讯问、鉴定等等。法国人很奇怪,把这些就叫做‘证据方法’。”

“这里边有些方法是我比较熟悉的。像现场勘查和搜查,几乎所有写侦查破案的小说和电影中都有。询问嘛,其实就是问话、谈话,也没有太多特别的地方。但是辨认的问题好像挺复杂。我听说还有不少规则,都是与证据有关的。对吗?”

“辨认既是一种重要的证据调查方法,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种认识方法。你不相信?我告诉你,辨认就是辨认者根据自己大脑记忆中的印象来判断某个人或者某个东西是不是他以前曾经看到过的那个人或者那个东西。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当然,根据他以前听到的声音来判断也行。例如,抢劫案件或者强奸案件的受害人曾经与作案人有过正面接触,记住了作案人的外貌特征,然后侦查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嫌疑人,就可以让受害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证人也是常见的辨认主体。你明白我的意思吗?犯罪分子在作案之前曾经到一家商店去购买作案用具,比方说菜刀或者毒药,那么商店售货员的大脑中就留下了犯罪分子的印象。如果侦查人员找到了嫌疑人,就可以让这个售货员去进行辨认。所以,辨认实际上就是让人看一看这个人或者这个东西是不是你以前看到过的那个人或者那个东西。你想一想,在你的日常生活中,有没有这种辨认活动呢?”

“当然有啦。比方说,我原来在教堂里看见过您,当我后来又在公园里看到您的时候就一眼认出来了。这就是辨认,对吗?”

“你以前在教堂里见到过我?”杨先生用很奇怪的目光看着我,问道。

我意识到自己说走了嘴,但是说出去的话已经收不回来了。于是我很自然地笑了笑说:“是啊,因为您是我到这里之后见到的第一个中国人,所以我一下子就记住了。”

“你……”杨先生似乎把一句已经到了嘴边儿的话又咽回了肚子里,转而说道,“日常生活中的辨认很多。例如,你到飞机场去接人,在出口处那熙熙攘攘的人流中一眼就认出了你要接的人;你打开收音机听音乐,一下子就听出了唱歌的人是你很熟悉的一位歌星。这些都是辨认。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当然,司法活动中的辨认不能像生活中的辨认这么简单这么随便,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辨认都有哪些规则呀?”我现在确实很需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辨认规则包括个别辨认、混杂辨认和自由辨认等。个别辨认有两层含义:第一,当同一个辨认对象需要由几个人辨认的时候,应该让这些人分别进行辨认,以免辨认人之间互相干扰。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例如,在某地连续发生好几起强奸案,根据受害人讲述的作案手法和作案人特征,估计是同一个人干的。后来侦查人员抓到了嫌疑人,需要让受害人进行辨认。这几名受害人应该分别对那个嫌疑人进行辨认,不能一块儿进行辨认。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因为人的辨认很容易受他人的影响,而且很多人都有一种从众心理。如果一块儿辨认,那么其中一个人说是,其他人往往也就会跟着说是。这结论就不可靠了。第二,当同一个人要对两个以上的辨认对象进行辨认的时候,应该让这个人分别对那些辨认对象进行辨认,不能一起辨认,以免辨认对象之间互相影响。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例如,在一起抢劫案中,作案人有两个,受害人只有一个。后来侦查人员抓到了两个嫌疑人,应该让受害人分别对这两个嫌疑人进行辨认,不能一起辨认。否则辨认人对其中一个人的辨认结果很可能会受对另外一个人的辨认结果的影响。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我一直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

“混杂辨认是最重要的辨认规则。按照这条规则,侦查人员或其他司法人员在组织辨认的时候,不能只把辨认对象一人或一物安排在辨认人面前,让其辨认,因为这等于在心理上暗示辨认人,这个人就是作案人,或者这把刀子就是作案人使用的那把刀子。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因此,侦查人员应该找几个跟嫌疑人的外貌特征基本相似的人和嫌疑人站在一起,让受害人进行辨认。这就是混杂辨认,外国人叫做‘列队辨认’。无论是对人的辨认,还是对物的辨认;也无论是通过照片进行辨认,还是通过录音进行辨认,只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就都要坚持混杂辨认的原则。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那么混杂的人应该有几个呢?”

“这个嘛,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完全一样。有的要求5个,有的要求6个,有的要求7个,但是一般来说都不应该少于3人。否则就起不到混杂的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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