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学前教育学恢复重建的背景与历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做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使我国的学前教育迎来了百花齐放的春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对发展学前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三个面向”的要求下,在科教兴国发展战略的指引下,学前教育逐渐摆脱无序发展的状态,肩负起“使幼儿获得体、智、德、美全面发展”“让每个儿童都有更好未来”的历史使命。党中央、国务院把学前教育列入重要发展规划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有力地推动了学前教育发展。以有关学前教育的重要法规和政策为线索,1977—2000年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历程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7—1981年)是以拨乱反正、恢复重建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建构阶段;第二阶段(1982—1989年)是以理顺体制机制、依法依规发展为主要特征的法治化建设阶段;第三阶段(1990—2000年)是以加强制度建设、深化改革为主要特征的改革深化阶段。
一、拨乱反正、恢复重建阶段(1977—1981年)
这一阶段里推进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文件主要有:1979年10月发布的《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1979年11月教育部颁布的《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80年10月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和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通知》,1981年10月教育部制定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其中《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是改革开放后制定的第一个幼儿园课程标准,使在“**”中遭受挫折的幼儿园教育教学有章可循,起到了拨乱反正、规范发展的作用。
(一)重视学前教育,加强组织领导,学前教育迅速恢复并初步发展
1978年,教育部恢复了幼儿教育处,以加强对全国学前教育的指导。随后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也陆续恢复,一些地区新建了学前教育行政机构和教研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学前教育行政干部和教研人员,逐渐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领导管理体制。
1979年6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十分重视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加强幼儿教育。这是在“**”后,国务院首次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工作计划。
1979年7月24日—8月7日,全国托幼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按照将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要求,根据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分析研究了全国托幼工作的情况,交流了经验,讨论了当时托幼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并通过了《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会议建议国务院设立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部、卫生部、计委、建委、农委、财政部、商业部、民政部、劳动总局、城建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由国务院分管教育的副总理任组长,办事机构设在全国妇联。①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由国务院副总理率领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托幼事业的发展分工等问题。这在新中国学前教育史上
是第一次,表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该文件首次确立了由政府牵头、各部门共同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把学前教育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了学前教育“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方针。以此为标志,我国学前教育进入迅速恢复并初步发展的时期。在党和政府的关怀领导下,我国学前教育事业迅速脱离了“**”造成的混乱无序状态。
(二)制定政策法规,保证学前教育正常有序发展
1979年11月,教育部颁布了《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作为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学前教育规范性文件,《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对学前教育的发展方针、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管理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对于指导幼儿园工作人员把握方向、分辨是非以及较为迅速地恢复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1980年11月,卫生部颁发《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共5章28条,内容包括总则、婴幼儿的卫生保健工作、婴幼儿教养工作、组织编制及工作人员职责、房屋和设备。该文件规定托儿所是3岁前儿童集体保教机构,负有教养3岁前婴幼儿及解放妇女劳动力的双重任务;婴幼儿应按年龄分班,乳儿班为10个月及以前,小班为11~18个月,中班为19个月至两周岁,以上各班以15~18名儿童为宜;大班为2~3周岁,每班以20~25名儿童为宜;规模较小的托儿所或哺乳室也可编成混合班分组教养;保障婴幼儿健康是托儿所的首要任务,并对婴幼儿施行合理的教养。1981年1月,卫生部发布《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首次就0~3岁婴幼儿的集体教育工作做出明确规范。
1981年10月31日,教育部发布《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作为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依据。《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共三部分,从幼儿的年龄特点出发,提出了向幼儿进行初步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的具体任务;从生活卫生习惯、体育活动、思想品德、语言、常识、计算、音乐、美术八个方面,分别对小班、中班、大班提出了教育内容与要求;并且在教育手段与注意事项里明确提出,幼儿园的教育任务、内容与要求是通过游戏、体育活动、上课、观察、劳动、娱乐、日常生活等各种活动完成的,不可偏废,强调幼儿园教育要防止小学化、成人化。①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幼儿园课程标准,它继承了20世纪50年代《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的基本思想,吸纳了国内外幼儿生理学、心理学的理论和研究成果,使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更加具有科学依据,更加结合幼儿园教学实际,并且有章可循,起到了拨乱反正、提高教育质量的作用。教育部组织力量编写了与《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配套的幼儿园教材,共七类九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统一编写幼儿园教材,进一步规范了全国幼儿园的教材应用。随着分科课程教材的印行和广泛采用,“**”中被打乱的幼儿园教学工作秩序被重新建立起来,但当时的幼儿教师大多没接受过专门训练,过分强调各科自身的系统性,这便导致了各科之间的割裂,模糊了幼儿园与小学的界线,导致出现幼儿园教学“小学化”倾向,产生了重智轻德、重知轻能、重上课轻游戏的现象。随着国外先进的儿童发展理论、教育理论、课程理论及课程模式逐渐被引入我国,当时的幼儿园课程设置受到了极大冲击,幼儿园课程改革势在必行。
(三)幼儿师范学校恢复招生,规范师范学校教学计划
1978年10月,教育部颁发《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要求认真办好已有师范学院,努力办好中等师范学校,积极办好幼儿师范学校,为幼儿教育培养骨干师资;原本有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院校应积极办好这个专业,扩大招生名额,为各地幼儿师范培养师资。①幼儿师范学校和高校的学前教育专业陆续恢复招生。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幼儿师范学校以及高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发展,对其学科建设、课程设置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1980年8月,《教育部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意见》颁发,指出“幼儿教育是整个学校教育的基础”,要“积极办好幼儿师范教育”,“要做好幼儿师范学校的发展规划”。该文件规定,幼儿师范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幼儿园师资,培训在职保教人员,有条件的学校还应积极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三年或四年制,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女青年和在职的年轻保教人员。该文件明确中等师范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觉悟、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和从事小学或幼儿教育工作必备的文化与专业知识、技能,热爱儿童,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身体健康的小学或幼儿园师资。②
1980年10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和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通知》下发,这是自1968年后教育部颁发的第一个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一方面积极鼓励创办幼儿师范学校或幼师班来保证保教队伍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加强对幼儿师范学校的教学管理,提高其教育质量。此时,全国已有幼儿师范学校共28所。在这一阶段,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引导下,社会大众对学前教育重要性的看法也发生了改变。但由于先前发展的不足,人们对学前教育还不是特别了解,对学前教育的目标、任务、内容及科学性等的认识仍不够清晰。
二、理顺体制机制、依法依规发展阶段(1982—1989年)
这一阶段推进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法规制度有:1985年5月教育部在修订1980年《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基础上颁发的《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1986年6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教委等八个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其中,《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作为两个法规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推动了学前教育学学科建设的全面发展。
(一)强化薄弱环节与师资培养,逐步规范农村幼儿教育和中等师范教育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学龄前儿童的主体分布在农村,为推动农村学前教育较快发展,1983年,教育部颁布《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提出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发展农村教育,恢复和发展教育部门在农村办的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开办幼儿园,基础好的地方要基本满足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的要求;同时提出,各地要有计划地发展幼儿师范教育,力争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在1985年左右至少办起一所幼儿师范学校,高等院校要为各地幼儿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培养专业师资,以满足各地对专业幼儿教师的迫切需求;要求妥善解决农村幼儿教师的待遇问题,要求其待遇应与当地民办教师或社队企业职工相当,或有不低于当地农民实际收入的平均水平。该文件有力地推进了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也推动了幼儿师范学校的发展。1985年,教育部在修订1980年《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基础上,颁布了《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对幼儿师范学校的课程设置进行了调整,明确指示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教学计划做适当调整,同时允许有条件、有基础的学校自行拟定教学计划,进行改革试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教育部首次对中等师范学校的课程设置进行放权。至此,学前教育界常说的“三学六法”结构已定型,我国学前教育的组织、管理、师资等各方面都有了政策和制度保障,学前教育初步发展起来。
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颁布,强调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幼儿教育尚不够发达的情况下,举办学前班是现阶段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一条重要途径;在城镇地区,也是满足群众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要求的一种教育形式”。文件对学前班的办班指导思想、教育活动的内容与组织、教师培训、办班条件、领导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提出了因地制宜、利用已有教育资源发展学前教育的新思路,推动了学前教育的健康稳步发展。学前班发展至今仍然是幼儿园与小学对接的主要办学形式。
以上述文件为标志,我国的学前教育发展步入科学化、正规化道路。这一时期的学前教育改革侧重制度构建,重点在于逐步填补学前教育在师资、教育内容、教育要求、教育形式等方面的制度空白,目的是构建学前教育制度框架。
(二)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形成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教育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机构改革过程中,全国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被撤销,该机构的工作任务由哪个部门接手一直没有明确,造成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影响了学前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