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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2页)

[9]在纽约召开的关于科学、哲学和宗教的研讨会上(始于1940年),这种一致性非常明显。

[10]这个词还有其他含义,尤其是在统计学中。然而,与逻辑学、伦理学、美学、宗教哲学这些“准则的科学”相连的“准则的”这个词的已有用法,把“准则”当作有效的来理解。参见布莱特曼在《哲学和现象学研究》第4卷(1943)上发表的《价值,理想,道德和存在》,219~224页。亦参见杜威发表在伯德温的《哲学和心理字典》上的《准则与规范》。

[11]这四项自由是罗斯福总统在1941年1月6日的国会讲演中提出来的。

[12]参见卡尔·巴特:《教堂与战争》,纽约,麦克米兰公司,1944。

[13]《宗教与科学》,纽约,亨利·荷尔特出版公司,1935。

[14]例如,在《我相信什么》和他给在席尔普的评论家的答复《伯特兰·罗素的哲学》中。在D。D。朗斯编《二十世纪的哲学》中,他又说甚至“好哲学”也没有实践结果,在价值上无意义。(227页,纽约,哲学图书,1943)

[15]参见E。G。康克林:《人类,真实和理想》,2、3页,纽约,查尔斯·斯克利勒父子出版公司。

[16]《战后的教育》第二部分“科学”;《美国科学进步联合会公报》Ⅲ,1944(1),2、3页。

[17]这显然是在反对下列观点:人类学和社会学通过对各种不同文明和群体的描述提供了准则的标准。这种观点没有告诉我们什么是真正的理想,而只是完全驳斥有任何真正的理想的观念。能干的A。M。邦格在他的论文《认识论的危机?》中又提到孔德主义的观点:伦理学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参见Minerva,Ⅰ(1944),40页。

[18]参见柏拉图:《斐多篇》,97B-100B。

[19]杜威:《经验与自然》,33页,芝加哥,Opent出版社,1925。

[20]LogikistdieMoraldesDenkens。

[21]参见C。A。摩尔:《哲学——东方与西方》,15页,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44。

[22]参见上书,62~65、44~48页。

[23]参见MeinKampf,第10期,德国版,234、70页。

[24]参见《哲学》,第ⅩⅫ卷(1925),680;第ⅩⅩⅣ卷(1928),58页。

[25]参见《哲学》,第ⅩLⅠ卷(1944),533~551页。

[26]严格地说应当区分自我与人。自我是任何有意识的存在者,而人是一个能够依据理想准则判断自己的经验的自我。由于本书主要涉及人,因此这种区分就忽略了。

[27]汉斯·怀因格:《奥尔斯·奥伯的哲学》,315页,柏林,Reuther&Reichard,1911。

[28]参见SwamiVivekananda,JnanaYoga,NewYork:RamakrishaterofNewYork,1933,p。4。

[29]《孟子·尽心上》。

[30]《论实在论》,257页,Balfour系列讲座。爱丁堡,W。Blap;Sons,Ltd。,1933,后来W。Temple在《自然、人类和上帝》一书中引用,266页。

[31]因此,让R。B。培里这样的实在论者谈论“自我中心的困境”是很不公平的。意识比困境好,意识是所有被赋予的实在的要素。

[32]《创造性的人格》,纽约,麦克米兰出版公司,1926。

[33]麦金托什的观点参见他对布莱特曼《宗教价值》的书评,载《宗教》,第6卷,381页,1926。

[34]两个比较专门化的要点可以在注释中提到。人格主义的观点会被研究印度思想的学者当作在印度被称作“二元论”(认为人和上帝不同一)的一种类型,而绝对论要么有资格要么绝对就是“非二元论”。哲学家也可以正确地推论,人格主义的基础建立在对所谓认识论的唯心主义或唯心主义的认识论的一元论的否定之上,并接受一种彻底的认识论意义上的二元论。读者可以参照E。S。布莱特曼《哲学的介绍》,74~93页,纽约,亨利·荷尔特出版公司,1925,以及他的《宗教哲学》,尤其是347~349页。毋庸赘述,印度教的“二元论”和认识论的二元论与人格主义排斥的形而上学的二元论毫无关系。人格主义认为整个存在,包括一切自然,都是一种东西,即人格经验;而形而上学的二元论认为意识和物质是两种不可混淆的相区别的事物。

选译自[美]E。S。布莱特曼:《自然与价值》,第3、4、6章,纳什维尔,阿宾顿-科克斯伯利出版社,1945。王晓朝、贾维译。

[1]《圣经》引文译文见和合本《圣经·罗马书》,7:22~23。

[2]此处“手段”“财产”的原文均为“me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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