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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第3页)

[40]对于我在本书86页中所表示的怀疑,即颜色是否已被安全领悟,持谨慎态度似有必要。原文中的那句话并没有圆括弧内的注释,这表达了我对摩尔教授观点的一种维护,我相信他也将是这样去捍卫其观点的。

[41]《价值通论》,30页。

[42]参见本书,121~122页。

[43]《价值通论》,31页。

[44]参见本书,127~130页。

[45][46][47]《价值通论》,34页。

[48]摩尔:《伦理学原理》,14页。

[49]《价值通论》,35页。

[50]我应解释,在此我用复合体来表示的意思,是指一种其各组成要素在普遍性意义上相互协调的复合体,这种复合体区别于另一类也可被称为复杂体的不可定义的术语,即,那些其相涉的各要素在普遍性意义上并不相互协调的术语,譬如,“红色”涉及颜色和红。参见库克·威尔逊:《陈述与推理》,第2卷,502~504页。

[51]《伦理学原理》,15页。

[52]《价值通论》,36~37页。

[53]同上书,37页。

[54]同上书,38页。

[55]参见《价值通论》,133页。

[56]当然,欲望不是出于对象物的缘故而存在,而是出于我们的缘故而存在于某种与对象物的崭新关系中,或继续保持在原先与对象物的关系中。

[57]这一说法是含糊的,因为它既可以意味着“善”是指“快乐的产物”,又可以意味着“善之所以为善是因为它产生了快乐”;也就是说,这种含糊性从一开始(参见是书,80~81页)就一直存在于该理论中。

[58]并且,从这一点推出产生愉快的事物就是善的。但是,显而易见的是,从一事物的善中不能推论出产生愉快的事物是善的,在相同意义上是“善”的。必须要承认,我们经常把那些仅仅是有用的事物称为善的,然而在此,“善”是被不适当地使用着。而在我使用“内在善的”短语的地方,我指的是那种在普遍且宽泛意义上的“善。

[59]《价值通论》,134页。

[60]同上书,135页。

[61][62]同上书,136页。

[63]同上书,136~137页。

[64]为了避免作出复杂的陈述,我在此省略了一种将在后面提到的更高层次的善,参见本书,138页。

[65]在此,我将指出门农(Meinong)在其《一般价值论基础》一书的结尾一章中对价值问题的最后处理的重要性。显然,他虽然是从评价主体行为出发,并通过对之的分析来解决这一价值问题,但他仍得出了以下这个结论,即:存在着“非个体的善”,也就是,存在着不是本质地属于主体的善,虽然这些善存在于该主体中(参见其著,147页)。以上这个结论正是我希望建立的。

[66]《自然法》,108页。

[67]《政治义务的原理》,第10~11节。

[68]“一种社会承认赋予了其现实性的要求,因此暗中包含了一种权利。”(第139节)参见“为了使权力成为一种权利,对这种权力的承认,在某一方式或其他方式上,如它所应该是的那样,总是必要的。”(第23节)“承认产生权利。‘除了思想使它这样而外’都是错误的。”(第136节)

[69]第140节暗示,奴隶要求公民身份的权利基于他所持有的一般的对国家公民的人类意识。

选译自[英]大卫·罗斯爵士:《正当与善》,牛津,

克莱伦敦出版社,1930。汪琼译,万俊人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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