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们不赞成我所提出的平等主义,也会不得不承认这个世界的可怕。“给予那些不仅仅是经济状况不好而且是赤贫的人——他们连基本的物质条件(例如食物、住所、健康和最起码的自尊)都没有——优先的权利”的原则,将会使我们确信地所有道德直觉都得到说明,这种说法显然是成立的。也就是说,我们无法保证比最基本的优先权所对应的平等主义更加广泛的平等主义能够成立。然而,我想要维护的正是给予弱势群体以更高的优先权,原因有两点。
第一,直观地来看,我认为这种更高的优先权是正当的。也许大家还记得,在某些时候,平等主义原则的主旨并不是个人报酬的分配,而是对人们生活质量的总体(正如罗尔斯所强调的,从生到死)预期。通过对人们生活期望(从出生开始的)的不同进行思考,我认为,满足最基本的需要所对应的优先权并不能穷尽我们对优先权的认识。当然,它是首先应该满足的优先权。但是,不熟练的工人阶级与熟练的工人阶级、下层中产阶级与上层中产阶级,以及中产阶级与上流社会,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别在直觉上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关于重要程度的等级区分。
我认为,这种等级区分为我们提供了经济分配的上限。在我的道德直觉中,相较于富有的人和豪富的人,我并没有给予拥有小康生活的人以平等主义的优先权(是我缺乏想象力吗)。我猜想这可能是因为在那些等级之间,财富的边际效应减少得实在太快,以至于概念上的范畴无法与客观上的富有程度的区分(这种区分是指根据道德的重要性或者公平对待的标准所做的区分)相对应。先抛开政治权力的分离问题不谈,千万富翁的孩子与中产阶级家庭(经理或教授)的孩子相比,两者的生活预期在道德上的差别并不明显。相反,熟练工人与中产阶级经理相比较,他们在生活上的差别却是相当大的,尽管他们中的任何一个阶层都不缺乏最基本的物质条件。
第二,最好的公正理论解释有力地支持了普遍平等主义,因为它采取了因人而异的个体化处理方式。这种对应比较的方式,其最终结果都是将优先权赋予较弱的一方,而且这种通过比较来决定哪一方获得优先权的方式并不只限于满足人们基本的需要。因此,我的结论是,如果将消除绝对贫困这一狭隘的原则当成是普遍平等主义,实际上违反了公正原则,或者是对公正概念的曲解。[5]
使平等主义价值在政治理想中具体化,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任务。首要的一点是,将适当的条件(这其中不包含任何应负的责任)引入到善与恶的规范当中,以使它们获得同等的地位。普遍地来看,人们拥有不同的社会地位,有的人处于优势,有的人处于劣势,这种不平等的现实似乎不能称之为恶。到底什么样的不平等才为恶?需要具体分析。如果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并不是由其本人造成的(即他不负任何责任,也不是他的主观选择),那么由此形成的社会地位的差异就是一种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给予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以优先权。如果两个人生于相同的环境条件,也就是说,他们面对着同样的生活机遇,但他们自己做出的自由选择造成两个人过着完全不同的生活。这样的情形并不违反平等主义的原则。可我要说明的是,此种情形引发了很多有争议的问题。
首先,当一个人对其所处的社会地位负有责任时,人们往往会对一些问题争论不休。从争论“普遍自由意志之有无”,到争论“人们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知识条件和时机,才有足够的能力对某个结果负责”,再到争论“一个人利用自己所拥有的天赋或继承的财产获得了更好的社会地位,而他对此并不负有责任(也就是说,他没有主动选择这些东西),这时候,他是否必须对结果负责”。在这里,我不打算将自己卷入道德哲学的问题当中,当然,道德哲学的问题也并不回避对平等问题的思考。我只想简单地说,显而易见的是,不管人们是否承认应该对那些关系比较远的有利条件负责,生活中有很多重要的东西——尤其是当一个人生来就处于优势或劣势,或者由于受到基本框架的限制,必须过某种形式的生活时——都不能被看成是人们必须对之负责的善或恶,这一点也属于平等主义原则。
其次,在原则的实施过程中,还必须保持始终一贯,前后一致。如果A获得了有利条件(他对有利条件的获得负有责任),从而过得比B好(B并不对这种变化负责),那么,这样的不平等应该得到承认。原因是,平等主义原则并不反对双方当事人都不负有责任的不平等,而只反对当事人在获得善或恶的结果方面的不平等,即,他们没有理由获得这种善或恶的结果,但是却得到了。我想在这里声明的是,只是拥有的比别人少,并不能算作一种恶。因此,如果A与B分别对自己获得多少好处负有责任,那么我们必须将他们的责任考虑在内,而且这种情形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不平等的结果。还有一种情形通常不会引起什么争议:A拥有比B更多的利益,但是由于B对二者之间的差异不负任何责任,所以A拥有多少利益与B完全无关系。
但是,假设A获得了某种利益(他对此负有责任),此种利益又进一步增加了他的收益,并且他的收益确实对B造成了伤害(B对这种伤害的产生没有任何责任),例如,抢走了B的所有客户,或者让B变得一贫如洗。如果B所无端承受的损失总是多于A所刻意获得的收获,并且这种不平等的局面无法得到改善,那么B还能剩下什么呢?然而还有一些情况,比方说,孩子们从他们的父母那里获得有利条件(这些有利条件是由他们的父母创造的),不可否认,父母的损失成就了孩子们的收获,这样的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
由此我们就会得到一种初步的认识:任何平等主义的社会理论都必须是复杂的——即使我们已经十分肯定“社会的非个人资源必须进行平等分配”是社会理想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在后面还会继续讨论这些复杂性,因为正是由于这些复杂性的存在使得对平等的追求遇到了极大的障碍。但是,我在这里想先谈谈另一个问题。
除了非个人的立场之外,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立场,那么我们肯定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任何具体的社会理想都必须首先描述清楚平等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这样人们才愿意接受这种平等,并在它的指导下生活。由平等主义衍生出来的非个人的立场和公正的态度只是整个社会构成中的一部分。因此,如果仅有公正的动机,整个社会体系就根本无法运作;如果假设人们的动机是个人态度和非个人态度的混合,其中公正的观念总是在人们的思想中占支配地位,这样的社会体系也同样无法运作。毕竟人类社会不是圣人的团体。不管人们在自己的生活之外还会做什么,他们首先要过“自己的”生活,而要想使每个人接受平等主义的理想,必须创造出一个比单个人更公正、更平等的,能够为所有人接受的社会体系。这样的社会体系将会维护所有人的公正,但是它的运作必须与其他同样真实的因素协调一致。
这一论题还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差异性,但他们都会忠于公正的社会体系,他们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第二,怎样促使人们承担起公正的社会体系分配给他们的社会角色?第二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政治方面和个人方面。
关于平等主义优先选择的确切效力,我暂不赘述。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给予弱势群体以绝对的优先权——可以作为一种解释,并且,根据罗尔斯本人的建议以及斯坎伦的修正,这种差异原则可以被一般化为词典式的差异原则。[6]不过,我还是倾向于给予弱势群体以较弱程度的优先权(不是绝对的优先权,而是相对的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使境况不好的人比境况好的人优先受益。[7]另外,我还想改变个人动机的特征以及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特征,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使弱势群体受益,我们很有必要接受一些大的不平等。总之,为了实现我所描述的平等主义理想,需要建立起一个新的社会体系,它将会比大多数民主国家已有的那些体系要平等得多。
选译自[美]托马斯·内格尔:《平等与偏袒》,第三、第七章,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1。牛冬梅译,万俊人校。
[1]参见罗尔斯的《正义论》,453~462页。
[2]德里克·帕菲特在《给弱势群体以优先权》一文中呼吁,这种形式的平等是一种纯粹的“优先性观点”,它有别于“纯粹的平等主义”——对不平等的简单化排斥(即使这种不平等指的是使弱势群体优先受益)。因此,他把它称之为“相对平等主义”。我将在后面讨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公正的形式,它将会在一些条件下为“相对平等主义”这一更加有说服力的概念提供支持。
[3]参见罗尔斯的《正义论》,27页。
[4]对这一观念的讨论请参见题为“平等”一章中“道德问题”一节,122~125页。我在那里揭示了平等主义与全体一致的要求之间的关联。
[5]这种狭隘的平等主义原则可能只是像斯坎伦(ThomasM。S)所支持的纯粹契约主义原则——尽管这种原则将自己标榜为平等主义原则。我个人认为,要想实现斯坎伦的纯粹契约主义原则所要求的全体一致性,必须有公正的平等主义——假定它是人类的合理动机之一——作为其补充,这是因为,对个人来讲,在他决定与别人达成契约之前,必须首先根据平等主义原则来判断什么是应该拒绝的,什么是应该接受的。斯坎伦自己也曾提出,如果想实现全体一致,必须为人们提供一种消除严重不平等的动机——这样一来,势力弱小的人就有拒绝的权力,势力强大的人也没有理由强行要求别人服从自己。但是,这仍然是一种十分有限的平等主义——只限于消除“严重的不平等”,并不是我所追求的普遍平等主义。
[6]参见罗尔斯的《正义论》,83页。以及斯坎伦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一文,他的表述(而斯坎伦却认为这是布鲁斯·艾克曼(BruceA)的说法)如下:
首先,选择弱势群体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个人,增加他的收入、财富等等,从而使这个人脱离他所属的阶层;然后,通过这种激励人向上的方式,逐步使与这个人具有同样社会地位的人们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从而减少这一社会阶层的人数。接下来,再找下一个社会地位高一些的典型人物,用同样的方法来减少这个社会阶层的人数。以此类推,直到社会的最顶层。当然,根据平等主义的原则,我们也同样要增加这些处在社会上层的人的利益,但前提是不能影响别人的利益。(参见丹尼尔·贝尔:《今日资本主义》,197页。)
[7]有些人甚至会被更加强硬的平等主义原则所吸引,该原则——也许是为团结一致的理想服务——硬性地规定要消除所有的不平等,这甚至会在某种程度上使弱势群体的境况变得更加糟糕。参见劳伦斯·克罗克的“平等、团结,以及罗尔斯的收益最大化理论”一文。我在后文也会谈到这个问题,即,到底有多大可能造成弱势群体境况的恶化。在我看来,这种硬性的平等主义原则并不属于公正的理想,而只是单纯地反对某种特殊的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