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与偏袒》(1991)(节选)
一、乌托邦主义难题
在政治理论中,立场的二元性尤其突现为一个古老而持久的难题——乌托邦主义难题——的根源。
政治理论既具有典型的理想功能,又具有典型的劝说功能。它提出一种集体生活的理想,并设法向每一个人展示这种理想,使人们相信,他们应该愿意在这种理想下生活。这些抱负可能是普遍性的,也可能是较具地方性的,但无论何种情况,都存在着这样两个严肃的问题:这些抱负是如何共同实现的?它们是否必然相互干扰?如果一种理想无法促动个体按其生活的动机,那么,无论它多么吸引人,也只是一种乌托邦。不过,如果政治体系完全屈就于个人动机,也就根本无法具体体现任何理想。
有人会说,政治理论本身应该只关注何为正确的问题,使其劝说功能屈从于理想功能,因为,若某一特定的社会组织形式可以被证明是正确的,人们也就有了想实现这一理想的全部理由。但是,这种心气似乎过高了,它忽略了动机上合理的东西与正确的东西之间的相关性。如果现实中人们发现从心理上很难甚至不可能依照这种政治理论的要求生活,或者适应其相关的政治制度,就会给这种理想造成压力。
另外,这种适应也有其自身的问题:人们必须小心不要将这种适应当作过于轻易地放弃理想的借口;人们还会形成一种危险的思维习惯,认为任何对日常模式的激进式叛离在心理上都是不切实际的。总之,政治理论的理想功能与劝说功能的相互适应并非轻而易举,它们之间的相互干扰甚至会使人们怀疑政治理论的目标究竟能否实现。也许任何真正有价值的理想都无法发挥劝说的功能,而任何能够说服人们遵循的东西都将是一种无望的妥协。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人们对这种两难所产生多少“客观的”反应,也就是说,这种反应多少与那些被政治理论说服了的人的特殊观点无关。一种具有强烈客观倾向的探究路径可能会赋予确立关于安排政治制度之真理以至上地位。证明这些制度的正当合理性可能仅仅是表明这种证成即是真理,而向个体证明制度的正当合理性可能只是给这些个体提供一些论证证据。任何有关这些观点的特殊意图或者这些个体的心理学观点都无须成为这种证明工作的一部分。这也就假设了,存在某种单一的证明立场,每个人都能拥有该立场,并且针对它提出相应的论证证据。
当然,无论提出哪些证据,个体必须能够理解它们。但是,出于听众心理的考虑都不适合纳入这些证明本身——任何超过听众心理的证明都会在决定究竟需要什么来确立科学真理、数学真理或历史真理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心理可能会影响人们的表达方式,但是在这些情形下的论证都有自己的标准(至少我以为如此),听众必须遵循这种论证才有望达到真理。如果不能说服听众,那就是他们的不幸,而不是理论的不幸;我们之所以不能批评一种科学理论是乌托邦的或在心理上不切实际,是因为它对绝大多数人的心智能力要求太高。同样,一种完全客观的政治理论路径宣称,人们必须遵循这些论证过程,除此以外别无他途。
对于那些在某种程度上较少客观性的路径,可能会允许对一种政治安排之正当合理性的充分证明标准更适宜于那些被有意说服相信这些论证的个人的视角,而且,由于政治理论中的证明不仅仅是想让人们对某一主张达成一致,而是使个体接受并支持一套制度和一种生活方式。所以,对于个体来讲最重要的就是有关动机的心理状态,以及有理由做什么和想要什么。问题在于,这些对个人来讲最重要的事实是否构成了政治理论为各种政治制度提供普遍有说服力的证明这一抱负的致命障碍?因为这些制度是强加到个体安排之上的,作为个体,他们别无选择。
如果政治理论的抱负较为狭小一些,那么这些难题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例如,我们可以寻求一种制度证明,只要这种证明被足够多的人而非所有的人所接受,就足以保证制度强制得以实施。再比方说,我们如果只是想满足我们自己,我们就有正当的理由以某些方式运用国家权力来使自己的要求正当化,同时不希望被那些不满意的阶层或其他准共同体以不合理的方式强行抵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可能会放弃建立有利于掌权者(君王、革命领导阶层甚或多数大众)的合法性之目标。
然而,这却不是一种寻常的理论抱负。我们想要求得更多:我们希望拥有理由向任何人提出,国家的强制权力应予实施,我们需要的不是打败敌人的理由,因为这种理由不能保证敌人不反抗我们。姑且承认,政治不仅表现为相互合作,而且更经常地表现为相互冲突,因此我们正在寻找能够在某个层面上被所有人认可的、处理冲突的命令。这些命令能够激发和赢得人们的尊敬,所以,依照它们所得出的结论具有权威性——即使这些结论本身并没有获得一致意见的支持。此种合法性正是思想家们的抱负所在,且广泛散布在他们(例如霍布斯和卢梭)关于人性的假设中。
在这里,“某种真理的存在”和“普遍证明真理的可能性”都以这样一种方式结合在一起,它促使我们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即,人类——尽管他们冲突不断——是否有足够共同的基础使他们接受同一种政治论证。这又把我们带回立场的二元性问题上来了。乌托邦主义的危险来自这样一种政治倾向——在追求道德平等之理想的过程中,个体动机承受了过多的政治压力,甚至试图通过一种非个体的转变方式完全超越于个体之上。对这一问题的非乌托邦式解决办法是,在各个因素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并了解这些因素是什么,它们是怎样相互作用的。
关于这种非强制的解决办法,尤其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发现一种能够在两种立场之间形成和平的权威分割的诸种条件。这样一来,个体便能够同时被个人性的动机(与他自身特定的生活和利益有关)和非个人的动机(这种动机对每一个人——当事人、他的朋友,以及所有其他陌生人——都是公平的)所激励。这两组动机是共存的,但在个体的一次选择或决定中,两组动机并不一定会直接发生作用。有时候也有一种动机权威的划分。
例如,如果你和我发现我们都想吃点心盘中的最后一块法式指形小蛋糕,我们当然不会你推我搡地争夺,而是以一种大家都能够接受的方式来决定最终的结果——即使是以一种任意的或偶然的方式来决定,比方说,谁先走到那块小蛋糕面前谁就可以“很自然地”得到它。在这样做的时候,我们两个人都没有放弃自己优先得到那块小蛋糕的权利。我们只是暂时抑制了自己的动机,转而以公平的态度平静地看待事件的解决。
不幸的是,上述做法不可能屡试不爽。例如,当船快要沉没时,你我都想把最后一件救生衣给自己的孩子,此时恐怕没有谁会赞成使个人动机让位于公平的选择过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动机压倒一切。在一些伦理学理论中,这些现象不能被算作道德的失败,而是道德内部公正与平等之主张的不可避免的局限。但是尽管有这些局限,人类的文明生活却呈现出个人的目的与非个人的实践活动相互交织的状态,一些非个人的要求约束或者抑制了我们对个体动机的追求,但并没有使我们放弃。社会化就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之间建立起某种内部和谐。
我以为,这样一些适应性调整本身就是个体行为道德的一部分,而不是自利与道德相互冲突的结果,或者是个体对道德要求的解脱。道德将个体的追求分门别类,同时也会以一般的标准为之设定界限。
对个体追求的分门别类及其限制对政治理论至关重要,其与伦理学理论的不同是,前者讨论的并不只是自愿行为的特定模式,而是接受制度权威性的问题。而个体难以控制制度,即使个体坚持自己的伦理原则,制度的实施还是会以个人的名义或者以个体未曾选择的方式针对个人。使自己服从外在的强制力所冒的风险与服从个人的行为原则所冒的风险差别甚大,政治制度为个体提供的保护比道德原则所提供的保护更多,但是,政治制度给个体提供的保护越多,它对个人产生的潜在威胁就越大。如果代价太高,人们就无法从政治制度中解脱出来。
政治制度有时为我们所有人的利益提供的服务多少是平等的。但是,它们也可能会为某些人提供更多的服务,或者实际上是牺牲其他人的利益来满足这些人的要求。为了向每个人证明这种抉择是正当合理的,需要使公正或道德平等的要求与个体的动机要求达于同一,并找到一种制度安排,借此用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将二者结合起来。
但是,“切实可行”的标准是什么呢?在这里,我们并不十分清楚的是,人们怎样依靠假定的心理事实——人类对公正的天生抵制——来决定道德证明的条件,而同时对屈服于人类的恶没有任何愧疚?在伦理学理论或政治理论中,动机与证明之间的恰当关系为何?答案是,政治理论必须考虑个体的行为,因为政治制度的产生和实施离不开人,而且动机的特征也只能通过人的行为才能表现出来,但是,对这些个体的潜在意义的评价不仅仅是政治的,也不纯粹是心理的,而是伦理学的。我们有必要思考,人们会由于什么原因——道德的原因或别的原因——赞成或反对以某些必要的方式采取行动?而在各种动机的综合影响下,会形成怎样的生活?
评价的过程是复杂的,因为动机无法独立于伦理学或政治理论而存在。伦理学的论证揭示出道德动机的诸种可能性,没有这种论证就不可能理解道德动机;而在政治理论中,这些可能性只有通过制度才能得到精当的阐述,人们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这些制度,是因为它们具有道德吸引力。我们甚至有可能通过各种习俗或制度来改变人们关于个人价值与非个人价值的界限概念,这些习俗或制度能够扩展公共领域的范围,改变个体自律的形式。但是,人的动机是复杂的,道德论证并不能使人们发生彻底的改变。一种革命性的新的政治安排也无法如此。即使通过对正确的东西的论证有可能使我们所理解的东西发生部分转变,正确的东西必须同时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