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而易见,关于责任、控制的问题,甚至意志自由这个更令人熟知的问题,彼此都有关联。这是我想研究的道德运气的最后一种类型,因为文章篇幅的限制,我只能局限于说明它与其他类型之间的联系。
如果一个人不能为超出他控制的因素造成的行为的后果负责,或不能为发生在行为之前的、不受意志控制的性情负责,或不能为导致人们进行道德选择的环境负责,如果它们是超出意志控制之外的先前环境的产物,那么一个人要怎样才能为即使是意志自身所进行的行为负责呢?
经过细查这一主题直至无广延的地步,真正能动作用领域也即是合法道德判断领域似乎因此萎缩。一切事似乎都是由行为之前的和行为之后的因素的联合影响而产生,而这些因素并不受当事人的控制。既然他不用为它们负责,那么他也不必为这些事导致的结果而负责——但仍然可以对因此而被置换的道德态度进行审美的或其他类似的评价。
当然,不顾麻烦和指责厚着脸皮做以及拒绝接受结果也是可能的,不过一旦我们停止关于论证的思考,这肯定显得让人难以接受。此外,如果当时周围的环境不同,即使出于邪恶的意图,不幸的结果也可能没有发生,而遭受严厉谴责的行为也将可能没有付诸行动;但既然环境没有不同,当事人实际上在进行残忍的谋杀已经得手,那就是他所做的,那就是他所必须为之负责的事。同样,我们可以承认,如果既定的环境不同,当事人就绝不会发展成为做这种事的人,但是既然他确实发展成(作为那些既定环境不可避免的产物)那种坏坯子,成为一个会从事这种谋杀的人,那就是他应受责备的事。在这两个例子中,一个人必须为他实际所做的负责——即使一个人实际上做了什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在他控制范围之内的因素。我们这种道德判断调和主义者的论述为责任的日常条件留有余地——缺乏控制、无知、非自愿的行动——作为决定一个人所做的事情的一部分——但并不被理解为排除了大量他没有做的事的影响。[11]
这个解决方案唯一错误之处,在于它不能解释怀疑的问题是怎样产生的。因为这些问题不是产生于外在需求的武断压制,而是产生于道德判断自身的本质。日常思想中有关一个人做什么的某种看法,必须能解释剔除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一些事外,它怎样才能看起来必要——即使这种剔除的最终的结果是什么也没有留下。有关日常思想中的知识的某种观点,必须解释为什么它好像被不在主体控制之内的作用于信念的影响所削弱——结果是,如果没有一个根植于自律理性的不可能基础,知识也就显得不可能。但是,让我们把认识论放在一边,把注意力集中在行为、品质和道德评价上吧。
我相信,问题出现是因为,作为行为和道德判断对象的自我受到消解的威胁,而这种威胁来自于把行为和冲动融化为事件。对一个人的道德判断不是对发生在他身上的事情的判断,而是对他这个人的判断。这并不仅仅是说,一定事件或事态是幸运的或不幸的甚至是可怕的。这不是对整个世界状态的评价,也不是对作为世界一部分的个体的评价。我们并不认为,如果他是不同的,或他不存在,或他没有做他曾经做过的一些事,事情就会更好些。我们判断他,而不是他的存在或特征。专注于不在他的控制之下的因素的影响的后果,就是使得这种自我责任感似乎在消失,消失在纯事件的秩序中了。
然而,我们如何认为一个人必须是这些道德态度的对象呢?因为有关能动作用的概念很容易被削弱,我们很难给它一个积极的特征描写。这在有关自由意志的著述里为人所熟知。
在某种意义上,我认为,这个问题没有答案,因为能动作用这一概念中的某些东西与行为即事件、人即是事的观点是不相容的。但是,作为某人做过什么事情的外在决定者,在它们对结果、特征和自我选择的影响中逐渐显现出来,行为即事件、人即是事的观点开始逐渐变得清楚。最后,没有什么能够归于自我责任感,除了一部分较大事件的结果,什么也没有留给我们,于是我们或为之悲叹或为之庆贺,但是不能被责备或赞扬。
虽然我不能限定因此而被削弱的积极自我的概念,但我可以谈谈自我的来源。我们关于自身的感觉和我们关于他人的感觉紧密相关。内疚和愤慨,羞愧和蔑视,骄傲和钦佩都是同一道德态度的内外两个方面。我们不能把自己仅仅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来看待,关于我们是什么和我们不是什么,我们做了什么和什么发生在我们身上,我们的个性是什么和什么是一场意外障碍,对它们之间的界限我们内在地拥有一个大致的看法。我们把同样基本的关于自身的内在观念应用于其他人的身上。关于自身,我们感到自豪,羞耻,内疚和悔恨——甚至令当事人遗憾。我们不认为我们的行为和品质只不过是作为幸运或不幸的插曲——尽管它们也可能如此。我们对自身不能仅仅采取外在评价观——关于我们最基本的是什么和我们做什么。即使当我们已经看到,我们不用对我们自身的存在、我们的本性、我们不得不做的选择、使我们的行为导致那种结果的环境而负责任,上述观点仍然正确。那些行为仍然是我们的,我们仍然是我们自己,尽管理性的说服力似乎在说服我们改变我们的存在。
在道德判断中,当我们判断它们,而不是它们的可取性或有用性时,我们把这种内在的观点延伸到他人身上。我们把拒绝将自己局限于外在评价也延伸到他人身上,我们与他们一致,就像与我们自己一致一样。但是,在这两个例子中,它是在这种前提下出现的,即人类和在这个世界上有关人类的一切都被无情地包括在内,他们不能从这个世界分离出去,他们只不过是世界的内容。外在观把它自身强加于我们,与此同时遭到了我们的抵制。这种情况发生的一种方式就是,通过剔除发生的事情逐渐侵蚀我们所做的事情。[12]
把结果包括在我们已经做过的事情的观念中,就是承认我们是世界的一部分,但是从这种承认中显露出来的道德运气自相矛盾的特征表明我们不能按这样的观点行事,因为它将让我们处于无人之境。同样的情形也在决定论对责任消减的外表下被揭示出来。一旦我们看到这个方面,即我们或其他一些人所做的被当作发生的事情,我们就失去了对这种观点的控制,即事情已经被做了,我们可以判断实施者,而不只是事情的发生本身。这解释了为什么决定论的不在场并不比它的在场更热衷于能动作用这一概念,这一点已经常常被人注意到。无论哪一种方式,行为都被外在地看作一系列事件的一个部分。
若不描述能动作用的内在观念以及它与不同于其他价值类型的道德态度的特殊关联,就不能理解有关道德运气的问题。我没有作这样的描述。解决问题的办法所达到的程度只能这样被决定,那就是要看这种观念与那些我们对自己所无法控制的各种方式之间的不兼容性是否一目了然。对此话题,我也提供不了更多的解释。但是,仅仅说我们对待自身和他人的基本道德态度由现时的东西所决定是不够的;因为它们受到来自这种现时性的威胁,而且当我们看到我们所做的一切如何属于一个不是我们所创造的世界时,我们的道德态度又会受到那种将自己强加于我们头上的行为外在观的威胁。
选译自[美]托马斯·内格尔:《必朽的问题》,第三章,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9。涂文娟译。
[1]《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一章,第三段。
[2]参见汤姆森·克拉克:《怀疑主义的遗产》,载《哲学杂志》,754~769页,第69卷,第20期,1972。
[3]以高更的生活为模型的这个例子,被伯纳德·威廉姆斯在“道德运气”中讨论。“道德运气”,见《亚里士多德学会年刊》,增补本,第50卷,1976,115~135页(对这篇文章初版的回应)。他指出,虽然成功或失败不能预见,高更的大多数基本的怀旧感情被他的才能的发展所决定。我不同意威廉姆斯,他的说法不能解释为什么这种怀旧的态度能被称为道德的。如果成功不允许高更向别人为他自己辩护,但是仍然决定他大多数基本的情感,那就只表明,他大多数基本情感不需要是道德的。这不表明道德受运气支配。如果怀旧的判断是道德的,那么就暗示预先作出了假设判断的事实,其形式为“如果我离开我的家庭,并成为一个伟大的画家,那么我将被成功所证明是正确的;如果我没有成为一个伟大的画家,那么我的行为将是不可原谅的”。
[4]威廉姆斯的语气,同上。
[5]由历史证明其合理性的主题,是一个吸引人的但在道德上遭排斥的讨论,见M。梅洛-庞蒂:《人道主义与恐怖》,巴黎,伽利玛出版公司,1947;英译本:《人道主义与恐怖》,波士顿,毕肯出版社,1969。
[6]参见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第二卷,第三章,引言,第五段。
[7]《论法律和道德中的问题责任》,见乔尔·费因博格:《所做与所得》,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70。
[8]如果,自然没有赋予某人以太多同情心,这个人虽然诚实,但由性格所致,他对他人的遭遇漠不关心,也许是由于他具有特殊的耐力和坚忍性,于是他希望甚至要求别人也如此。这样的人绝不能说是自然最坏的产物,比起那些被自然赋予好脾气的人来,他不是在自身之内就更能找到使自身具有更高价值的源泉吗?(《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一章,第十一段。)
[9]参见托马斯·格雷:“写在乡村教堂院中的挽歌”:
安息吧,保持可耻缄默的密尔顿人,
克姆维尔人,您的国家在流血,但那不是您的罪。
这类道德困境提供了环境道德运气的一个特例,一个人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在于虽然不是他自己的错误,但是他却无能为力,这也不能说错。见第五章,伯纳德·威廉姆斯:“道德上的一致”见《亚里士多德学会年刊》,增补本,第39卷,1965,重印于《自我问题》(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3),166~186页。
[10]环境运气能延伸到个体行为之外的其他情境。如在越战时期,甚至美国公民一开始就强烈反对他们国家的行动,但却感到被自己国家的犯罪行为所牵连。在这里他们甚至不需要负什么责任;无论他们做什么都不能阻止正在发生的事,因此被牵连的感觉似乎是难以理解的。但是,无论个人在无力阻止事态的发展方面多么相同,但却不能以同样的眼光来看待自己国家所犯的罪过和另一个国家所犯的罪。作为一国的公民,他与国家的行动是联系在一起的(甚至仅仅通过不可避免的税收)——这是他和另一个国家不可能有的联系。这些就有可能使人们为自己的国家而感到羞耻,并认为自己作为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人,是道德坏运气的受害者。
[11]在认识论中的相应立场就是,知识由以一定方式形成的真正的信念所组成,它不要求过程的所有方面都在认知者的实际控制或潜在控制之下。因此,这些信念的正确性和形成这些信念的进程都将受到运气的重大影响。诺贝尔奖不是授予最终证明是错误的人,无论他们的推理如何出色。
[12]参见斯特劳森在“自由和不满”一文中关于客观态度和个人回应态度之间冲突的讨论,见《英国科学院讨论汇编》,1962;在《思想和行为哲学研究》上重印,斯特劳森编(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68);又见斯特劳森:《自由、不满和其他论文》(伦敦,梅塞因,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