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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私盐市场的路径依赖 阮元与苏高华的故事(第1页)

五、私盐市场的路径依赖:阮元与苏高华的故事

从经验事实出发,分析清代私盐市场形成的策略与路径后,我们当然有必要继续分析该路径形成的路径依赖问题。需要说明的是,下文所述,并非时间序列上的路径依赖,而是逻辑顺序上的路径依赖,在历史的时间序列上,我们不得不承认,潘进的故事,本身就是路径依赖的表现,此类故事,早在汉唐时代即已屡见不鲜,本书将其当成市场形成之方式、策略与路径的典型案例,其实是基于对历史文献的统计学意义的理解而选择的一种叙事策略[92],历史文献中此类故事的记载不少,但详细如此的则不多,而私盐市场的形成路径,恰好又可以看成是传统中国市场形成的经验事实与逻辑结合的实验场。因此,将史料记载颇为翔实的潘进故事当作逻辑上市场形成的起点,从市场嵌入社会理论出发,深入探究传统中国市场形成的路径与逻辑,未尝不是一个具有操作性的可行选择。

在这样的理解之下,现在我们回到与潘进故事同时代的清代嘉庆、道光年间的湖南和广东。在某些中下层地方官员及盐务官员与广东盐商“暗通款曲”的同时,两淮与两广盐务之间的“淮粤之争”也在如火如荼地上演,双方角力的主角主要是两个盐区的高级官员。不过,由于这一角力时间跨度很长,本书篇幅所限,无法全面展开讨论,并且在逻辑结构上,也无必要展开全面讨论。因此,本书仅就其中与潘进经营乐桂埠的时间段比较接近的嘉庆、道光年间进行分析,并且着重讨论其中的“熬锅”纷争。所谓“熬锅”,即广东盐商设在粤北官盐店的用来煎熬食盐的铁锅。清乾隆二十年(1755)以后,两广所产食盐全为生盐,即晒扫之盐,色白,无须煎熬可直接食用,淮盐则为煎熬后之熟盐,色灰黑。淮粤边界市场上流通的食盐,一睹即知淮粤,极容易判断是否走私。但嘉庆十二年(1807),广东方面提出食盐从广州运输到粤北的过程中,常常会有“海船舱底之盐,名为扫舱;埠中进出渗漏之盐,名为地砂,色黑难卖”,为避免损失,两广总督吴熊光奏准“连盐包烧灰淋出卤水,以之熬出熟盐,在近村零卖”,是为广东盐商可将生盐熬熟之开始。[93]从此,淮粤边界市场上的淮粤官盐,在外观上可以没有明显差别,这为粤盐北进淮盐地界提供了事实上的方便。这个政策的出台,实在非常暧昧。毕竟它主要只在广东北部淮粤边界实行,连属于两广盐区、运盐道路更偏远的广西西部地区,暂时也未见到相关记载。这似乎在暗示,该政策完全就是广东盐商与官方合谋,希望借此将盐运入淮盐地界而出台的。若事实果真如此,这应该是最大规模的“官私”,而且丰富了上文所论述的私盐市场形成路径的细节,证实了上文提出的“两广盐区官方允许乐桂埠超售”的推测。在制度上,嘉庆、道光年间两广盐区实行的是狭义的“专商引岸”制,盐引额直接分配到每个盐商的埠地。如果不得到两广盐区的官方许可,乐桂埠的超售其实是大有问题的。因此,潘进以及商名“孔文光”的盐商联合彭应燕,将广东官盐大量走私到衡州府等地,广东官方的允许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而这一政策的出台,已经暗示广东官方对此类行为的实际支持。

正如前文所指出,有清一代,两淮盐区一直有周边盐区的食盐渗透进入。在淮盐畅销的形势下,淮区盐政官员和盐商对此相对能够容忍。但是,一旦淮盐利润下降、销售困难、欠课趋势加重,他们就会要求朝廷限制邻盐渗入。乾隆末年起,清廷军费剧增,盐政再次顺理成章地成为扩大财源的重要目标。清王朝不断向盐商增加种种摊派,本已积弊重重的两淮盐政,更是雪上加霜。嘉庆伊始,盐引、盐课壅滞现象越来越严重。嘉庆二十四年(1819),湖广、江西额定行销食盐105万引,无商认领的盐引已达25万。道光二年(1822),两淮盐课积欠已达4300多万两白银,道光十年(1830)盐课积欠再攀新高,达到6300万两白银之巨,为两淮盐课20年的总额,几近清王朝一年的财政收入。因此,两淮盐官和两淮盐区的地方官,发起新一轮对周边盐区官盐走私进入淮界的反击,以求减轻邻私的冲击。而这个时候,恰好广东官盐除了在湖南南部乐桂埠等地极为畅销外,在其他地区也全面滞销。乐桂埠等地官盐的畅销,自然也就使两广盐区顺理成章地成为两淮盐区官员们反击对象的一部分。

嘉庆十九年(1814)十一月初一日,湖广总督马慧裕、湖北巡抚张映汉、湖南巡抚广厚、两淮盐政阿克当阿四人联衔上奏,要求“仰恳圣恩,敕下接壤两湖之川、粤、陕、豫各督抚,嗣后凡邻近楚省边界之州县止准行销额引,不准将别州县之引融销于邻楚边界州县”[94],明确要求邻盐不得将淮盐边界地区作为其盐区拓展食盐销售的对象。显然,如前文所述,由于淮界地域广,在周边地区,其食盐与邻近盐区的食盐存在明显的比较劣势,淮盐区提出这样的要求是符合市场实际的。事实上,周边盐区也不断有邻近盐区的官盐走私进入淮界。嘉庆二十二年(1817),湖广总督庆保曾有奏章谈到粤盐北进的情形。他说,“本年六月以来,衡州府属各州县拿获私盐十余起,皆系粤东透漏。……近来湖南郴桂等八埠以及例食仁化埠之桂阳、桂东、酃县各处子店甚多,以永兴县属杉树下地方,熬户(指安设熬锅煎熬粤盐的商户——引者注)群集,距安仁不上十里,又近接茶陵、耒阳、清泉、衡山等州县,在在可以透漏。其余近接淮纲地面,更有囤户窝藏,大伙贩卖,侵灌下游”[95],以致“永州、宝庆虽存淮引之名,并无行销之实”[96]。因此,从情理上说,马慧裕奏折所提之要求,完全是合理的。但是,马慧裕等人的这一提案由于周边各盐区反对,并未得到执行。从此,广东盐商的“熬锅”就成为淮盐区官员们在盐务问题上最为恼火的事情之一,从而成为当时淮粤盐务纷争中的核心问题。

据目前所见史料,淮粤熬锅纷争始于嘉庆二十年(1815)。是年,粤盐区的湖南郴州永兴县民黄荣漋控诉一名叫李文煌的人贩卖私盐,称其盐来自广东盐商,云:“广东乐昌埠商孔文光所管十一埠,九埠在湖南,两埠在广东地方,各有子埠,设有炉灶,熬盐销卖。”[97]得知此消息后,正在为盐务问题焦虑不安的两湖官员们感觉找到了邻盐入侵的证据,既然上一年对付周边邻盐的奏本因为各省反对而未施行,那这一证据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为此,湖广地区对盐务负有责任的官员们立即抓住此事不放,把案件从李文煌个人贩卖私盐,变成对广东官盐“化官为私”进入湖南的反击战,最终形成两个盐区之间的“淮粤熬锅之争”。

永兴地方官审理此案后,将广东盐商“孔文光”在邻近淮盐边界的湖南南部地区熬制食盐的消息层层上报,最终交由湖广总督马慧裕处理。马慧裕对此甚为担忧,他认为:“粤盐色白,淮盐色黑,诚恐该商等煎熬粤盐等为名,任意多熬,搀和沙土,充作淮盐,越境售卖,不可不防其渐。”[98]而且,马慧裕发现广东盐商“孔文光”所管湖南各埠,均设有子埠,子埠设有子店,“每子店应设炉灶若干口,每口应熬盐若干斤,均无定数”,马慧裕认为,粤盐的这一销售格局,“易滋私熬充塞,滋生事端”。[99]显然,马慧裕抓住了该事件的核心问题。广东盐商的这一做法,对于粤盐北进渗透到淮盐地界,并且使粤北和湘南地区成为两广盐区唯一的食盐畅销区的作用肯定不可小觑。

面对广东盐商这一唯利是图的做法,淮盐区有盐务责任的官员,从嘉庆二十年(1815)开始到道光十七年(1837)为止,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不断发文咨商两广总督、上报户部,直至上奏天听,提出自己的诉求,希望抵制粤盐向北渗入淮界,以维护或提升淮盐的销售。依时间的不同,他们提出的要求也略有差别,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1)嘉庆二十年(1815),湖广总督马慧裕要求广东盐商固定熬锅数目。鉴于粤盐子店无定数,炉灶无定数,他担心粤商将大量白色生盐煎成灰色熟盐,因而提出要求,希望广东方面“设定炉额,交地方官实力稽查”。户部支持了马慧裕的方案,但被广东方面反对而未成功推行。[100]道光十一年(1831),湖广总督卢坤曾上奏再次提出此方案,得到道光皇帝钦准。

(2)嘉庆二十二年(1817),粤盐依旧不断向北渗透,湖广总督庆保被迫提出了将湖南南部永州、宝庆二府改划给两广盐区的提案,但遭到嘉庆皇帝痛斥。随后,他转而对广东方面提出了比较严苛的要求,主要有三点。第一,核定广东九埠额销粤盐数量,核定各埠子店数量,将子店移出淮界三十里之外。其文云:“请转饬孔文光所管南省地面桂阳、嘉禾、蓝山、临武、郴州、宜章、兴宁、永兴等八埠,及粤省地面仁化埠行销郴属之桂东、桂阳二县、衡属之酃县食盐,查明分销引数,循照定例,于淮界三十里外酌设子店,定以额数。”庆保这一提议的基本依据,是从雍正到乾隆历时六十年、经过无数争吵所形成的“两淮定例”,该定例要求所有与淮盐接壤的其他盐区的食盐专卖店,必须开设在离淮盐边界三十里之外。第二,子店商人名册由湖南地方官管理、连环具结,由湖南盐道主持其考察。他要求:“由地方官收具子店姓名年籍,查系何商所管,何埠补充,按名取具连环保结,粘加印结,造册赉道立案。仍由道设立循环印结,饬令该店将所发某地盐数挨次登填,呈缴各地方官,按月赉道循环考核。”第三,湖南方面直接查处不法子店。他要求,在完成上述两个工作后,由湖南方面“半年委廉干可信之员密查一次,遇册内无名别店有大篓粤盐发收,即以囤私论。嗣后,毋许子店煎熬,藉官行私。若淮地卡所再有拿获私盐,除本犯按拟究办外,必根究买从何店,卖系何商,保举提同并案严究,以端本澄源!”[101]显然,该方案如果正式实施,广东盐商通过熬锅向湖南淮盐区渗透食盐的可能性必将大受限制。但其方案亦被广东方面反驳而未施行。

(3)道光十六年(1836),陶澍要求粤盐子店每店仅可设熬锅一口。道光十年(1830),陶澍新任两江总督,次年,两江总督的职责增加了“主持盐政”一项。陶澍面对的是淮盐盐引、盐课皆严重积欠的事实。因此,他首先对江西南部广东行盐地界同样存在的“熬锅”,展开了有史以来最为猛烈的反击,从派大员与广东方面会勘、核定粤盐子店和“熬锅”是否在淮界三十里之外,到直接派出兵丁拆毁粤商设于江西南部粤盐地界内的盐店,并且不断上奏,同时发文咨商广东方面,各种办法兼而施之。虽然其重点在江西南部,但同时也“照顾”到了湖南南部的情况。道光十六年(1836),他在道光十年(1830)卢坤核定熬锅得到钦准的基础上,上奏要求:粤盐子店“每家只准存锅一口,永为定额,不准私自加增及添设子店,锅口尺寸亦不准稍有宽大”[102]。其要求得到了道光皇帝钦准,似乎为“熬锅”事件画上了句号。

但是,实际上,这个钦准并没有为“熬锅”纷争画上圆满的句号。因为,每次湖南或者两淮方面提出要求时,广东都会以冗长公文、举出诸多理由加以反对,以致每每两淮方面提出的方案,均无法实施。这些公文数量众多,文字烦琐,这里仅列出广东方面最有影响的几次反驳及其理由如下。

(1)嘉庆二十年(1815),接到马慧裕咨文后,两广总督蒋攸铦拒绝核定熬锅数量。其理由是:粤北乐昌和湘南粤盐各埠,“递年额销引盐,自省配运,长途跋涉,挽运维艰。盐包破烂,沾染沙泥,或埠中积存仓底青盐,及走卤盐泥,转发子店淘洗煎熬销售,事所常有。其煎锅炉灶,即卖熟盐各埠销售不一,时有时无,实难悬议额数。况淮盐色黑,粤盐色白,彼此不同,无从搀越”[103]。此提议虽未获户部批准,却也在公文往返的悬宕中,维持着粤盐“熬锅”的正常运行。至于其所谓粤盐“色白”“无从搀越”的说法,自然得不到两湖官员的信任。但其回应,也让马慧裕的方案并未成功施行。

(2)嘉庆二十四年(1819),阮元针锋相对地回应并完全拒绝庆保的三大强硬要求。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所有粤盐子店均已在淮界三十里之外,符合“两淮定例”的要求,无须移撤。他说:“经查,乐昌开各店设在广东乐昌县境内,距淮界五百余里……湖南桂阳、嘉禾、蓝山、临武一州三县……各距淮界一百九十里,又湖南郴州、宜章、兴宁、永兴一州三县……均不在三十里内。……是淮粤交界在淮界三十里内者,系应留之列,其在三十里外百数十里至数百里者,系粤引内地,与淮境毫无关涉,自应遵奉谕旨各守界址,自固藩篱,不得轻改旧章,致滋流弊。”其次,粤盐子店在淮界三十里之外,且滞销于粤北、湘南,可见并无侵入淮界,无须湘省委员直接入店查盐。其文云:“今乐桂埠各盐囤子店远者距淮界数百里,近者亦距淮界百余里……淮界内应于界内设法堵缉,未便越境直入粤引内地,轻议更张,又委员直入粤引内地稽查!况乐桂等埠递年应销正匀各引一十六万余包,今该埠积存完饷未销之引至六十余万包之多,档册可查,其未畅销充淮已可见。该埠引繁饷重,疲难素著,正在设法堵缉邻私,疏销官引,何堪邻省越境滋扰,格外苛求,致误奏销,而碍民食?”最后,粤商名册无须湘省过境过问。他说:“至楚省来咨,拟将乐桂子店按名取具连环保结,申缴湖南盐道,又由盐道设立循环簿,按月查考一节。查该埠之曲江、乳源、乐昌三县去湖南盐道衙门二千余里,即桂、嘉、临、蓝、郴、宜、兴、永八州县,去盐道衙门亦千余里。乐桂子店数百余间,若照来咨,按起登填,计每日需一簿,合埠日需数百簿,一月数千、万簿,遍给则事太纷繁,摘给又多遗漏。……且乐桂囤店设在粤引内地,距淮界自百余里至数百里,该商有引饷之责,地方官有督销之责。该商遇用子店不慎贻误引饷,自有查抄监追之罪,地方官督销不力,自有本省督宪考核题参,似均无庸淮境过问!”阮元强调名册不便交给湘省保管,是因为:其一,空间距离太远,难以操作;其二,需要名册数量过多,无以操作;其三,广东自有地方官管理盐商,无须湘省过境查问。此番回应,理据似乎比较充足,因而口气也颇为强硬。此次回应使嘉庆二十二年(1817)庆保所提方案未能实施。

(3)道光十七年(1837),两广总督邓廷桢上奏拒绝陶澍核定粤盐熬锅的要求。此次上奏,所论主要是赣南粤盐子店情况,但结果同样适用于湖南南部。邓廷桢认为不能额定“熬锅”的理由,在于售盐要符合当地民众的饮食习惯与本朝成例。这与蒋攸铦第一次提出熬锅数量不能固定的理由,是舱底积存青盐“时有时无”,需随时煎熬,已完全不同。他说:“粤盐生熟兼销,系康熙二十七年八月议准,载在盐法志内,称粤省熟盐煎于归德等场,生盐产于淡水等场,在民嗜好不同,有食生盐者,有食熟盐者,向来原听商民随便办掣。……赣埠熬锅,先于道光元年经前督臣阮元复奏融引案内,声明官锅一项系视埠之畅滞为用锅之多寡,随时增减,难于悬揣额数。钦奉谕旨允准移行遵照。今江省以粤盐由晒扫而成,不须锅熬变熟,冀侵淮纲,是直以前人便民之良法,视为枭贩骛利之私图,恐非平情之论。况淮盐色黑,粤盐色白,熬熟亦然,岂能淆混?至近来既多食熟盐,又加以融销例引,倘执生熟各半,按额核锅,似亦不免胶柱刻舟之见。……江粤民皆赤子,既未能强之独食生盐,即生熟限以各半分销亦难家喻户晓。若如江省议以每店定锅二十二口,一遇埠销畅旺,乏锅煎盐,实于课饷民食均有窒碍,亦应照旧听其随时增减,以资利济。”[104]不仅如此,邓廷桢还在以技术分析进行“防守”之后,进而以带有感情色彩的文字来反击陶澍并打动道光帝。其奏文云:“臣复思两江督臣陶澍整顿淮纲,志在兴利除弊,初非故与粤省为难。第其在淮言淮,犹之臣在粤言粤。粤因革损益各有攸宜,实难彼此迁就,如谓邻私侵灌,则粤与淮同所当各守各界、各缉各私,严驻卡之巡查,惩得规之包庇,以期同疏课引,自卫藩篱,较为尽善。若不此之议,惟图变粤省百数十载之旧章,未见有益于淮,先已有损于粤,何异因噎废食,且欲废人之食,势不至干人已交病不止[105]。臣受恩深重,公事公办,不敢立异,亦不敢苟同。否则国课攸关,成宪具在,各前督臣所兢兢守而弗失者,一旦由臣坏之,臣虽至愚,何肯出此?所以情难缄默,敢特陈于圣主之前者也。除将司道查议实在情形移咨两江督臣查照定案会议具奏外,谨先恭折缕晰复奏。”[106]邓廷桢虽表面肯定陶澍“兴利除弊”“在淮言淮”,但“初非故与粤省为难”一句,已经强烈谴责陶澍此举实在是与粤省为难。邓廷桢进而指出,陶澍不思自固藩篱,却“图变粤省百数十载之旧章”,完全是“欲废人之食,势不至干人已交病不止”。批驳陶澍之后,邓廷桢转而陈情自身之为难,称“国课攸关,成宪具在,各前督臣所兢兢守而弗失者”,自己亦不能“坏之”,所以,“臣虽至愚,何肯出此”,完全拒绝了陶澍固定“熬锅”的方案,并最终得到道光帝朱批“依其行”,否定了他自己此前对卢坤和陶澍两个折子的朱批,维持了粤盐“熬锅”的自由与随意。

综上所述,在双方关于粤盐“熬锅”的争论中,淮盐区要求粤商熬锅固定化,由其官员在地方管理核查粤商名册,甚至不时越界巡查广东盐商;粤盐区则坚决维护熬锅数量随时增减,并由己方自主管理粤商名册,巡查盐店。显然,问题的核心在于熬锅数量是否固定。如果熬锅固定化,每年粤北产出的广东熟盐数量基本固定,对于淮盐区防止粤盐化官为私,渗入淮界是有相当帮助的,而粤盐将白色生盐转化为灰色熟盐,渗入淮区的数量自然受到抑制。因此,最为重要的问题,就变成粤商熬锅所熬食盐,到底是满足当地民众生活习惯之需要,还是满足输出粤盐进入淮界的需要,从上文所述当时湘南淮界区的实际销售状况,以及淮界区截获的化官为私的粤盐案件之频繁来看,其实不言而喻。所以,淮盐区的各种抱怨以及固定熬锅的要求,显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另一方面,鉴于嘉道年间粤盐唯一可以完成食盐销售引额,并有余力帮助销售其他盐埠引额的地区,就是粤北、湘南和赣南,粤盐区对淮盐区要求的各种抵制和坚决维护粤盐熬锅数量的随时增减,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显然,粤盐在制造、培育并维系一个“合法走私”的食盐销售地域。但是,这一目标的达成,仅靠广东官方的努力是不够的。毕竟两淮盐区会在其盐区边界巡缉私盐,如果广东官方纵容粤盐北进淮界,靠的是盐枭走私,或者贫民肩挑背负贩私,从数量上说,肯定很难做到上文史料所指称的两淮盐区中湖南南部衡州、宝庆、永州三府百姓尽食粤盐的规模。因此,其目标的达成,还需要潘进等具有可资利用的人际关系网络的一批盐商,直接让湖南南部地方官为粤盐北进提供方便。这说明,上一节所总结的清代私盐市场形成的路径与策略,奠基于传统文化体系的人际关系网络并受制于国家参与与干预的制度结构,其中的制度结构所包含的不仅仅是淮粤两盐区的食盐专卖制度几经变动后所形成的专商引岸与一体通商的区别,还包括粤盐区内部所形成的灵活多变的食盐销售体系,即所谓融销(以及借销、代销、搭销等[107])制度,不过,这种制度体系显然仍然由传统中国文化的灵活性强、原则性弱或者说善于发现既有制度漏洞的特征所涵盖。因此,在总结性的归纳中,我们说私盐市场形成的路径与策略,是基于传统文化体系的人际关系网络以及国家参与与干预的制度结构的,并不会因融销等制度的产生,以及该制度背后两广盐区官方的事实目的而改变,但这一经验事实,仍然在细节层面丰富了我们对清代私盐市场形成的路径与策略的理解。它意味着,私盐市场形成的路径与策略中的制度结构,绝对不可以简单化理解。这种制度结构,既是传统文化体系下的制度的复杂灵活,更是利益驱动下的复杂灵活。这种复杂灵活的制度结构的形成,既包括创造制度的利益各方的参与,如本案中所涉及的两淮、两广的官员以及户部和皇帝,还包括具体的盐商,更包括传统文化体系的参与和介入。

与传统政治和文化的惯性运行逻辑(或者称为“路径依赖”)相比较,本案例揭示出来的私盐市场形成的“路径依赖”,在本书的议题上,更值得我们重视。如果不从经验事实的时间脉络出发,而是从史料所体现的私盐市场规模大小的逻辑顺序出发,我们可以判断,阮元与苏高华的故事,正是潘进与彭应燕故事的升级版。潘进与彭应燕的故事,可以看成是私盐市场形成的逻辑起点,那么,阮元与苏高华的故事,则是私盐市场形成的路径依赖的典型表达。在阮元与苏高华的故事中,除了行政官员以及盐商级别上升,市场规模扩大外,其中所有的形式逻辑与社会逻辑均表现出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性。苏高华负责粤盐北柜的销售任务,承担销引完课的职责,潘进与“孔文光”负责乐桂埠的销售任务,承担乐桂埠的销引完课职责,但两者当时均有义务为两广盐区各疲埠融销食盐,因此,无论是潘进、“孔文光”还是苏高华,都必须努力设法打开粤盐北进的道路。有着共同利益的他们,或借重湖南地方官的帮助,或借重两广大员的支持,在共同作为强大后盾的广东官方的协助下,利用基于传统政治文化的复杂人际关系网络和国家参与与干预的制度结构,源源不断地向淮盐地界的湖南衡州、永州、宝庆三府走私粤盐,一解广东官员在盐政事务上的心头之患。而阮元等广东官员,包括负责盐政事务的两广总督、盐运使等人,则同样利用制度结构以及本书在经验事实上暂未提供材料支撑的朝廷中的人际关系网络,既为自己的考成需要,也为盐课收入的要求,与苏高华、“孔文光”、潘进等盐商结成利益共同体,共同促进私盐市场在潘进行动的逻辑道路上继续发展。这说明,从私盐市场规模大小的逻辑顺序分析,潘进与彭应燕的故事,可以阐释清代私盐市场形成的路径与策略,而阮元与苏高华的故事,则清楚地表达了私盐市场形成的路径依赖。

[1]当然,工业用盐的化学结构与NaCl有不少差别,因为与本书主题无关,故不展开讨论。

[2]事实上,对食盐进行垄断贸易的,历史上并不止中国一国,欧洲的法国等国家,也曾有过食盐垄断贸易历史。参见MarkKurlansky,Salt:AWorldHistory,London,PenguinBooks,2003。这里所谓垄断,与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亦有一些差别。经济学所谓垄断,主要指市场上的强有力者控制了商品价格。而清代政府对食盐贸易的垄断,不仅大部分时候影响或者控制了价格,而更重要的是,还直接控制了作为物品的食盐本身的生产与流通。

[3]这里所谓以特殊形式贸易的私盐,包括在本盐区合法贸易的官盐在跨盐区后,在非其引岸的另一盐区销售等形式。

[4]张世明对此有相当精确的概念界定,区分了专卖、专营等历史上的诸多贸易形态,本书为适应传统的习惯,仍将食盐的各种垄断贸易统称为专卖。希望进一步了解其概念的读者,可参阅张世明的《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载《清史研究》2001年第3期)。

[5]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6]参见黄国信:《清代盐政的市场化倾向——兼论数据史料的文本解读》,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4);《清代食盐专卖制度的市场化倾向》,载《史学月刊》,2017(4)。需要说明的是,此二文文题相近,但内容并不重合。

[7]刘翠溶认为明清食盐贸易所形成的是具有市场性质的“不完全竞争市场”。她在研究明清余盐、官盐市场及税收升降,要求开放食盐自由贸易的言论之后,指出:明清的官盐贸易属于不完全竞争市场。其不完全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政府设定盐区,并限制盐区间竞争;第二,盐商由政府募集而来,有准入和退出条件,纲法实施后世袭;第三,盐引或盐票是食盐买卖的合法且有价凭证,盐价大部分由官方制定而非市场决定;第四,政府严禁私盐,并用各种方法来应对私盐以维持官盐市场。这充分说明了清代盐政的垄断性和专卖性不容忽视。不过,她同时指出,在这样的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一直到19世纪初,官盐在与私盐的竞争中,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盐税上升,并且盐价随着整体市场价格波动,表明清政府食盐专卖体系下的盐价,虽然主要由政府设定,但仍然跟市场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参见Ts'ui-jungLiu(刘翠溶),“FeaturesofImperfepetitionoftheMing-gSaltMarket,”inYus'ui-jungLiueds。,arketEyinTransitioheInstituteofEics,AcademiaSinica,1990,pp。259-327。

[8]参见(清)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三《食货志四·盐法》,3603页,北京,中华书局,1976。

[9]关于专商引岸和一体通销,请参见杨久谊:《清代盐专卖制之特点——一个制度面的剖析》,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集刊》,2005(47)。杨久谊指出清代的引岸有两种类型,分别是“既占引窝又占引地”和“只占引窝不占引地”,为表达方便,前者我们称之为“专商引岸”,后者我们称之为“一体通销”,其实,此二词并非特别严谨,尤其是“专商引岸”,在一体通销制度下,获得盐商资格的商人也是专商,并且被限定只能在某盐区(或省区)内销盐,如果把盐区(或省区)当成引岸,那么一体通销的情况亦可称为专商引岸。因此,本书中所谓专商引岸,所指主要是某一盐商只能固定在其引地(一般为府、县级地域)而不可以在盐区内跨越自己的固定引地销售食盐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视为狭义的专商bd}}引岸。

[10]关于官盐批发价,请参见韩燕仪:《清前期两淮盐价的形成机制——以湖广、江西口岸为中心》,硕士学位论文,中山大学,2017。

[11]参见张小也:《清代私盐问题研究》,14~27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12]参见张小也:《清代私盐问题研究》,46~252页。

[13](清)陈宏谋:《申严私盐积弊示》,见《培远堂偶存稿》卷四十二《文檄》,转引自潘琦主编:《陈宏谋集》第10册,136~137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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