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政府对婢女的救助
一、强化的社会控制有利于婢女求助
1900年,义和团和八国联军进入北京,造成北京秩序混乱、社会失控。为了社会治安的需要,北京建立了具有近代意义的警察制度。[3]1913年,北京临时政府将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合并,称为京师警察厅。京师警察厅继承了1910年内、外城巡警总厅的警察区划,将北京划分为20个区。[4]1924年,京师警察厅的职权范围扩展到北京四郊,警区也随之扩展到24个,各个区署都设置了数量不等的派出所。[5]在清末时,内城巡警总厅的辖区面积约有“一百平方里,竟设立二百零四个派出所,平均0。5平方里就有派出所一处”[6]。各派出所有巡官1人、巡长1人、巡警8人,负责守望、巡逻所管辖的地面情况,处理有关事宜。[7]1906年,外城巡警总厅巡官、巡长和巡警共有1455人。[8]1911年,内城巡警总厅巡官、巡长和巡警有3450人,外城巡警总厅巡官、巡长和巡警有1998人,共计5448人[9],这年,北京市人口为783053人[10],平均144人配置一名警察。1912年,内外城巡官、巡长和巡警人数还有所增加,内城增加到3501人,外城增加到2521人,共计6022人[11],这年,北京市人口为725035人[12],平均每120人配置一名警察。1924年之前,京师警察厅的管辖范围只限于北京城区,城门之外由步军统领衙门管辖。北京市民习惯把派出所称为“段上”,也称为“巡警阁子”;在北京城区,街头巷尾的“巡警阁子”比比皆是,再加上人数众多的警察,老百姓都说,北京的“看街狗比看家狗还多”。[13]
巡警是实际负责所管辖地区警务的直接执行员,他们工作时,要随身携带佩刀、捕绳、警笛、小本、铅笔和名片等。9岁的婢女赵春红每逢女主人责打她时就要逃走,女主人就吓唬她,称“街上到处都有巡警,还带着刀,如果一出门”,巡警就会把她“杀掉”或把她带走,以至于赵春红“看见巡警就害怕”。[14]警察控制面的扩大和渗透,也意味着国家控制权力已深入城市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北京居民的日常生活,甚至是家庭内部的事务都会与警察产生联系。
警察厅设置大量的派出所,配置大量的警察,不仅加强了社会控制,促进了北京城市的现代化,也为婢女寻求解放提供了机会。例如,14岁的婢女黄莲花被主人诬蔑偷钱偷食,主人还责打她,威吓她。她做完家务从主家出来,遇见巡警,就将主人“虐待情形告知”,请求救助。[15]婢女王秀芳被主人责打,她就出门,跑到“内一区第一段,鸣警请求救命”[16]。14岁的婢女彩莲照顾主家小孩时,“因一时困倦偷闲歇睡”,主人气愤,用竹板打她,彩莲乘隙跑出,到“内三区第十四派出所,喊告女主人虐待”。[17]王邵氏逼迫婢女陈云卿为娼,陈云卿就出门喊警,寻求保护。[18]12岁的婢女阿金经常被主人责打,满身伤痕,车夫、邻居等人就告诉她,让她去找巡警,她“即赴派出所喊告主人虐待”[19]。21岁的彭桂花因做不好主人安排的事情被殴打,致其“嘴唇破裂,面部红肿”,彭桂花就到派出所去求助巡警。[20]
警察厅遍地设置的派出所,除被动地接受婢女的求助外,各派出所巡警在日常巡逻时,也会主动救助婢女。
二、警察日常关注
每当“民众酣睡醒来时,听到巡警腰上刀铄碰击的哗啦哗啦声,会自然的有一种安全感”[21]。巡警每天都要在带班巡长的带领下,守望、巡查所管辖的地区,随时上报管辖区域内所发生的事宜。巡警巡逻时,婢女问题是他们所关注的问题之一。例如,内右四区巡官在巡查时,听说辖区内住户冯赵氏虐待婢女巧云,并且吸食鸦片。巡官带巡警到冯赵氏家内检查时,见冯赵氏正在炕上吸鸦片烟,当即将冯赵氏扭获,又在冯赵氏屋里搜出“拷打婢女的木棒、绳子”等物,遂将冯赵氏、巧云连同证物一块带到警察区署。在警察区署,警察检查巧云“右手腕皮破木物伤一处,左手腕红肿木物伤一处,合面左肋相连木物红肿伤二处,脊背及腰眼均有会脓疮”,冯赵氏因“虐待婢女并吸食鸦片被拘役二十日,被罚金三十元”。[22]12岁的来安因为做事疏忽,被主人责打,无处可去,在街头啼哭,巡警发现了她,把她带到警察区署,问明原因,又派人把她送了回去,并嘱咐她的主人,以后不准再责打她。[23]
外右五区巡警在巡逻时,发现13岁的婢女胡小林“颊面有血,在道旁啼哭”,询问得知,是主母用劈柴把她头顶打破。巡警把她带到警察区署,署长立即派巡警查传“行凶家主”胡翔云,认为“胡翔云身为职官,竟听其妻毒打婢女,至成重伤,洵属惨无人道”。[24]
巡警温忠禄在手帕胡同西口守望时,见有一个名叫腾林贞的妇女在街上啼哭,“形迹可疑”,询问得知,腾林贞在腾幼庭家当婢女,腾幼庭使唤她时,她因为动作迟缓,被腾幼庭夫妇打了嘴巴子,腾幼庭夫妇还用劈柴打她头顶,并将她驱逐出门。她“因不识路径,在街盘旋,晚间在不知地名河沟睡歇,今日走至大街,因无处可投,在街啼哭”。由于腾林贞不清楚腾姓的住址,警察区署的巡警在无从查找的情况下,一面出示招领布告,一面将她送往警察厅安置。[25]
18岁的婢女侯海棠由于玩耍不做事,被主人打了嘴巴,侯海棠就偷偷出门,拟跳河求死,巡逻的巡警发现后,将她救获。[26]有一名叫章亿魁的巡警巡逻时,见13岁的幼女李九如在街上哭泣,自称是贾家胡同靳州会馆陆军部科员李济舟家的婢女,李济舟夫妇因怀疑她偷窃,用“铁通条将她右手腕、脊背、两腿打伤”,她跑到街上,不愿回李济舟家去。巡警调查发现,李济舟“虐待李九如情况属实”,就把李济舟虐待婢女一事上报给警察厅处理。[27]
中一区第一路巡警巡查时,听到住户院内有小孩哭啼喊嚷的声音,就将住户女仆李刘氏唤出诘讯,始知是婢女许玉子因为偷吃食物,被主人倒捆两手锁在了屋里,主人出门未回,巡警救出婢女许玉子,一面把“李刘氏并许玉子二口解署”,一面“派警在其门外看守”,以便传讯她的家主。[28]12岁的刘冬梅因不会照料小孩,被主母责打,在街啼哭,不愿回归,巡逻的警察就把她带到警察区署安置。[29]16岁的焦喜荣是天津许海山家的婢女,许海山之妻脾气不好,时常苛责她,她即拿着自己的衣物,逃到北京,由于无处容身,在街啼哭。巡警把她带到区署,报告署长,署长上报到警察厅,警察厅以“本厅有保护人民之责”,立即派警察到天津,查询“许海山平日待遇焦喜荣如何?买焦喜荣时,是否有中人、有字据”[30]等。
巡警自身也处在社会底层(普通警察每月薪水只有8元左右),有些经济比较困难的巡警的女儿也会充当婢女。因此,巡警对同属社会底层的婢女抱有自然的同情之心,他们在执勤巡逻时,也就会格外注意婢女问题,以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救助。
三、关注报纸舆论
前文中讲到,在北京,不管是以政治舆论为主的大报,还是反映市民生活的小报,都开辟有专版或专栏,刊载北京的社会新闻,关注市民生活中的琐事。这些社会新闻中,当然不乏婢女的相关信息。政府人员在阅报时,如发现有关于婢女挨打的消息,就会派人查证是否属实。例如,内右三区警察区署署长发现《爱国白话报》《群强报》《京话日报》都载有《毒打使女》的消息,正要派侦缉巡官调查时,“景督查长也函请调查此事”,同时,“行政处发交《北京民强报》新闻栏内载有毒打使女一则,内称北城旧鼓楼大街大石桥东口内路北小胡同门牌四号住户韩姓自称是学校教员,伊妻某氏烟瘾甚深,每夜一两点钟尚不睡觉。家中有个十岁的使女,夜内伺候他,稍一困倦竟被某氏毒打,现已遍体鳞伤。每夜哭喊之声惨不忍闻,前天夜内有四邻前往劝解,据韩姓称说使女是花钱所买,立有字据,打死勿论,何人不得干涉。按警察有保护人命之责,似此恨毒残忍之妇不知能否干涉云云”,京师警察厅总监即下令内右三区警察区署详细调查。内右三区警察区署署长立即派侦警前往,发现确实有10岁的婢女素秋被主人毒打的情况发生,素秋“左右胳膊及左右两腿,均有被殴青红伤痕,头部亦均被殴,看其形容确有被虐待事实”。素秋的女主人李张氏称,素秋是她在上海当妓女时花40元买的,因为素秋不听使唤,就时常责打她。李张氏因虐待婢女素秋,被“拘留示警”,素秋被送往女工厂安置。[31]
图8。1京师警察厅总监的阅报批示
图片来源: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J181,目录号:19,案卷号:17499。
1914年4月22日,《大国民日报》载有《虐待使女者鉴》,称“右安门内万寿营西住户某姓,在财政部印刷局做事,家有一使女,年十四岁,时常被其夫人毒打,并用火烧红铁器烙得周身是伤,刻闻该使女日前竟因伤身死,某姓之妻遂将该使女连衣掩埋。不意自该使女死后,某姓之妻昼夜心惊胆怯,呼嚎不已。闻者皆谓系被该使女所缠云云”。警察厅让所属的警察区署派人严密调查,“巡官督同该辖区的长警,并便衣侦警”详细调查,并无此事发生。[32]1919年4月15日,《群强报》载有《毒虐使女》一则,称家主“令该使女赤体跪下用鞭毒打,坐褥上密排二三百针,令别的使女将海棠搭在褥子上,扎成刺猬一般,该王大笑,以为取乐。闻其太福晋曾力劝,或将海棠送人,或将海棠勒死,□王说我还拿他解闷儿呢。不令他速死,这种残忍行为,比殷纣王还加一等,维持人道的,可以想法子救救他这条小命儿”[33]。京师警察厅即派警察调查,发现是庄亲王府的“二侧室韩氏自由责婢犯众怒,似系家庭不甚相得,致生枝节所致”[34]。1915年5月4日,《京津时报》载有毒打婢女的消息,“该报所载是否属实亟应调查”,警察厅抄录报纸上的内容后,要求所属的内右一区“查证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即行按律究办,以维人道”,后经辖区巡官查证,“并无使女秋儿之名,亦无毒打使女情事”。[35]
即便警察厅总监没有督促,警察区署如果发现辖区内有“虐待婢女”的消息,也会主动调查。1925年1月5日,《实事白话报》有《因何虐待幼女》的新闻报道,该消息称,“马家庙万和公寓二十四号住有某甲,携一妇女,不知从何处买一幼女,年仅十岁龄,终日毒打,哭号之声达于户外,近则虐待较前尤甚……想此幼女年仅十龄,因何如此虐待,令人不解,望有地方之责者可以干涉,免出危险”。内右一区警察署看到这则消息,立即派辖区的巡官调查,得知是婢女张子玉偷窃食物,主母张马氏用“火剪抽打”,致张子玉两臂有伤,由于“案关伤害”,区署将张马氏、张子玉送交京师警察厅处理。[36]1928年8月15日,《顺天时报》载有《虐待使女之惨闻》的报道,这则报道称,“外右四区属保安寺街中间路北七号住户王姓有婢女年刚八岁,王姓妇终嫌其懒惰,每有所触,辄横施毒打。该使女哭号之声达诸街巷,附近邻居多不忍闻。日昨该使女因小事触犯王姓妇,王姓妇竟用绳倒捆使女两臂,以足踏胸,用线香燃着,用火戳该女之眼皮,并不许哭号,否则另行火烧。致该女受此毒刑,不敢声扬,现该女驰驱如故,两目红肿,焦头烂额之幼女,即在无(人)间地狱中之使女也”[37]。8月16日,外右四区署长看到这则消息后,派辖区的路段警察查证。辖区路段巡长调查后发现,虐待婢女的户主是四川人,在市政公所任职,婢女叫小梅,也是四川人,“该宅女仆说,本宅大小姐王缃时常责打婢女小梅”。巡长查看小梅“年甫十一,左脸有烧伤数处”,准备将小梅带到警察区署,临走时,“该宅三小姐嘱咐”小梅,不准“说出被责打之事,如若说出,回宅后必将加倍毒打”。小梅“身受伤痕,因畏主不敢供诉”,外右四区署长将该事件上报给警察厅,称“使女小梅几于遍体皆伤,其受王宅虐待无疑,人道所关,生命所系,若不妥为保护,后患何堪设想”。[38]这些事例表明,警察厅、警察区署对相关的新闻报道较为重视,“警区之注重报纸,维护人道,于此可见一斑”[39]。
四、重视邻里揭发
民国时期,蓄婢属于违法行为,但在市民层面,主家只要不虐待毒打婢女,就不违法,也不会被人追究。邻里之间,谁家有无婢女,也都了如指掌,如“隔壁李姓系湖北人,在清使(史)馆当差,家有三个少爷,一位少奶奶,二个使女,大使女约有十五六岁,二使女约有十一二岁”[40]。谁家如果责打婢女,邻里之间也很清楚,只不过多数人会事不关己,不便过问。只有在确实看不下去时,邻里才会干涉,如“兹为其家体面计,姑隐其姓名,若复毒打如故,闹出人命,余必到法庭告发”[41],“这何刘氏与我住街坊,他虐待使女小桂花无分昼夜,时加毒打,哭叫声言,有扰公安,我以事不干己,未便干涉,今日清晨他又将该使女毒打,我给劝解,他即不愿意”[42]。市民赵姓到警察区署称,“内二区二龙路三号住户殴毙使女,贿赂阴阳生开具阳榜,私自抬埋,请调查究办”,区署派警察调查,得知“该住户范姓有婢女金铃八岁,探警从旁设法侦查使女金铃因患时疫病症,救治无效身死,经范姓备棺装殓。有附近邻居因知该婢女平日受虐,遽然身死,恐有别情,遂报告本段派出所”,巡长告知范姓,“现在病故之人,皆须验看,如系时疫,即须呈报,以免传染,遂起馆验看金铃尸身,并无伤痕”。[43]
一位名叫徐鸿轩的市民直接写信到警察厅,信函中称,他的邻居曾姓“每日虐待婢女,太无人道”,“昨晚由夜九钟打起,正十二点尚不停止,闻之不忍,就请巡警前往告诫不得如此虐待毒打,哪知该曾姓不但不听,反而打之更甚,直到深夜两点钟,才不闻呼嚎之声”,“似此惨无人道之事,阁下有保护人民之责,应请饬区切实查办,以维人道”。警察厅厅长接信后,命令所属区署立即派人“查明回复”。[44]另一市民米启乐写信到警察厅称,“北池子宝丰成古玩铺袁仲方家,养有十四岁婢女一人,终日受其女主人打骂,四邻常闻哭喊求饶声,事关人道,谨此用函代报不平,肯乞总监大人派人调查”。警察区署得知后,立即派辖区巡官调查,据称,“北池子宝丰成古玩铺有袁仲瑄而非袁仲方,袁仲瑄妻苏氏性质尚属温和,非刁悍妇女一流,婢女小雪赋性愚拙,平日做事时有错误,不免受主母苛责”。小雪与袁仲瑄是同乡,随袁仲瑄来北京已有六个月,仅被责打二次。平时,小雪“食则与主母同食,寝则与主母俱寝,并无区别,也无限制”。巡官“连日又从各方设法探询,袁宅婢女小雪实无受主母虐待情事”。警察区署随即指出,“婢女年幼,难免疲玩,服役偶有过失,自应随时管束”,然而“乡愚幼女,职供驱使,为主人者正宜于督责之中,加以善言训导,宽猛相济,久之自不难潜移默化,就我范围。否则一味苛责,致使邻有闻言,则物议之来,固所难免,此次虽经查无前项事实,究属不为无因”,并告知袁姓,“慎勿稍有虐待使女情形,致贻邻人口实”,又嘱咐辖区的警察“对于该户无分昼夜格外注意,如闻有哭喊打骂声,查询属实,即行前往干涉,毋稍放纵”。[45]
有匿名信函举报“前国民二军军官李鹏飞终日毒打婢女,体无完肤”,“现今欲将此女送入娼家”,警察厅批示所属区署,派巡官严密调查。巡官调查时,据主人李鹏飞称,他有婢女名叫双梅,因常到邻居卢姓屋中串门,他曾将双梅责打,招来卢姓的愤恨,婢女双梅身上的伤痕是生疮留下的,并非伤痕,他“实无虐待,欲将其价卖为娼”的事情。然而,警察派人检查双梅“两肩甲、脊背左右热物烫伤及他物,均系旧日伤痕;两臂、两腿有他物亦系旧日伤痕;仰面两腿有指甲抠伤七八处,皮破;右腋甲有旧日烫伤两处;两手腕有指甲抓伤三四处;两腮有手掌伤”。双梅称,她不愿在李鹏飞家,北京又没有亲属可以依赖,情愿到妇女习工厂去。[46]一位名叫王淑贞的女士直接写信给公安局:
公安局长钧鉴,查西城六部口39号邱姓蓄一婢,年十余,邱母女日夜毒打,百般凌虐,困苦不堪。每日主人有余食则食,其余无从一饱,无余则饥饿,视为寻常。又无棉被,每夜即宿于屋内隙地。饥寒交迫,兼受酷刑,贫弱女子无处呼冤,邻近闻知,亦无救济。因畏邱氏母女凶狠,复也特求局长哀怜,派员密查严办,从速救此婢于水火之中,功德无量。此次务必使婢与邱离,否则婢必死于邱之手。千万不宜和平了结。邱甚狡猾,必百般掩饰,此次暴露,邱与婢结怨尤深,贞与邱无关系,心不能忍。
王淑贞
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47]
这则投诉信既描述了主人虐待婢女的惨状,又给公安局提出建议,认为绝对不能和平了结,否则婢女受苦更深。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公安局对这类事件多采取和平处理的态度。
民国时期,在城市化进程中,国家通过警察这一工具强化了对底层社会的控制。如果说保甲是政治组织的最下层[48],它把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筑到每家门口[49],那么警察出现后,则把这条轨道延长到了门内,甚至触及门内的每一个人[50]。北京自建立现代化警察系统以来,对地方社区的控制与渗透日趋严密,从而使处于社会底层的婢女得到较多的关注。当她们遭遇生存问题时,能够喊告有门;当她们走投无路时,能够获得救助。警察在对待婢女问题上,也有明确态度,“查使女人格虽属卑微,亦系人子,乃该氏不知教导,竟自平日虐待,实属有乖人道”[51],“查胡翔云系盐务署佥事,身为职官,竟听其妻毒打婢女,至成重伤,洵属惨无人道。并据该婢供称,胡翔云亦时有打骂情事,如果属实,未免残忍”[52]。警察对婢女问题的明确态度,有利于他们救助婢女。社会控制与社会监督的加强,也有利于婢女生存环境的改善。
但是,由于警察的工作性质,民国时期,警察对婢女的救助也存在问题。首先,警察的救助多属于“事后介入”,具有随机性、被动性,只有当婢女自己前往派出所投诉,或由邻里告发,或被报纸揭发时,警察才会介入。否则,即便“知道该宅时常责打使女,并未听见啼哭,亦无人控告,无法可管”[53]。其次,警察厅言行上也相互矛盾,一方面发布布告禁止买卖婢女,另一方面又对存在的蓄婢事实采取默认态度。有的婢女从主家跑出,欲寻求解放时,会谎说她们被主家虐待,并坚持不愿回归,警察在检查婢女身上没有伤痕,调查主家没有虐待婢女后,则会对婢女进行多方开导,劝告她们回归主家,要么派巡警把她们送回,要么由主人自己领回。在婢女解放的社会大环境下,作为政府机关的警察厅,为什么不解放她们而是将她们再送回去呢?最后,警察具有双重角色,既充当婢女的保护者,也充当主家的协助者。当然,婢女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才会彻底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