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募候选合作伙伴
慈善人士作为财富人士,可以选择不亲自执行项目,而通过资助适当的社会组织来开展慈善活动。这种形式一是可以提高慈善活动效率,促进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二是能发挥慈善家承担风险推动社会创新的作用。目前主要有两种途径来寻找适当的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慈善活动:响应式与主动式。
响应式是指通过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介发布提供资助的信息进行公开招募,可以是有截止日期的定期招募,也可以是长期招募。竞赛和评奖是公开招募的一种,通过竞赛和评奖活动能够迅速扩大组织在特定领域的知名度,收集领域内活动者的数据。
对于响应式而言,慈善人士作为捐赠方无须自己发起项目或进行项目设计,在议题领域的调研方面工作量也较小。可以通过征募申请书,收集大量组织信息,了解议题相关的当下需求和多元化的解决方法,选拔出最适当的组织提供支持。资助方这种方式对议题的范围要求比较灵活,可大可小。选择这种方式,意味着工作中会有较高比例的人力物力用于处理回复申请的行政工作。
一些资助采取竞赛方式来决策资助对象,通过高调宣传,使该议题能汇聚大量社会关注和问题解决方案。同时还可以撬动注意力来扩大影响,使资助本身成为传播和公关活动的主体,资助方的曝光度更高。这种资助方式有形成新闻故事的潜力,能够吸引公益慈善行业外的媒体关注。这种传播力度可以形成杠杆,带领更多人关注议题或资助解决方法。但高调的风险是很难“安静地失败”。媒体会关注竞赛获奖者是否存在争议,或是否能完成创新。
主动式是通过数据库搜索、他人推荐或行业活动了解可能的合作对象,直接与其进行联系。如果已经确定了感兴趣的议题领域或明确的目标议题,可以从领域内的机构联盟、平台网络和峰会论坛入手,建立潜在被资助方数据库,包括个人和机构,并定期更新数据。也可以咨询相关专家,邀请已经在该领域开展活动的慈善人士以及已有的合作伙伴进行推荐。通过长期的工作,建立自己的人脉和信誉,对于吸引潜在伙伴也有帮助。除了有针对性地来寻找相应的组织和潜在项目之外,也可以与执行机构一起设计项目。
这种方式因为参与者不够多元化,有较高风险错过更合适的组织或项目,这就要求慈善人士对相关议题领域有更多研究和知识基础。通常在目标是实现系统性变化时,会采取这种方式,与少量组织建立3~5年的资助关系。这种方式一般不接受不请自来的申请,而是定向直接与组织进行联系,行政成本较低。
在招募合作伙伴时,建议为特定资助项目制定具体明确的资助指南,以便潜在合作对象理解项目的目标,提出与项目更匹配的申请书,节省筛选和回复申请书的时间。而制定资助指南的过程,也有助于财富人士自身加深对项目目标和战略的理解。资助指南将是审阅项目申请书的基础,公开和申请者交流资助指南,有助于建立信任关系。
潜在合作对象最关注的问题是:是否资助我工作的领域?提供什么支持?怎么申请?何时申请?资助意向书和资助申请书中应当包含什么信息?影响资助决策的最重要因素是什么?何时能收到答复?
因此,资助指南的内容应包括:资助领域、申请方式、程序、截止日期、需要提交的材料、回复时限。
除这些必要内容外,为回答上述焦点问题,资助指南还可以增加:
机构概况:使命、愿景与核心价值,理事会成员,过往资助项目;
优先事项:在形式、地域以及其他方面优先考虑的要素,同时也应说明不予资助的活动;
资格要求:如登记情况、活动范围等;
支持方式:包括资助额度、是否提供核心资助、是否要求配套资金、可否长期资助等;
管理政策:在初次资助、资助续签、实地考察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选拔机制:参与方式、意向书或申请书模板、筛选和评审方式、资助决策所需时间、信息交流方式。
香港陈一心家族慈善基金会资助条款
为了防止申请者对资助产生依赖性,基金会资助项目的期限通常最长为三年,在特别情况下才会考虑给予更长的资助。基金会认为推动受资助者不断改进,以免产生自满和依赖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仅在项目的设计、预期效果等方面有实质进步的前提下,基金会才会考虑是否批准受资助者延续资助的请求。
资助项目区域:
本基金会资助在中国内地(主要分布于北京、上海、安徽、江苏及云南)及香港的创新、高效能和具影响力的项目。
配对资助:
基金会尽量提供配对资助,以鼓励更多捐赠者的参与。
多方参与:
基金会鼓励合作伙伴尽力以金钱或其他形式共同分担项目成本。同时亦鼓励各团体寻找不同的资助来源,以免过分依赖个别捐赠者。
基金会的咨询委员会积极参与整个审核过程,同时亦与基金会职员定时进行视察,以评核和支持项目的推行及受惠的社群。
不接受的申请要求:
任何申请要求,若用以填补资金赤字或者填补其他捐赠者所取消或减少的资助,基金会概不接受。其他不接受的申请要求包括:
1.基金、年度筹款或联合活动;
2.以个别人士为受益对象的项目;
3.医疗研究、戒毒康复、兴建护老中心、灾难救援或特定残障医疗;
4.派系或宗教团体举办的活动,以会员或信徒为主要受益对象;
5.申请的团体在基金会资助的主要地域内并未设办公点;
6.大型的娱乐或文化节目;
7.纯为集资或购置设备的申请;
8.申请的团体在同一次申请期里递交超过一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