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慈善信托的设立、管理和运营
一、慈善信托的设立
慈善信托的设立过程相对复杂。宏观上需要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系统性分析,确定家族慈善的愿景、定位、使命、目标的同时需考虑如何与家族、企业相互结合产生协同效应。在微观上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如信托机构、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等问题。本节将对慈善信托设立、管理运营、终止清算等内容及注意事项进行系统介绍:
1.确定愿景、定位、目标
如果委托人有意愿奉献社会、从事公益慈善事业,首先应当进行自我梳理或与家族成员共同探讨,理清家族从事公益慈善的意愿、定位和动因。这一环节非常重要,不同的愿景、需求、目标将会直接影响到家族慈善事业动力性、可持续性、顶层结构设计、业务模式、社会影响、企业发展等诸多要素和内容。
一般而言,家族慈善的动因包括:价值观、人生经历、社会认同、践行承诺、宗教信仰、财务投资、遗产规划、风险管理、家族纪念与传统、代际传承、企业发展等等。在明确动因、需求之后,委托人还可思考希望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捐赠的资产类别、资产规模等问题。
2.初步筹划、达成意向
设立慈善信托是一项极其专业的事务,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规划、设计和辅助服务。如果委托人自己有专业的顾问团队(如家族办公室),可以与专业顾问团队进行沟通,进行初步筹划。如果没有顾问团队,委托人可以向私人银行、信托机构、基金会、慈善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建议选择有品牌影响力、实操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表达自身的慈善需求,了解慈善、投资、法律、税务、企业、财务等各个方面的信息,了解服务机构的胜任能力与合作资源。
初步筹划或者初步接触之后,委托人可以就相关事项与专业机构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签署合作意向书、保密协议、风险告知书、客户信息表等资料,专业机构还将进行尽职调查。
3.确定系统架构与合同内容
达成初步意向后,专业服务机构将依据委托人的规划与需求,设计慈善信托的系统架构,起草信托合同,并经多次协商、调整后予以确定。在此过程中,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关键因素:
(1)信托名称与备案地点。慈善信托名称多为“某某信托·××××慈善信托”“某某信托·某某私行·××××慈善信托”“××××慈善信托”,××××部分可由委托人命名。
设立地点关系到信托设立后需要在何地民政部门备案,接受何地的监管。法律规定在受托人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但由于各地监管和支持政策有所区别,所以要根据委托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确定。
(2)慈善目的。根据委托人自我需求,选择慈善目的,确定慈善活动范围(可多选):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注意不包含宗教事业)。
(3)设计架构与信托合同。架构设计与信托合同是整个慈善信托的核心,包括业务模式、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信托财产种类、资产规模、信托期限、慈善系统流程、投资系统流程、捐赠系统流程以及信息披露等内容。
①慈善信托业务模式:目前我国慈善信托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等结合的双层架构模式、单一受托人模式、共同受托人(后文对业务模式进行详细介绍)三大类,采用何种模式需要依据自身实际需求结合可配置资源,在专业机构的辅助下进行设计。
②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当事人之一,我们需要明确由谁担任委托人。是由企业创始人、家族继承人、家族企业还是家族基金会作为信托委托人?未来是否准备增加委托人?这同样关系到家族传承、治理与企业发展,需要周密规划。
我们还需明确委托人可拥有的权力,通常委托人拥有以下权利:按照自己意愿设立慈善信托、确定信托目的、确定受益人范围、了解信托财产运作处分收支情况、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查阅抄录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文件、变更受托人或监察人的权力以及信托财产的求偿权等。
③受托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由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分别或者共同担任,不同的业务模式各有利弊,需科学规划设计。同样,受托人也具有相应权利义务,具体包括:基于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享有信托财产转移的请求权,对信托财产的占有、管理、处分权等权利;承担申请信托登记备案、谨慎管理、诚信尽责、申请税收优惠(如可)以及清算义务。
④受益人:信托需要依据慈善目的确定受益人的领域、范围、人群,受益人必须是非特定人群且不能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同时,信托合同中还需要明确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是否采用决策委员会模式或者项目管理人模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