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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慈善信托的设立管理和运营(第2页)

⑤监察人:监察人并非慈善信托架构中的必选项,监察人应该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一般情况下,监察人可以是委托人的家族成员,可以是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家族设有家族办公室的,也可以由家族办公室担任。

⑥信托财产的种类、金额及信托期限:目前而言,可捐赠的慈善信托财产可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资产。由于股权和房产等需要登记过户的财产因制度体系不完善,需要按照交易过户处理并承担相应税负,因此在实际业务过程中,仍以货币资金形式交付的财产居多。慈善信托在财产金额上没有门槛要求且信托期限设计上也非常灵活,可设置为无固定期限或者永久存续。

⑦慈善决策、投资、捐赠流程:信托合同需要明确委托人慈善项目决策系统、财产投资系统、捐赠资助系统的流程和机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机制、年度慈善支出、是否设置监察人、是否设置项目管理人、是否设立投资顾问、财产投资决策与资产配置、各参与方的费用与报酬等。

如采用决策委员会模式,需要明确委员会构成,聘用方式,委员辞职、过世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办法,委员会管理及决策机制。如采用慈善项目管理人模式,需明确项目管理人筛选受益人的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管理人与委托人及受托人合作的模式与机制。

⑧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信托合同中应包含定期进行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4.受托人内部审批与报备

确定慈善信托整体架构与合同内容之后,受托人(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将进行内部立项、评估、决策。项目决策通过后,如果受托人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需于信托成立10日前向银保监部门进行报备。

5.签订合同

委托人与信托相关参与方正式签订合同法律文件,包括信托合同、保管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6.民政部门备案

信托文件签署后七日内受托人向所在地民政局递交相关材料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申请书;

(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信托文件;

(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6)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材料。

7.慈善信托成立

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慈善信托的成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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