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刑法上所谓的『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態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或者放任不作为,会造成触犯刑法条款的內容。
而我方当事人的心理是击碎窗户救人,主观上並没有破坏列车窗户的想法。
这一点在开庭前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实。”
“三,对於原告律师提出当时列车员多次劝阻我方当事人敲碎玻璃的情况。
经过与我方当时核实,列车员只是强调不建议击碎玻璃,因为车窗破损后会造成列车限速运行。
这一点有列车员当时自己佩戴的记录仪视频可以佐证。”
于洋说到这里,武秩突然出言打断:
“对原告方第三点列车员劝阻的理由不同意,劝阻不能以理由和程度来界定,而是应当以目的来界定。”
审判长李立铭“咚”的一声敲响法槌:
“警告原告律师一次,不得隨意打断被告方律师发言。”
武秩面无表情:
“好的审判长,我一定注意。”
被打断发言的于洋心里暗暗冷笑:
『哼哼,都是千年狐狸精,別给我在这里玩聊斋!
『武秩你作为一名资深刑辩律师,能不知道法庭纪律隨意打断別人发言吗?
『你就是故意为之,打断我发言的思路,提出对於细节的反驳,搞我心態。
『搞我心態是吧,那好,我马上就搞你!
于洋衝著审判长微微頷首表示感激,继续发言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其次,对於原告方对於我方当事人客观行为造成火车损坏的描述,我方有两点不同意见:”
“其一,我方承认火车车厢玻璃是列车重要且必须的安全保障措施,但击碎车厢玻璃远远不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所界定的『毁坏程度。
因为被击碎的玻璃本身,就是设置了击碎点和配备了破窗锤的,並且醒目处还写著『紧急情况下击碎玻璃,而当时就是紧急情况。”
“其二,击碎玻璃,只是为了能够通风,客观上保障了中暑旅客的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明显大於一块价值1700元的玻璃价值,因此与对方所主张的击碎玻璃威胁到旅客安全恰恰相反。”
“最后!”
于洋说到最后的抗辩点,特意加重了语气,手中捲成一卷的案卷轻微挥动,似乎隔空能够打在原告律师的脑袋上。
“对於原告律师所称我方当事人齐继打碎车窗后,引发其他旅客纷纷效仿,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我方不同意此说法。”
“一,k3731次列车共有17节硬座、臥铺车厢,每节车厢大概长20多米,不排除临近我方当事人车厢的旅客受到齐继破窗启发,进而破开窗户。
但绝不会是瞬间我方行为就影响了这列几百米长的列车全部旅客,更多的破窗旅客,就出於自救目的实施的行为,这一点其他破窗旅客的认罪认罚材料里面有相关描述。”
“二,我方当事人齐继破开列车窗户的行为发生在申城市金丘区,当时列车距离目的地申城火车站仅仅有47公里的铁路线路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