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秩拿著张利鹏递来的资料,念道:
“根据事发后相关调查材料显示,8月18日下午18时35分,k3731次列车与前方一列进入线路的铁路货车相撞,造成k3731次列车电力牵引机车损坏,火车丧失动力和空调通风系统电源。。。。。。”
很明显,武秩没有找到齐继破窗的具体时间,进而读完这一段后,继续翻找相关案卷。
于洋不紧不慢看向审判长:
“审判长,申请由我方当事人齐继先生作相关陈述。”
审判长李立铭:
“同意被告方辩护人申请。”
于洋看向被告席上的齐继,此时眼神中已经充满了胜利色彩:
“请问我方当事人,你是什么时间用破窗锤击碎车厢玻璃的?”
齐继毫不犹豫地回答道:
“我是在8月18日晚上20时47分,用破窗锤击碎的车厢玻璃。”
“这个时间我记得很清楚,因为当时列车员给我说,现在火车已经停了超过2个小时,相关救援和备用火车头都快到位,劝我不要击碎车窗玻璃。”
“我当时就看了表,还给列车员说,下午18点半左右就停在这里,现在都快21点,我母亲都晕倒了,大家也都受不了,必须马上破窗通风。”
于洋点点头,示意齐继可以了。
原告两位律师那边终於找到了当时列车员的陈述和视频描述文字记录,確实和齐继说的情况一致,20点47分左右破窗。
但武秩和张利鹏两人面面相覷,不知道于洋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于洋终於解开了他的谜底: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刚才原告方律师也赞同,如果当时包括我方当事人齐继在內的k3731次列车上的旅客处於『紧急情况的话,採取破窗行为是不被认为存在刻意破坏交通工具嫌疑的。”
“根据龙国铁道部发布的现行有效铁路行业规章,《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五条第21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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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车设备故障,耽误铁路客运列车行车1小时以上的,构成铁路交通一般事故。”
“在我国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的《安全生產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置条例》中明確:
『发生安全生產事故等紧急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及时採取应急救援措施。”
“而我方当事人和相关旅客所乘坐的k3731次旅客列车已经因为相撞,停留了2小时12分钟,早已经达到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所明確的一般事故判定標准,也就是处於了『紧急情况下。
在此情形下,我方当事人和其他破窗旅客的行为没有任何问题!”
武秩听著于洋的陈述,手里还不断翻找著案卷相关资料,额头上沁出了细密的汗珠。
什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哪个又是《安全生產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置条例》?
我是刑事诉讼律师好不好,怎么扯到了事故调查上?
不过对方律师于洋说的如此掷地有声,不像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