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黑体部分是笔者所做的强调。
[5]与比梅尔、索科罗夫斯基等把胡塞尔“构造”概念的形成追溯到《算术哲学》的做法不同,德布尔认为,胡塞尔在《算术哲学》对数的分析中并没有发现“构造”概念,这个发现是他在1894年的论文《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中对意义给予活动的研究中完成的,这与他自1894年起开始确立的全新的意向性概念相吻合。从那时起,意向性不再是一种对内容的被动占有活动,而是一种意义给予活动。按照德布尔的考察,胡塞尔是在《逻辑研究》中首次使用“构造”概念的,在那里,构造被规定为“意义给予”。在他看来,胡塞尔赋予意向性以意义给予这样一个崭新的内涵和“构造”概念的形成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敞开了所谓‘相关性研究’的可能性”。这种“相关性研究”遵循这样一个规则:“无论何种对象,都有一个与之对应的特殊意识形式。”参见〔荷〕泰奥多·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第533页,第113~136页。兰德格雷贝则更明确地指出,胡塞尔正是在被给予物与其对于意识的被给予性方式之间的相关性这个意义上谈论存在者的构造问题的。参见Landgrebe,L。:DerWegderPh?noenologie:DasProblemeinerUrsprüngliErfahrung,Gütersloh,Mohn,1963,S。146。
[6]〔德〕胡塞尔:《生活世界现象学》,〔德〕克劳斯·黑尔德编,倪梁康、张廷国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第6页。
[7]参见FiudienzurPh?nomenologie:1930—1939,DenHaag,MartinusNijhoff,1966,S。108。
[8]对此,利科正确指出:“这句重要的话标志了留下‘剩余物’的还原朝向构造迈进的一个转折点,构造在自身‘中’保持了它似乎‘从’自身排除的东西。只要它‘分离出意识’,还原仍然是有限制的(第2章)。通过把现实‘带回’到自身(第3章),还原与揭示世界意义的先验构造之间变得难以区分。”参见〔德〕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第521页。李幼蒸的译文最后一句有误,笔者参照英译本做了校正,参见Ricoeur,P。:AKeytoHusserl'sIdeasI,trans。byBondHarrisandJaeBouchardSpurlock,MarquetteUyPress,1996,p。108。
[10]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进一步把这种“行为对象的意向内容”区分为“被意指的绝对对象”和“如其被意指的对象”,亦即“被意指的绝对对象”的被意指方式或被给予方式。
[11]胡塞尔认为,这种“内在的明见性”“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描述性的特征,这个特征将一种感知与另一种感知区分开来,并且摆脱了所有关于形而上学实在的前提”(XIX2,A697B2225)。遵循这种明见性,“我便处在这样一个点上:或者我可以将这个点看作阿基米德之点,以便从这个点出发彻底改造非理性的和怀疑的世界;或者我放弃这个点,从而放弃所有的理性和认识”(XVIII,A143B143)。这形成了一个“在认识论上第一性的、绝对可靠的领域。这是一个由还原在相关瞬间所给出的东西的领域,这个还原是指将现象的经验自我还原为它的纯粹现象学的可把握的内涵”(XIX1,A335B1357)。这样,《逻辑研究》时期的现象学将自己限制于唯一可把握的直接意识的领域。在他看来,只有相即的感知才是实际被给予的。
[12]在《逻辑研究》时期,现象学就是描述心理学,是一种关于体验的描述。但一旦胡塞尔在此基础上将自己限制于这种实际被给予的“实项的内在”领域,就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认识论是如何可能的?因为认识论所研究的恰恰就是与对象的关系问题。因此,我们看到,在描述心理学的立场上,超越问题实际上在此方法论的基础上被消解了。它提不出关于外部世界的存在问题,因为对它而言,关于一个外部世界的存在和本质的问题是一个形而上学的问题。
[13]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尽管偶尔使用“还原”一词,但它只具有描述心理学所特有的“抽象操作”的含义。因此,在《逻辑研究》时期,“纯粹的”一词只能从抽象操作的角度去理解,而不应从后来严格意义上的现象学还原的角度理解。诚如德布尔所言:“这种纯粹性是人为的。它是一种方法论处置的结果,因而只具有方法论的而非本体论的意义。纯粹心理‘经验’的领域似乎是一个在实证主义和自然主义世界中的人工孤岛。”参见〔荷〕泰奥多·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第224页。在那里,“纯粹的”一词基本具有这样两层含义:其一,“纯粹的”意味着不去理会理论的解释,而将自己限制在纯粹描述的领域,这是就描述心理学与发生心理学或阐释心理学两相对立而言的;其二,“纯粹的”意味着现象学的描述分析完全限制在意识的实项内涵上,而不去考虑所有的超越。德布尔认为:“一旦胡塞尔认为意识不是身体的某个领域而是一个原生领域时,这种纯粹性的观念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这里,纯粹性不再是将意识从实在整体中孤立出来的产物。”(同上)通过现象学还原,这里的“纯粹的”一词已具有我们在导论中所分析的双重含义。也就是说,“纯粹的现象”不仅是一种经过本质还原的本质现象,而且是由先验还原纯化了的心理现象。在德布尔看来:“纯化意味着从那种把意识理解为实在的一部分的错误理解中解放出来:意识在事实上是一切存在的本原,它还构造着物理世界自身。”(同上)正如胡塞尔在《观念I》中所说的那样。“我们的现象学不应当是一门关于实在现象的本质科学,而应当是一门关于被先验还原了的现象的本质科学。”(III1,4)
[15]例如,我们在《现象学的观念》中可以明确地读到:“明见性实际上就是这个直观的、直接和相即地自身把握的意识,它无非意味着相即的自身被给予性。”(II,59)
[16]在胡塞尔看来,尽管感觉主义的认识论者表面上非常重视起源的探究,但实际上他们与最极端的理性主义一样远离真正的起源。在他们看来,明见的判断与不明见的判断的全部区别在于某种心理感受。通过这种心理感受,明见的判断便显示出来。因而,在他们那里,明见性被深深地烙上了心理感受的标记。(II,59)
[17]利科在评论胡塞尔关于先验意识之于实在世界的起源意义的论述时正确指出:“在《观念I》中,起源具有绝对的基本意义,它等同于构造。”参见〔德〕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第523页。
[18]参见FiudienzurPh?nomenologie:1930—1939,DenHaag,MartinusNijhoff,1966,S。142-143。在《胡塞尔现象学中的操作性概念》一文中,芬克对胡塞尔使用构造概念的情况做了详细讨论。按照他的分析,“就字面意义来说,构造意味着组合。显然,组合可以有多种类型。‘组合’可以指事物秩序的编排,也可以指事物的制造和生产,但也可以仅仅指我们关于事物的表象之编排或在表象上被给予我们的事物之对象意义的生产。在胡塞尔最初从日常的词义中引入构造概念并赋予其一种新的、先验的意义时,所有这些含义都是交错杂呈的。所赋新义尚未凸显出思辨的构造概念与素朴的—自然的引导模式之间的距离。这同样适用于与构造几乎同义的成就(Leistung)概念”。在芬克看来,正是“构造”和“成就”概念的这种歧义导致了先验意识或先验主体性之本性的不确定。对此,他继续说道:“先验主体性的生活被标识为‘成就性的生活’。我们通常所谓的存在者是主观成就的产物,世间之物是意向的成就活动系统的标识。对此我们可以做这样的理解:事物并不是自在地独立存在着的,它与主体性处于某种必然的关系中,它是统一极,主体的各种行为和习性据此达到统一,从而综合地积聚在一起。”但问题是:“这种主观的表象系统在什么意义上是一种‘成就活动’?在此,到底是什么‘被成就了’以及如何‘被成就了’呢?”因为“我们很可能会把‘成就活动’素朴地理解成某种拥有结果,亦即产生某物的行为。这种生产活动,既可以做实质的理解,也可以做深一步的理解”。显然,对于“生产活动”的两种理解分别是指“创造”和“意义给予”。在芬克看来,正是这种理解上的不确定导致了在胡塞尔解释中的那个著名的争论:在胡塞尔那里存在的是一种认识论的观念论(亦即主张主体生产客体世界),还是一种实在论的立场(亦即主张认识的基本特征本质上是接受性的)?参见Fianz:Ph?nomer?geundAufs?tze,FreiburgMün,1976,S。200-201。
[20]这已为后来许多解释者明确认识到,芬克、兰德格雷贝、克赖斯格斯、耿宁、黑尔德、霍伦斯坦、山口一郎和李南麟等都曾做过相关的论述。例如,黑尔德就明确指出,胡塞尔本人已经把构造的双重含义论题化,当然不是在做明确抉择的意义上,而是将其区分为静态的构造和发生性的构造。这种区分是理解胡塞尔一系列核心概念之所以同样具有歧义性的关键。参见Claesges,U。,Held,K。(Hrsg。):PerspektivealPh?nomenologischerF,DenHaag,MartinusNijhoff,1972,S。24。
[21]Sokolowski,R。:TheFormationofHusserl'sceptofstitution,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70,p。196。
[22]Held,K。:Lebe,DieFrageNachderSeiraalenIchbeiEdmuwickeltamLeitfadeproblematik,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66,S。4。
[23]我们在这里把“意义给予”简单地等同于实在论的解释,但这是就“意义”这个词的狭义使用而言的,亦即就其与“存在”相区别而言。在胡塞尔那里,“意义”这个词在宽泛的意义上与“存在”同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将“意义给予”看作一种实在论的解释。与此相关的是对“意义观念论”一词的理解。仅就“意义”这个词的狭义使用而言,可以说,《逻辑研究》中所谈论的是一种“意义观念论”而不是“存在观念论”,因为这里依赖意识的是“意义”而不是“存在”;而当胡塞尔在《观念I》中将“意义”等同于“存在”时,再谈论“意义观念论”与“存在观念论”的区分就纯属无谓之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作为构造概念的观念论解释者,利科仍可以把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规定为一种关于“意义”的哲学。参见Ricoeur,P。:Husserl。AnAnalysisofHisPherans。byBallard,E。G。andEmbree,L。E。,EvanstoeryPress,1967,p。89。
[24]参见Laizit?tundIndividuation:StudienzudenGrundfragenderPh?nomenologie,Hamburg,Meiner,1982,S。72。
[25]在《讲座》中,胡塞尔具体讨论了意识体验的实项成分,亦即所谓的“内在客体”的构造。在那里,内在客体是指感觉和意向,分别对应于《观念I》中的原素和立形或意向活动。胡塞尔认为,感觉和意向这两种内在客体是在内时间中被构造出来的。具体地说,内在客体是在时间映射的多样性中被构造出来的,这种时间的映射多样性是指由时间相位的接续,亦即由滞留、现在和前摄这三重时间相位构成的“活的当下”,而时间相位又被称为“原立义”或“原意识”。在胡塞尔看来,这种“原立义”不同于通常所说的立义,它是构造性的,但其本身不是被构造出来的。它不仅构造立义,而且构造感觉。但是这两种内在客体的构造并不是通过意向形式激活感觉内容这一图式解释的,胡塞尔认为,形式—材料图式不适合感觉和意向的构造。对此,他明确说道:“并不是每一个构造都具有立义内容—立义这个范式。”参见〔德〕胡塞尔:《生活世界现象学》,〔德〕克劳斯·黑尔德编,倪梁康、张廷国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第74页。
[27]Sokolowski,R。:TheFormationofHusserl'sceptofstitution,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70,pp。142-143。
[28]参见FiudienzurPh?nomenologie:1930—1939,DenHaag,MartinusNijhoff,1966,S。146。
[29]Landgrebe,L。:DerWegderPh?noenologie:DasProblemeinerursprüngliErfahrung,Gütersloh,Mohn,1963,S。147。
[30]参见Levin,D。M。:ReasonandEvidenHusserl'sPhenomeoeryPress,1970。p。126,p。130。莱维因通过对现实的明见性或不相即的明见性所做的本质变更的分析和先验—发生批判,在相即的明见性与绝然的明见性的区分中建立了一种内在关联。在那里,他的观点通过标题得到了明确的体现:“绝然的明见性必然是相即的。”
[31]〔法〕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第1~3页。
[32]参见《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第72、第75、第80、第98节,《沉思》第59、第64节。
[33]关于构造性的先天,胡塞尔在《巴黎讲座》中进行了极富启发性的论述,他甚至将意识生活这种构造性的先天的发现看成一个仅次于现象学还原的方法论洞见(I,24-39)。
[34]关于存在者状态上的先天与构造性的先天的关系,或存在论与构造现象学的关系,参见《分析》第48节,《第一哲学》(VIII)增补A文章《通过实证的存在论和实证的第一哲学进入作为绝对的和普遍的存在论的超越论现象学之道路》,《沉思》第21、第29节。
[35]FiudienzurPh?nomenologie:1930—1939,DenHaag,MartinusNijhoff,1966,S。142。
[36]Husserl,ManuskriptC7I,S。18,转引自Aguire,A。:GeisenologieuiründungderWissenschaftausderBadikalenSkepsisimDenkeheHague,MartinusNijhoff,1970,VII。
[37]参见〔德〕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第9页。
[38]参见〔德〕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第10页。
[39]〔德〕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第152页。
[40]〔德〕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第10页。
[41]〔德〕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第152页。
[42]〔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第304页。按:黑体字部分为笔者所做的强调。
[44]Husserl,Ms。transcr。FI28,S。298299,转引自Kern,I。:HusserluersugüberHusserlsVerh?ltniszuKantuianisum,DenHaag,MartinusNijhoff,1964,S。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