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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朝聘的政治功能(第2页)

2。朝聘可以起到调和西周天子与诸侯关系的作用

西周初中期政治形势相对稳定,这当然与西周天子采取强化王权措施有关,但也不能排除其他政治手段所发挥的作用,其中朝聘的调和应是重要因素之一。

所谓的调和,是指通过化解矛盾的办法使各种关系趋于和谐、平稳状态。西周天子很重视调和在处理政治关系中的作用。《逸周书》有关“和”的内容较多,大多指调和之义。《大武解》有“五和”:“一、有天无恶;二、有人无郄;三、同好相因;四、同恶相助;五、远宅不薄。”这是征伐诸侯时的“和”。周公“五和”是启导武王的:“一、有天维国;二、有地维义;三、同好维乐;四、同恶维哀;五、远方不争。”认为是为政所应考虑的。周公在告诫成王时曾提出“六则”。这“六则”,实际上是六种牧民的方法,其中就有“和众”。成王接受周公“和”的理论,努力将它与礼乐联系在一起,并上升到政权稳固与否来认识,即“礼乐既和,其上乃不危”。可见,“和”在西周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

利用朝聘这种礼制形式来调和天子与诸侯的关系,成王已经明确提出过。《尚书·周书·周官》载他即位时发布诰令,其中就有“宗伯掌邦礼,治神人,和上下”一说。《周官》被认定为伪古文,但作伪者也参照了先秦文献,所以这段话也不能说毫无价值,它至少与周公“和”的思想相暗合。朝聘可以调和天子与诸侯的关系,《周礼·秋官司寇·掌交》也曾指出,即通过朝聘,“使和诸侯之好,达万民之说”。郑注:“有欲相与修好者,则为和合之。”贾疏云:“下有结其交好为朝聘,则此好谓使为婚姻之好也。”贾公彦的理解未免失之偏颇。其实,“婚姻之好”仅仅是“和”的一种形式。从大的方面讲,周公的“和”才是基本内容,即如有人阐述的“得天时而感德,得地利而知祭,共同友好而快乐,共同厌恶而哀伤,不与远方的人相争”。“存异求同”是其宗旨。“和”带来了天子与诸侯关系的融洽,这是双方所企盼的。

●调整诸侯与诸侯之间的关系

诸侯之间如何相处?西周天子也确定了相应制度,朝聘是其中的内容之一。其基本点,《周礼·秋官司寇·大行人》已经有追述:“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意思是说,诸侯之间,俱应每年遣使进行“小聘问”,小聘使大夫。久无事(殷,中也,郑注)则进行“大聘问”,大聘使卿。新国君即位,小国来朝,大国来聘。可见,朝聘制约了诸侯国之间的联系方式。

进行朝聘的目的,按《左传》的追述,是所谓的“继好、结信、谋事、补缺”。继好,即将已经订立的友好关系接续下去,不使之中断。结信,实际上是与对方通过会盟等形式收到诚信的效果。谋事,即谋王事。《左传·昭公十二年》记楚灵王之言云:“昔我先王熊绎,与吕伋(齐侯)、王孙牟(卫侯)、燮父(晋侯)、禽父(鲁侯)并事康王。”补缺,即修补缺失,指政事。

由于政治与历史等因素,各诸侯国许多方面情况并不平衡。有的是周王室同姓,有的是异姓功臣。有的处于王畿区域内,有的封于王畿区域外。就是王畿之外也有差别。晋国为戎狄百蛮散居之地,又随封给“怀姓九宗”,故封国统治者实施的是“启以夏政,疆以戎索”政策。姜姓太公望封于齐,其地原为风偃族群所居,“太公至国,修改,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如何稳定诸侯之间关系,便成为西周天子必须考虑的问题。从巩固周王朝政治秩序出发,强调诸侯之间行朝聘之礼就显得格外重要。这应当是西周天子倡导实施诸侯之间朝聘制度的根本原因。

诸侯之间相朝聘,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修王命”的一项内容。《左传·文公十五年》:“诸侯五年再相朝,以修王命,古之制也。”为修王命而进行朝聘,又是奉戴天子的实际行动。它们之间互为依存。不过,也有一个前提,即诸侯之间朝聘必须从属于“王之大事”,“王之大事”完成之后,才可以进行这种形式的朝聘活动。《左传·成公十二年》说:“世之治也,诸侯间于天子之事则相朝也。”即是此意。

●维护等级制体制

实施朝聘的过程,就是确定君臣名分、区别等级尊卑、分辨长幼次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等级、尊卑的观念进一步强化,也起到了规范社会政治意识的作用。

《左传·庄公二十三年》载,鲁庄公“如齐观社”,被人们认为是一种“非礼”的行为。对此,曹刿进行了劝谏,认为不可以,并说道:

夫礼,所以整民也。故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朝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征伐以讨其不然。诸侯有王,王有巡狩,以大习之。

这是说,礼是统一人民社会意识的工具,而行会礼、朝礼,就要求人们认同和奉行其中的有关“上下之则”“班爵之义”“长幼之序”的具体规范。也表明,这些规范反映和概括了社会成员的需要和利益,它要求人们自觉地把它作为进行朝聘活动的范式和观念尺度,这就从客观上使西周的朝聘活动有了观念与意识上的保证。

从我们理解来看,所谓的“上下之则”,即如有学者所认定的那样,“尊王室,修臣礼,以训在下事其君也”。作为诸侯,修臣礼,在朝聘上所能做到的无非是遵守西周所建立的一整套朝聘制度。其具体措施,《国语·鲁语上》云:“先王制诸侯,使五年四王一相朝。”韦昭注引贾侍中云:“王谓事天子也。五年之间,四聘于王,而一相朝者,将朝天子,先相朝也。”《左传·昭公十三年》叔向所云“明王之制”,即“岁聘、问朝、再朝而会”,也是属于贯彻“尊王室”的具体行动。

关于“朝以正班爵之义”,“义”读为“仪”。孔颖达《正义》云:“朝以正班爵之等义。”等义,即“等仪”。《周礼·夏官司马·司士》记“正朝仪之位,辨其贵贱之等”,正可以对“等仪”有一个正确的解释。以西周天子“日视朝事于呼门外之位”为例,王、孤、卿等,从高到低,必须各就其位,不得逾越,这也是保证君臣秩序得以正常维持的需要:

王南乡;三公北面东上;孤东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门之右,南面东上;大仆、大右、大仆从者在路门之左,南面西上。

“帅长幼之序”,在理解上虽有分歧,但基本一点是清楚的,它包含有“礼之先后”的用意。《国语·吴语》所载“吴、晋争长”,固然年龄长幼是很重要的因素,但军事实力大小已成为必须面对的事实,与这里的“长幼之序”已经没有大的关系了。“同姓、异姓”是必须考虑的,即指“礼之先后”。《左传·隐公十一年》载:

春,滕侯、薛侯来朝,争长。薛侯曰:“我先封。”滕侯曰:“我,周之人正也。薛,庶姓也,我不可以后之。”

公使羽父请于薛侯曰:“君与滕君辱在寡人。周谚有之曰:‘山有木,工则度之;宾有礼,主则择之。’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寡人若朝于薛,不敢与诸任齿。君若辱贶寡人,则愿以滕君为请。”薛侯许之,乃长滕侯。

对于这段话中“宗盟”一词的理解有所不同。郑玄得其本意:“朝觐爵同同位,但就爵同之中,先同姓,后异姓。若盟,则爵虽不同先同姓也。”很明显,“礼之先后”的体现即在于异姓同样列入宗盟,虽列在同姓之后,但仍属宗盟之范围内。它“不仅说明异姓诸侯与周联姻后成为周代宗统范围内的一部分,而且亦说明分封制正是以宗法关系为基础的”。区别亲疏与尊卑,是其重要的原则。

建立了这样一整套维持等级制的体制,并要求诸侯在朝聘行为中严格贯彻与执行,就从制度上保证了西周统治秩序的正常运转。同时,又以礼的形式制约人们的观念与意识,使人们心目中形成了固定的判断模式,朝聘又发挥了特有的整合政治意识的作用,无疑对维护等级制体制是极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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