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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直觉论和经验论的调和(第2页)

[20]《论美德或功德》,第1卷,第2章,第3节。

[21]《英国伦理学家》,第3卷,第3节。正像约德尔所说:“对于那据说是道德判断所依赖的自我反省,沙甫慈伯利谈论它的方式,多少是游移不定的。”但是,沙甫慈伯利的意思显然还是认为一种感情的成分进入了道德判断形成的过程。因此,我们可以称沙甫慈伯利为一个“感情直觉论者”。

[22]弗兰西斯·哈奇森(Hut)(1694—1747),著作有《论美善观念的起源》(InquiryintinalofOurIdeasofBeautyandVirtue)等。他的有些著作被选入塞尔拜-贝格的《英国伦理学家》第1卷。

[23]《论美善观念的起源》,第1章§8;《道德哲学体系》,第1卷。

[24]《道德哲学体系》,第1卷。

[25]《论美善观念的起源》引言。特别见马提诺《伦理学说类型》第2卷,第2编。

[26]大卫·休谟(1711—1776),著作有《道德原则研究》(InquirygthePrinorals),书目提要见维贝尔《哲学史》417页注。

[27]《论道德》(TreatiseonMorals),第3卷,第1篇§1,《道德原则研究》(Inquiry)第1节:“关于道德的普遍根据,近来一直存在争论,即道德的根据是来自理性还是来自感情;我们对它们的知识是依靠一系列论证和推理,还是依靠一种直接的感觉和更为敏锐的内在感;它们是像所有有关真理谬误的健全判断一样,对每一有理性有理智的生物都将是同样的,还是像所有有关美丽丑陋的知觉一样,完全建立在人类的特殊的组织构造的基础上。”

[28]《论道德》,第3卷,第1编§2。

[29]《道德原则研究》,第1节。亦见附录一:“既然德性是一个目的,由于自身的缘故而被欲望,仅仅满足于它自己所带来的而无须任何报酬和奖赏,那么,必须有某种相关的情感,某种内在的趣味或感觉,或无论你称它为什么的东西,正是这种东西区分道德的善恶,决定容纳善和拒绝恶。这样,理性和趣味的明确界限和任务就可以容易地确定了。前者传递有关真理和谬误的知识,后者则给予有关美丑和善恶的感情;前者按对象在自然界的真实面貌来发现事物,毫无增减,后者则有一种生产的能力,用来自内在情感的颜色使所有自然物镀上金或被污染,在某种意义上创造出一个新的东西。理性,是冷静和超脱的,它并非行为的动机,而仅仅通过展示达到幸福或避免不幸的手段,指导从欲望或爱好而来的冲动。趣味,则因为它给人以快乐或痛苦并相应构成幸福或不幸而成为一个行为动机,是欲望和决定的第一动力或冲动。”

[30]《论道德》,第2节;亦见第3篇。

[31]见他的《关于自然神学和道德的原则的明确性研究》(1764)。参考福尔施特尔(Cf。Fōrster)的《康德伦理学的发展过程》(DerEntwigderKahik)及约德尔(Jodl)《伦理学史》(GeschichtederEthik)。

[32]亚当·斯密(1723—1790),著作有《道德情感论》(AtheoryofMoralSes)。

[33]布伦坦诺(Born)的著作有《道德认识起源》(VSittlintniss)(1889)。

[34]见施瓦尔茨(HermannSchwarz)《伦理学的特征》(Gruhik),施瓦尔茨是属于哈奇森营垒内的一个感情直觉论者。我们直觉地感到同情在价值上高于自私。

[35]巴特勒(1692—1752),著作有《讲道录》(SermonsUponHumanNature)。他的观点亦见《论德性》,该著作由格拉斯顿编辑,1897年,选入塞尔拜-贝格《英国伦理学家》第1卷。另见柯林斯(s)《巴特勒》(Butler)。

[36]《讲道录》3。

[37]《宗教类比论》(Analion),第2编,第1章。

[38]见马提诺《伦理学说类型》,第2卷,第2编引言。

[39]见马提诺《伦理学说类型》,第2卷,第2编引言,第18页及以后诸页。

[40]见马提诺《伦理学说类型》,第37页。

[41]见马提诺《伦理学说类型》,第2卷,第2编,第44页。

[42]见马提诺《伦理学说类型》,第2卷,第2编,第53页;亦见第266页,马提诺按价值提高的次序列出了一个行为动机的图表。

[43]见马提诺《伦理学说类型》,第2卷,第2编,第61页。

[44]见马提诺《伦理学说类型》,第2卷,第2编,第99页。

[45]马提诺《伦理学说类型》,第2卷,第2编,第102页。

[46]马提诺《伦理学说类型》,第2卷,第2编,第105页。

[47]关于累基的观点,见他的《欧洲道德史》第1章,特别是第55、68页及以后诸页,75、120页,111页注和第122页以后。

[48]中世纪晚期一些思想家,像司各特和奥卡姆,否认我们有一种先天的道德知识,认为我们知道正当与否只是因为上帝在《圣经》中揭示给我们了。见累基《欧洲道德史》第1章,第17页。

[49]霍布斯(Hobbes)(1588—1679),其伦理著作由斯尼思编选,并选入塞尔拜-贝格《英国伦理学家》第2卷。

[50]《论人性》(HumanNature),第6章§8。

[51]《论自由与必然》(Oyay)。

[52]《利维坦》(Leviathan),第15章。见累基《欧洲道德史》第1章。书目见维贝尔《哲学史》301页注。

[53]见《人类理解论》(EssaygHumaanding),第1卷,第3章§3。亦见洛克(Locke)的《备忘录》(on-PlaceBook)中的注释,皇家学院版。

[54]《人类理解论》,第2卷,第20章§1;第21章6542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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