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书网

奇书网>金融机构管理的核心 > 第五节 保险投资业务的管理与监管(第2页)

第五节 保险投资业务的管理与监管(第2页)

①审批保险机构的设立,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等的设立审批。

②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并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和清算,审查并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③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④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及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⑤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

⑥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控保险保证金。

⑦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⑧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

⑨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⑩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11)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与处罚,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12)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和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等。

(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及职能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指在保险及其相关领域中从事协调管理与业务支撑的行业社团组织,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它是保险行业自身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地位。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是:维护保险业自身利益,沟通政府和各保险企业的关系,协助政府强化对保险行业的监控;在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企业之间起桥梁与纽带作用,既将保险行业的经营情况和诉求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又及时传达其监管意见、办法、规定和要求等,并积极协助贯彻与执行。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基本形式是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同业公会。如英国的英国保险公会、劳合社承保人公会、伦敦承保人公会、经纪人委员会、人寿保险公会;美国的人寿保险协会、保险公司协会、美国相互保险协会等;日本的日本损害保险协会、日本生命保险协会、日本保险学会等;我国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3)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及作用

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把保险公司复杂的业务与财务信息转变成一个很容易理解的反映其经济实力的级别符号。这些信用评级机构使用特定的标准来评估保险公司,它们挑选决定保险公司财务与经营稳定的主因子,并把它们的评判意见转换成以英文字母来代表的特定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综合实力。其评定的结果不一定具有强制力,但可以影响人们对其内在的可信度和业务扩展度。

信用评级的核心都是根据从保险公司得到的统计和财务资料等,采用各种办法或模型,对保单的一般偿付能力做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对整体的经营状况进行质量界定和预期等。应该说,保险信用评级机构为保险顾客提供了一种非常有用的服务,它们把一个普通消费者很难理解的有关保险公司的各种具体财务状况和运营效果,简化成直观明了的信用等级符合来表示。

总之,保险信用评级机构通过提供的评级信息,综合辐射并深刻影响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自身及保险消费群体的诸多方面,其对保险业的间接监督作用日益明显。

2。保险监管的客体

保险监管的客体就是保险市场的被监管者,包括保险人、再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保险人或再保险人是保险商品的供给者,包括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等;保险中介人是保险市场上供给和需求双方的联系纽带,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或称保险辅助人。它们共同促进了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也是保险监管的对象即客体。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限定性亦应列入被监管客体。各国保险法都规定了投保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之纳入了被监管的范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查明是恶意投保或骗保,就可视其为保险欺诈,并将其诉诸法律制裁。

3。保险监管体系的构建

(1)宏观监管

保险业的国家监管是第一个层次。即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业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律、行政手段和经营规则等,对保险或再保险企业以及保险市场实施监督与管理。

(2)中观监管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规章,对保险人的市场行为进行督察引导是第二个层次。行业自律是国家监管的必要补充,能为其提出改进和发展建议,使之在制定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方针和政策时能有的放矢,并协助贯彻、落实和执行国家监管的各项政策法规。

(3)微观监管

保险企业通过内部稽核、审计制度和内控措施进行的自我监管与社会监督是第三个层次。社会监督是指整个社会(包括保险产品的消费者、媒体、社会公众以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等)对保险行业进行的立体式监督,如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行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或举报,对经营管理者或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的舆论监督等,内容涉及广泛、形式呈现多样化。社会监督可以促进信息的透明化,并能够进一步增强其他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性。

总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共同构建了我国特有的保险监管体系,为我国保险业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二)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就是指由现行的所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包括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条例、通知或办法等)组成的系统性指引与约束框架。我国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其具体内涵如表2-2所示。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