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地构建起对产业集群、经营集约群内的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型企业(包括业户)的金融服务模式,是金融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亟须解决的课题。对于银行而言,有以下两种融资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是连坐互保式担保授信模式。连坐互保式担保授信是指集群内的各类企业(注:主要是中小、微型企业群,也包括业户)以联合互保作为担保措施,或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保证(连坐互保作为反担保措施),并由银行在担保额度内分别予以贷款授信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二种模式是集群内常规授信模式的综合应用。如上所言,集群内中小、微型企业(包括业户)是通过专业化的分工和协作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由特殊的社会网络相维系,依赖于集群专业化市场、协作配套商和熟悉的客户群,使集群内企业面临较高的退出壁垒。同时,企业作为产业或经营链上的一个环节,如果有违约行为其信息会在上、下游及同行间迅速传播,信誉不好的企业交易成本高,在集群内很难生存。这样就为在集群内开展常规授信业务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其担保措施的设定选择就更加游刃有余,风险控制的外在环境和内因支撑力就更加有效。
(4)其他贷款授信业务
其他贷款授信业务包括: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设备融资租赁贷款授信、设备经营租赁贷款授信、“过桥”式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授信、国内保理业务贷款授信、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特种经营权、租赁权、荒山荒地承包权等)质押贷款授信、收益权(如收费权)质押贷款授信、林权抵押贷款授信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福建作为试点省份率先进行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福建永安市于2004年年初首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00万元,开创了我国林权抵押贷款的先河。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贷款。与此同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作抵押,从银行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实现了林业资源变资本的历史性突破。
国家林业局数据显示,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部分未开展的省(区、市)也在积极试点推广。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林权抵押贷款余额为498亿元,而2013年第一季度全国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达到522亿元,同比增长了27。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要求: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以降低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成本;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业抵押贷款的额度与期限;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林业和农村经济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二)贷款授信中担保措施的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分为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商业银行在贷款授信业务中一般仅采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对此我们予以分别介绍。
1。设定抵押的贷款授信
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抵押财产的占有,只是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变现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作为抵押物并构成抵押人要素,债权人是其抵押权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设定抵押。抵押或质押对应的登记部门如表1-2所示。
表1-2抵、质押登记部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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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抵押:农村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而《司法解释》对于抵押范围的补充规定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其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且抵押有效。
抵押要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几个要素。
2。设定质押的贷款授信
所谓质押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措施,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具有物质实体的有形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则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无形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予以法律限定,并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质押标的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之变现价款优先得到清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权利质押的范围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债券、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及依法可以转让的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权利质押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仍然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仍然没有突破“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司法自治理念,因此在实践业务中存在许多探索空间。
债权人即质权人与债务人即出质人之间要订立质押合同,以确认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抵押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占有或限定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几个要素。一般而言,质押合同自质押标的物移至质权人占有或限定时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抵、质押物或标的的选择必须考虑到抵、质押物或标的的变现能力、到期变现价值和抵、质押物或标的的结构等因素。银行作为担保措施对应的抵、质押物或标的其折扣率确定值,应结合财务报表分析、定性因素分析、第一还款来源度量和宏观经济形势等综合要素灵活予以设定。具体抵、质押率的参考上限值域如表1-3所示。
表1-3担保措施其抵、质押率的参考上限值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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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用保证融资方式
信用担保融资简称“融资担保”,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提高贷款授信偿还的可能性,降低资金损失的风险;由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第三人,连带债务人对贷款授信本息的偿还提供安全保障的制度安排。银行与借款人及其第三人签订担保协议后,当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违反借款合同或者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可以通过执行保证约定来收回贷款授信的本息。显然,信用担保机构为银行等金融单位提供了可控且明确的代为还款来源,从而增加了贷款授信最终偿还的可靠程度。
具体信用担保融资方式的内容和流程等,可参见第十一章“信用担保公司的管理与融资服务”相关介绍。
三、国际信贷业务的管理与应用
国际信贷(Iio)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涉及对外交易业务的各类资金融通活动。国际信贷种类按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1年期)、中期贷款(1~5年)、长期贷款(5年以上);按利率不同,分为无息、低息和高息贷款;按优惠条件不同,分为硬贷款和软贷款,前者是指提供优惠条件的贷款,后者是指普通条件的贷款;按贷款的来源和性质不同,分为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银行贷款、私人银行贷款、联合(混合)贷款等。随着全球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强,国际信贷业务呈现出涉及面广、融资用途多元、信贷币种增多、信贷风险加大以及融资方式多样化的特点。
(一)短期国际贸易融资与应用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资金融通而提供的金融服务,它源自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的需求过程。短期贸易融资形式主要有:国际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贷款、保理融资、票据承兑与贴现等。
1。国际信用证业务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和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保证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由于信用证可以采取全额保证金方式和免保保证金方式进行“开证”,其免保方式就演化成了一种融资工具,即根据客户的资质、财务状况和担保条件等,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般是30%~50%),就可以开具全额信用证。
作为国际信贷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银行开具免保信用证时,需要申请人就授信的敞口部分提供抵押、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措施,银行通过这些手段来化解或防范信用风险。同时,开证行可以获得手续费并作为中间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
信用证开证的授信业务流程和操作方式与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业务的流程和操作方式基本一致,同时,签发国际信用证的路径与签发国内信用证基本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2。进、出口押汇业务
●进口押汇是短期贸易融资的主要形式之一,它是由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对作为开证申请人的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进口押汇是一种有物权作抵押的贷款业务,银行根据进口商签发的信托收据向进口商提交代表货权的单据;而信托收据体现了进口商与银行间的货物信托关系,即货物的所有权属于银行,银行委托进口商代为保管并出售进口货物。
●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发运货物之后,将完备正确的货运单据交给银行,经审核单证相符,银行(即押汇行)向出口商有追索权地购买单据的融资行为。客户办理出口押汇,可以提前从银行取得资金融通,加速了资金周转。而银行在办理出口押汇时,仍然保留了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因此也降低了押汇行的风险。一般情况下,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必须经开证行承兑才可进行。
3。打包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