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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卷第二十(第3页)

賦也。泰山,魯之望也。詹,與瞻同。龜、蒙,二山名。荒,奄也。大東,極東也。海邦,近海之國也。

【纂疏】孔氏曰:「嚴嚴,高也。泰山在齊魯之界。」李氏曰:「《禹貢》:『海岱及淮惟徐州。』徐州之地,泰山乃其境焉。《禮器》曰:『齊人將有事於泰山,必先有事於配林。』是齊亦祭太山也。鄭注曰:『魯祭泰山,晉祭河。』則魯亦祭泰山也。泰山廣大,則齊魯之境皆得而祭之。」孔氏曰:「《春秋》定十年:『齊人來歸鄆、讙、龜陰之田。』謂龜山之北田也。《論語》說顓臾云:『昔者先王以為東蒙主。』謂顓臾主蒙山也。魯之境內有此二山,故言『奄有』。」曹氏曰:「龜則鄒之龜山,蒙則費之東蒙山。」

保有鳬繹叶弋灼反,遂荒徐宅叶達各反,至於海邦。淮夷蠻貊叶莫博反。及彼南夷,莫不率從,莫敢不諾,魯侯是若。

賦也。鳬、繹,二山名。宅,居也,謂徐國也。諾,應辭。若,順也。○泰山、龜、蒙、鳬、繹,魯之所有,其餘則國之東南,勢相連屬,可以服從之國也。

【纂疏】李氏曰:「《禹貢》:『徐州嶧陽孤桐。』此『繹』即嶧陽也。」曹氏曰:「《禹貢》徐州之地,而魯宅之,故曰徐宅。」王氏曰:「言魯侯之治,東及于海邦,南及於蠻夷。」

天錫公純嘏叶果五反,眉夀保魯。居常與許,復周公之宇。魯侯燕喜,令妻夀母叶滿委反。宜大夫庶士鉏里反,邦國是有叶羽已反。既多夀祉,黄髪兒齒。

賦也。常,或作「嘗」,在薛之旁。許,許田也,魯朝宿之邑也。皆魯之故地,見侵於諸侯而未復者,故魯人以是願僖公也。令妻,令善之妻,聲姜也。夀母,夀考之母,成風也。閔公八歲被弑,必是未娶,其母叔姜,亦應未老。此言令妻夀母,又可見公為僖公無疑也。有,常有也。兒齒,齒落更生細者,亦夀徵也。

【纂疏】毛氏曰:「常、許,魯南鄙、西鄙。」曹氏曰:「《漢·地理志》:『魯有薛縣。』而齊孟嘗君食邑于薛,則嘗先當屬魯。」孔氏曰:「桓元年,『鄭伯以璧假許田。』杜預注[20]:『成王營王城,有遷都志,故賜周公許田,以為魯國朝宿之邑。』其地近鄭,故鄭易之也。」鄭氏曰:「燕,飲也。」

徂來之松,新甫之柏叶逋莫反。是斷音短是度待洛反,是尋是尺叶尺約反。松桷音角有舄叶七約反,路寢孔碩叶常約反。新廟奕奕叶弋灼反,奚斯所作。孔曼音萬且碩同上,萬民是若。

賦也。徂來、新甫,二山名。八尺曰尋。舄,大貌。路寢,正寢也。新廟,僖公所脩之廟。奚斯,公子魚也。作者,教護屬功課章程也。曼,長。碩,大也。萬民是若,順萬民之望也。

【纂疏】孔氏曰:「斷,斬之。度,量之。桷榱,椽之别名。」曹氏曰:「榱方曰桷。」毛氏曰:「新廟,閔公廟。」鄭氏曰:「修舊曰新,姜嫄廟。」○愚切謂《闕宮》是依仿《殷武》而作。《殷武》首言高宗伐荆楚,次言侯國服從,方及于「壽考且寧」,遽結之以作寢廟。朱子釋廟中之寢,所以安高宗之神,得之矣。《閟宮》則首原僖公家世,次及承祭祀、攘夷狄、復境土,極頌其壽考,亦據結以新廟之作,萬民猶且順之,僖公存歿之事備矣。與《殷武》如出一手。特《殷武》簡而嚴,《閟宮》張而誇耳。朱子于《殷武》之末,謂與《閟宮》卒章文意略同,未詳何謂。使徑援此釋《閟宮》而以新廟為僖公廟,豈不一洗毛、鄭之舊哉?或曰:「先儒於此詩服淮夷蠻貊等事,《春秋》所不載,皆不無疑。故黄氏以為未然之期望,朱子以為頌禱之辭,故不指為僖公廟也。」愚曰:「《詩》稱『莫我敢承』、『莫不率從』、『莫敢不諾』,而曰『魯侯之功』、『魯侯是若』,此皆稱述已然之辭,而非願其如是之辭也。況證以孔氏之辭,頌作於僖公薨後,公亡矣,人情雖愛之,何所施其祈禱乎?故私切謂《春秋》,經也,《魯頌》,亦經也。僖公事雖不見於《春秋》而實詠于《魯頌》,以《魯頌》所有,補《春秋》所闕,則是以夫子刪定之經,補夫子筆削之經,同出於一聖人之手,初何不可?何獨信《春秋》而疑《魯頌》乎?」

《閟宫》九章,五章章十七句,内第四章脱一句,二章章八句,二章章十句。

舊說八章,二章章十七句,一章十二句,一章三十八句,二章章八句,二章章十句。多寡不均,雜亂無次,蓋不知第四章有脱句而然,今正其誤。

魯頌四篇,二十四章,二百四十三句。

[1]「殊」原作「誅」,據嚴粲《詩緝》卷三十五改。

[2]「毛色」原作「色毛」,據《毛詩正義》卷二十之一改。

[3]「取其」二字,歐陽修《詩本義》卷二十作「言其群臣能自」。

[4]「履」原作「禮」,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改。

[5]「酒」下,李樗、黄櫄《毛詩集解》卷四十有「飽德」二字。

[6]「璧」原作「壁」,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改。

[7]「大」下,李樗、黄櫄《毛詩集解》卷四十一有「之至也」三字。

[8]「進」原作「近」,據曹粹中《放齋詩說》改。

[9]「詞」原作「辭」,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改。

[10]「先種曰稙」四字原無,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補。

[11]「興」原作「生」,據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三十一改。

[12]「無」原作「毋」,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及《大雅·大明》篇經文改。

[13]「翦」原作「剪」,據《朱子語類》卷八十一改。

[14]「嗣」原作「祀」,據《朱子語類》卷三十五及《左傳·僖公五年》原文改。

[15]「大」原作「久」,據《朱子語類》卷三十五改。

[16]「而」原作「無」,據《朱子語類》卷三十五及周敦頤《周元公集》卷一改。

[17]「履」原作「里」,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改。

[18]「章」原作「常」,據《禮記正義》卷三十一改。

[19]「甲」原作「用」,據《毛詩正義》卷二十之二改。

[20]「杜預注」云云,未見於《毛詩正義》卷二十之二,見於《左傳·僖公八年》「以泰山之祊易許田」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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