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撰的得失
——如何对待历史事实
一、采撰的得与失
中国史学历来推重信史。史学批评家往往从史家或史书对历史文献处理的得当与否、对历史事实和非历史事实的认识与抉择,来考察历史撰述是否符合信史的要求。
刘勰认为,史家“述远”难免“诬矫”,“记近”易生“回邪”,是特别值得注意的史学现象。他在《文心雕龙》卷四《史传》篇中阐述了这个见解:
若夫追述远代,代远多伪,公羊高云:“传闻异辞。”荀况称:“录远略近。”盖文疑则阙,贵信史也。然俗皆爱奇,莫顾实理。传闻而欲伟其事,录远而欲详其迹。于是弃同即异,穿凿傍说,旧史所无,我书则传。此讹滥之本源,而述远之巨蠹也。[1]
这一段话表明:前人提出的小心地对待“传闻”而慎于“录远”,都是遵循“文疑则阙”的原则而看重信史的。反之,出于好奇而产生轻率的做法,即“传闻而欲伟其事,录远而欲详其迹”,必然导致历史记载的“讹滥”而脱离“信史”的要求。刘勰还指出,至于“记近”,则常为“世情利害”所影响,以致“勋荣之家,虽庸夫而尽饰;迍败之士,虽令德而嗤埋”。这又使同时代的人受到冤枉,实在令人叹息。
“录远”而生出“爱奇”之心,“记近”而囿于“世情利害”,这都不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是史家之大忌。因此,刘勰尖锐的同时也不无忧虑地说道:即使像司马迁、班固那样博通古今的严肃史家,还不断受到后人的批评;“若任情失正,文其殆哉!”魏晋南北朝时期,史学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发展中也产生了新的弊端。刘勰所尖锐批评的“录远”以至“诬矫”,“记近”而生“回邪”的史学现象,正是这种弊端的反映。
刘勰的批评,推动了史学自身的反省。刘知幾在《史通·采撰》中,把这个批评更加理论化了,同时也更加具体化了。刘知幾首先引证孔子说的“吾犹及史之阙文”[2]的话,说明“史文有阙,其来尚矣”,只有“博雅君子”,才能“补其遗逸”,指出“采撰”是史家应当慎重对待的问题。同时他又指出:自古以来,“征求异说,采摭群言,然后能成一家,传诸不朽”,这是优秀史家的必经之途。如左丘明的“博”而“洽闻”,司马迁、班固的“雅”能“取信”,正是他们采撰的成功之处。这里,包含着刘知幾对采撰的辩证认识。
自魏晋南北朝以下,文献渐多,史籍繁富,好处是“寸有所长,实广闻见”;流弊是“苟出异端,虚益新事”。刘知幾举出“嵇康《高士传》,好聚七国寓言,玄晏《帝王纪》,多采《六经》图谶”,又列举实例批评范晔《后汉书》“朱紫不分”、沈约《宋书》“好诬先代”、魏收《魏书》“党附北朝,尤苦南国”、唐修《晋书》以“恢谐小辩”或“神鬼怪物”入史。这些,都是就具体的史书分别提出批评的。若从比较普遍的情况来看,刘知幾认为造成采撰失误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是“郡国之记,谱谍之书,务欲矜其州里,夸其氏族”。这是狭隘的地方观念和门阀观念的反映,史家未能“明其真伪”而“定为实录”。第二,是轻信“讹言”和“传闻”,或事同说异,“是非无定”。第三,是时间因素的影响:“古今路阻,视听壤隔,而谈者或以前为后,或以有为无,泾、渭一乱,莫之能辨。而后来穿鉴,喜出异同,不凭国史,别讯流俗。”这是从地域的因素、门第的因素、传闻异说的因素和时间的因素,说明史家应当慎于采撰。刘知幾的结论是:“作者恶道听途说之违理,街谈巷议之损实。”“异辞疑事,学者宜善思之。”这比刘勰提出的“述远则诬矫”“记近则回邪”的批评思想更丰富了,在批评的原则上也更明确了。而《史通·曲笔》所论,可以说是对“记近则回邪”之批评原则的直接的发展,这里不再赘述。
刘勰的史学批评论归结为一种忧虑:“若任情失正,文其殆哉!”《史通·采撰》的史学批评论归结为一种忠告:摒弃“违理”“损实”之说而“善思”于“异辞疑事”。这是从不同的方面提出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史家采撰,必须重事实而贵信史。
中国古代史家是怎样认识历史事实的呢?
二、“有是事而如是书,斯为事实”
什么是历史事实?古代史家提出过自己的看法。
《韩非子·制分》:“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畏累虚、亢桑子之属,皆空语无事实。”这里说的“事实”,都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还不是专指历史事实。
《孟子·梁惠王上》:“齐宣王问曰:‘齐桓、晋文之事可得闻乎?’”《孟子·离娄下》:“孟子曰:‘……晋之《乘》、楚之《祷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这里说的“事”,按其本意当指历史事实而言,但并未把“事”与“实”连用。《汉书·艺文志》“春秋类”后序云:“《春秋》所贬损大人当世君臣,有威权势力,其事实皆形于传,是以隐其书而不宣,所以免时难也。”这里讲的“事实”,是十分明确地指历史事实了,它比“齐桓、晋文之事”所包含的历史事实的范围要宽一些,即春秋时期的“大人当世君臣,有威权势力”者之事。但是,这都是就一定范围的具体的历史事实来说的,还不能看作对历史事实所做的理论概括。
在中国史学批评史上,宋人吴缜是较早从理论上对历史事实做出明确概括的史学批评家。他认为:
夫为史之要有三:一曰事实,二曰褒贬,三曰文采。有是事而如是书,斯谓事实。因事实而寓惩劝,斯谓褒贬。事实、褒贬既得矣,必资文采以行之,夫然后成史。至于事得其实矣,而褒贬、文采则阙焉,虽未能成书,犹不失为史之意。若乃事实未明,而徒以褒贬、文采为事,则是既不成书,而又失为史之意矣。[3]
这一段话,阐述了“事实”“褒贬”“文采”这三个方面之于史书的相互关系,而尤其强调了事实的重要。
首先,吴缜给“事实”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有是事而如是书,斯谓事实。”意思是说,客观发生的事情,被人们“如是”地即按其本身的面貌记载下来,这就是“事实”,或者说这就是历史事实。他说的事实或历史事实,不是单指客观发生的事情,也不是单指人们主观的记载,而是指客观过程和主观记载的统一,这是很有特色的见解。
其次,吴缜认为,事实、褒贬、文采这三个方面对于史家撰写史书来说,不仅有逻辑上的联系,而且也有主次的顺序。这就是:“因事实而寓惩劝,斯谓褒贬。”有了事实和褒贬,即有了事实和史家对事实的评价,“必资文采以行之,夫然后成史”。吴缜说的事实、褒贬、文采,可能得益于刘知幾说的史学、史识、史才“史家三长”论。它们的区别是:在理论范畴上,后者要比前者内涵丰富和恢廓;在概念的界定上,前者要比后者更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