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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 冤(第2页)

以法医的角度,宋慈对传统药物学也多有阐发,尤其是对毒性药物的研究达到了相当的高度,不仅记载了对砒霜、野葛等各种药物中毒的检验技术,也叙述了如何解救药物中毒,各种方法皆简明而有效。《洗冤集录》一书因此在本草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尽管宋慈于法医学、药物学上取得了如此成就,但在理学家眼中,仍然处于支离零碎的阶段,功夫还浅得很。

理学家一生孜孜汲汲追求的,便是通过格物求得天地间的至理,然后回转来以此理来应对世间千变万化的事物。依理断狱只是小菜一碟。

理学家坚信,只要掌握了真理,以不变应万变,再复杂的案件也能在瞬息间迎刃而解。他们认为,这应该便是当年子路受孔子称赞的“片言折狱”功夫。

不必跋涉荒山野岭,不必两手血肉模糊,只需高坐大堂,鹰隼般的眸子往堂下一扫后,闭目片刻,猛然睁开,一道电光直射某人,戟指怒喝:“你有罪!”

多少干脆,多少痛快!

自然,大家都知道,子路的“片言折狱”很可能并不是如此折法,但谁也不怀疑,只要真正揣摩出世间至理,早晚有一日能达到如此境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天下万事,晶莹透彻,随意看去洞若观火,简直是开了佛家玄妙的天眼通。

这理,自然是儒家的纲常伦理。于彻悟了的理学家而言,升堂坐定,一看两造身份,以“经术义理裁之”,谁理正谁理亏便大致有了判断。

朱熹也曾担任提刑,他断狱有段名言:“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凡以下犯上、以卑凌尊者,虽直不右。”根据伦理关系,是非已是一目了然,若违背了尊卑长幼“天理”,理再足也不支持,如果无理更要重罚。

根据儒家道德断狱并不是朱熹的发明,而有着悠久的传统。早在西汉,司法制度便有一个重要的特色:根据圣人的“微言大义”来判决案件,也就是所谓的“《春秋》决狱”。董仲舒便是个中高手,凭《春秋》“论心定罪”,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春秋》大义是笼统而庞杂的概念,远不如律令那般明确,如此“论心定罪”的断法,有很大的随意性,法官个人对于儒经的理解便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其间人的作用远远凌驾于法律之上,正是所谓的“人治”。

其实南宋应该算是整个古代社会中最讲究法治的朝代。时人陈亮有段精辟的话,历来得到史家的共鸣:“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的确,赵宋自开国之后便重视法制,史上第一次把法典刊印了颁行天下,用叶适的话说是:“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尤其是神宗变法科举改革后,设新科明法,考试律令、断案,并下令进士及第后必须经法律考核方能任用;且宋律重证据,这也是《洗冤集录》问世的大环境。相比后世元律强分民族等级、明朝滥用廷杖厂卫等非法之刑、清朝大兴文字狱,南宋“任法”当之无愧。

然而就是这个“任法”的朝代,在理学宗师看来,断案的最高标准仍然还是纲常伦理:是否合“理”。

说得更直接些,其时的理学家向往的,仍是从前以儒经断案的“人治”。

这种心态,宋慈的老师真德秀,有明确的言论:“廷尉(司法官员)天下之平,命官设属宜常参用儒者……庶几汉廷断狱之意。”

“汉廷断狱”,岂不正是“《春秋》决狱”!

假如这“理”,也就是“《春秋》大义”,与宋慈的检验报告冲突——比如被害方在尊卑上下的天条上站反了身——那么宋慈手中的验状尸格即便不由重若泰山变成轻如鸿毛,也得黯然退居二线备用。

但话又说回来,朱熹、真德秀他们并不是真正忽视客观物证,而只是强调,于确凿的证据之外,还应该有着更高层次的原则。

他们推崇的“汉廷断狱之意”,中心着眼点并不是“断”,而是“意”。

西汉有个归入“循吏传”的著名太守韩延寿,是以儒家礼教治民的模范。起初人们总是被他烦琐的礼节所苦,但后来确实收到了效果,社会平静,百姓便都安于他的管理。每次有人欺骗了他,他总是自责:“难道不是我对不起他们吗,否则怎么会到如此地步呢?”欺骗他的人听说后,都非常羞愧,有人还居然为此自杀。又一次有两兄弟为田地的事打起官司,韩延寿接案后非常伤心,说:“我侥幸做了这个小官,本来应当给全郡人做出表率,但看来我未能宣明教化,以至于让骨肉兄弟打起了官司,责任全在我啊。”于是当天他便称病不再理事,闭门思过,慌得全郡百姓不知如何是好,兄弟二人也深感后悔,双双剃了头光着上身来向韩延寿请罪,表示愿意调解,到死也不再相争。

儒者看来,“片言折狱”也不是尽善尽美的,最高境界当属这种化解诉讼于无形,消弭罪案于未发的手段——

这正是孔圣人的“必也使无讼乎”。

夫子的意思是:“审理诉讼,我与别人一样,能做到将案情断得曲直分明;但我与其他人不同的是,必须使这类事件根本不发生。”

先贤对此的理解为:“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正本清源,不外是提高自身修养,以身作则,尽可能地感化民众,正所谓只要自身正了,不用法令也能教化大行,否则“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这便是儒家“人治”的精髓,也即是理学家们“豁然贯通”后的最大心得。

不仅仅是理学家,几乎所有才子文豪士大夫都能领会这个道理,所以纠缠于条条框框零碎末节的刑名法律从来便受到轻视甚至歧视:“习刑名者,世皆指以为俗吏”;应举新科明法的人,总是寥寥无几;苏轼明言,“读书万卷不读律”;司马光也认为脱离儒家教化根本而“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

他们连律条都不放在眼里,何况是为律条服务的《洗冤集录》?

从更深层次看,宋慈的法医检验与汉儒教化断狱,其实源头便已叉了开来。以教化为主要手段,必是基于对人类本性善良的自信;而宋慈纤毫毕见的检验,却是设身处地猜想凶犯所有可能的手段,正是将性恶论发挥至极端后的设防。

这个差异,推而广之,正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精神区别。

也许连宋慈自己也没有意识到这点,但源头不合,必然走不出令理学家满意的轨道。

你宋提刑自己看看,数十年埋头尸骨律令,格物所得,离豁然贯通至少还有两道大关:“片言折狱”,“必也使无讼”,连一半路都没走到呢。

如果把格物比作伐木,宋慈这一生,只不过都在摘些叶子、折些小枝,被这些枝叶藤蔓迷了眼,连主干在哪里都没摸到,劳而无功啊。

史馆昏暗的灯下,史家兼道学先生,轻轻搁下磨钝了的狼毫,看着烛烟中恍恍惚惚的宋慈身影,遗憾地叹了口气,要说些什么,但嗫嚅片刻,不知如何开口,只好不无同情地伸出手去,想拍拍宋慈的肩膀——

但似乎想起了什么,他连忙缩回手,暗暗背在身后使劲在衣服上擦了又擦。

很快,那几页宋慈生平事迹的详传,在火中慢慢化作了灰烬,一阵风吹过,蝴蝶般舞入了茫茫夜色。

消散在了《宋史》“不甚措意”的“余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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