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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品的构成和商税的征收(第1页)

第五节商品的构成和商税的征收

随着农业、手工业的发展与技术水平的提高,宋朝市场上商品的种类较之前朝更加丰富,数量也大大增加。这其中既包括农具、手工业生产工具、车船以及耕牛等生产资料,同时也包括粮食、布帛等各类生活资料。宋朝生活资料类商品的种类较前朝更加丰富,北宋号称天下第一的物品就有蜀锦、定瓷、浙漆、吴纸、晋铜、西马、东绢、建州茶、福州荔枝、临江黄雀、江阴县河豚等。同时生活资料的价格差距也比生产资料大得多,拿穿衣来说,北宋初年,绸一匹600文,而麻布一匹200文,有3倍的差距。而在丝织品之间,又存在不小的差距,如“遍地密花锦背段子”之类的高档品,“一端可织绢数匹”[46]。如果这些高档锦绮鹿胎之类,再以燃金丝线缝制装饰,差距就拉得更大了。其他生活消费品,如金银细工、螺细器物及玉石牙骨雕刻而成的特种手工艺品,它们与一般百姓日常生活用品,价格相差何止百千倍!这些高档手工艺品只是供那些皇室贵族、达官显宦和大商人来享用的,而农民和士卒只能穿着质次价低的褐布、麻衣。

在宋朝,无论生产资料范围的商品还是生活资料范围的商品,其产品的地域性都是很突出的,各地都形成了自己的一些优势产品和名牌产品。这个特点的形成,一是由各地自然地理条件造成的,如北方利国监、莱芜监等地富有铁矿,因而其地以铁器生产闻名全国。广南西路、福建路、两浙路的耕牛极多,北方所需多来自这几个地区。二是各地区延续前朝生产技术,并加以创新,制作成功了精致的产品,从而在市场上享有盛誉。北宋初年,士大夫陶谷在《清异录》中曾记载了天下有所谓的九福:“京城钱福、眼福、病福、屏帏福,吴越口福,洛阳花福,蜀川药福,秦陇鞍马福,燕赵衣裳福。”[47]这九福中,如蜀川药福,指的是当地著名的药材商品;秦陇鞍马福指的是这一带的良马与精致的马鞍,燕赵的衣裳福大致指其地优良的丝织品。“九福”实际上把各地特有的名牌产品都给提出来了。这类产品经过多年的交换,一再经受商品价值尺度的衡量而被肯定下来了,因而也是经得住时间检验的。

在宋朝,随着商业贸易的繁荣,商品地区间的流动更加频繁,不同商品的流动,表现出了不同的形式和特点。大体上看,这一时期,农副产品进行的是一种“求心”运动,即从农村的生产地通过墟市、镇市向城市集中。而作为商品的手工业品的流通,则表现为一种“辐射”运动。这是因为一种手工业产品在某一产地大批量生产之后,由商人运往各地,这种流通形成辐射状。如产于定州(今属河北)曲阳县的定瓷,不仅畅通于宋统治地区各州军,而且也流入辽国统治区域。再如福州属县产铁器,不仅供应福州周围地区,而且通过“泉福等州转运兴贩”下海“通贩于浙间”[48]。这种情况同样存在于其他生产集中的产品中。此外,海外贸易中经常是各类商品先集中到明州、广州、泉州等地,而后再通过船舶运输到海外诸国,这可看作是一种广义上的“辐射”运动。北宋和南宋,商品流通的流向又是有所不同的,由于北宋的政治经济中心是汴梁,国防的重点又在北方,因而各种商品、军需物资源源不断地自南方流入京师汴京和北部沿边重镇。如宋真宗时,三司就报告说:“富商大贾自江淮贱市粳稻,转至京师,坐邀厚利。”[49]这些商品粮主要是供应汴京庞大的皇室、官僚及众多的市民消费。而河北、河东、陕西除了政府漕运军需粮草外,也需要黄河中下游区域向北方流入的大量的商品粮。南宋的政治、经济重心在临安,因而商品又以“求心”运动的形式,自西向东,集中于临安。这时,军事边防重地如荆襄、两淮地区的商品则由东南市场供应。

商业活动的繁荣,也给宋朝政府带来大量的财税收入。商税已经超越前朝,成为宋朝财政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宋三百年间,商税征收与日俱增,不仅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国家的财政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几乎占据全国货币收入的十之三四。在商税征收进程中,宋朝政府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商税制度。

宋朝立国之初,对商税征收即十分重视,制定了商税则例。陈傅良指出:“我艺祖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50]这个则例即对商业活动征税的条例和规定,它打破了割据时代诸国的地方性征商体制,而代之以全国性、统一的征商条例。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品流通,限制税务征收畸轻畸重,保护商旅。但随着北宋中期以后战争频繁,物价高涨,政府不断对商税则例进行修订,实际上税钱不断增多,私增税日益普遍,税目也日益苛细,商贾们遭到了层层剥削。宋朝商税主要分为住税和过税两大类。过税是向转贩货物的商旅征收的税,按其货价的百分之二收税。开设店铺的商人在当地出售货物或行商到达住卖地出卖货物,该地税务按物价的百分之三收税,即住税。住税的承担者还包括进行商品生产的手工业者兼商人和一部分兼营家庭手工业的农民。

除了这几类官方认可并屡次修订、剥削日益沉重的税目外,宋朝官员还违背商税则例,随意创制新的苛杂税目,例如,力胜钱是对船只按大小征收的税钱。本来船中有货物,征力胜钱还有借口,而船中空无一物,也要强行征税,甚至有的地方,船只只要靠岸,就要收钱,谓之“到岸钱”。市例钱,为王安石变法期间创制,即在抽取官税之后,另外向商客征收钱税。如苫麻、山豆根这样廉价的物品,正税钱往往与市例钱相差无几,等于多征一倍的税,后虽经过放免,但300文以上的商品一定要征收市例钱,并成为一项定制。打扑钱,即商贾在一路之内,每经场务就得缴纳一次过税,从这一路到那一路,也同样是一征再征,经过各路打扑,政府的商税固然增加,可是货物运到目的地之后,只有抬高售价,才能弥补商家的运费,最终吃亏的还是普通消费者。这表明,在没有形成统一的国家市场之前,各地市场的封建性、地方性特征始终存在,即使像两宋这样商品经济发达、制定全国税例的时期,也是无法避免征商税的随意性。

在宋朝商税征收中,货币居于主导地位,此外,宋朝商税还征收一定数量的产品,所谓“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这种产品抽税率是百分之十,如木料“每木十条,抽一条讫,任贩货卖,不收商税”[51]。抽分的物品,主要是竹、木、砖瓦之类物品,对产品的“抽解”,同市舶贸易的“抽解”大体是一致的。

宋朝商税种类繁多而征收次数频繁,再加上各种违例征收的苛捐杂税,商人出于追求利益的考虑,总是千方百计地逃税、漏税。例如,商贾为逃避过税,避开沿途税务,而由小路或支流港汊绕过,或援例借路,从税卡少的地方通过。宋政府为保证商税收入,因而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条例。宋太宗淳化五年(994)诏书中就指出:“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仍以其半与捕者”;“诸匿税者笞四十,税钱满十贯杖八十”[52],对偷税、漏税者按多少分别给笞刑、杖刑、加倍罚税钱、没收货物13等处罚。对那些代替大商人经商贩运、伪称已纳税而将税钱私吞而原主并不知情的,应罚纳钱物,责令代理人交纳,货物归原主,虽遇赦令,依旧惩罚不贷。用重罚的办法来防止偷税漏税,使国家的商税征收得到保证。对“商人贩鬻不得辄由私路,募告者厚赏之”[53],即商贾不从指定的起发地至住买地按规定纳税,而由小路逃税者要予以严惩,对告发者优赏。同时,在各税务都有拦头若干人,在走私路口稽查商税,从中可以看出宋朝防止偷漏税法的严密、苛刻。这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北宋商税呈现出一个逐渐增长的趋势,宋真宗、宋仁宗时期更是连年暴增。商税激增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对西夏用兵,军费开支浩繁,政府加大搜刮力度。到宋仁宗皇祐以后又降下来,即使如此,商税比宋朝初期也增长了两三倍。另一方面,商税征收网络的繁密,也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

首先是阻碍了宋朝商品的自由流通和交换。宋朝税务林立,压榨商旅,连封建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这一事实:“税场太密”[54],如四川的茶税征收,“所过场务,远者十处,近者三两处,再远者四五处,过税每斤收二文,五场共计十文”[55]。南宋场务之多,有甚于北宋。由于场务太密,在税务一征再征之下,商人为了弥补税钱损失并获利,故而商品价格一再上涨,从事贩运贸易的成本费无形中增长了许多,面对层层的税务苛剥和巨大的市场风险,“商客亏本,少人兴贩”[56],商品地域间的自由流通受到阻碍。

其次是非法苛敛致使中下层商人贫困破产。非法苛敛一是地方官府巧立名目,额外多征,二是“专栏”横行。地方官为多敛钱财,邀功请赏,就不免违法乱纪,苛征商旅。如刘挚在弹劾官员沈希颜时说:沈在京西路非法敛财图进,“至于果蔬日用之物,例增征算”[57]。而南宋征税,更加苛重,“利源至多至烦”[58]。本来务场官吏的乱征、多征已是很严重的了,而州郡官又命令场务额外多征,就更增加了经商者的忧患。地方税吏、买扑豪商与官方勾结,榨取商旅,征收的很大一部分商税没有落入国库,而是进入他们自己的腰包。如南宋号称大法场、小法场的池州(今属安徽)雁汊、黄州(今湖北黄冈)江口和新法场鄂州等税务对商旅的刻薄,花样极多,各地拦头还备有小船,商税务10里外邀截商旅,搜捡税物,小商物货为之一空,税钱并不入官,而是被税吏掩为己有。更有甚者,邀拦之人,各持弓箭枪刀,“将客船拦截弹射,或至格斗杀伤”[59],对待商贾好象寇盗一般。有的大商人还同税吏勾结起来,走私漏税,这些税吏得厚赂即私自放行,不令其到务纳税,而一般中下层商人,则因无钱贿赂,又无官僚世族背景可以依仗,因而在征商中受到压榨最甚,再加上经商本身的高风险,稍有不慎,即至贫困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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