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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教育的公共性内化为具体的法律政策规范(第2页)

从教师职业的专业性来看:

第一,《教师法》虽确立了教师专业人员的法律身份,但对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应具有的专业权利缺乏必要的考量,也未确立有效的机制进行保障。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的职业,需要经过专门的培养和经常性的培训才能胜任。因此,教师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55]在当下缺乏职业规范引导的舆论、媒体面前,在学生“绝对权利”观下,教师丧失了有限的教育自由权。而在应试制度的束缚下,教师异化成教育流水线中的工序。第二,教师是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专业人员,在享有教育权的同时,其教育自由的内容与行为必当受到限制。教师负有探求真理、发展学术和培养学生能力的责任,包括承担教学、教育引导学生、承担学校工作、研究进修、社会服务的义务。正是基于这个责任,法律才赋予教师以教育自由权。这个权利是由法律专门规定的,必须是与学术、教学内容有关的。在这个前提下,教师享有对学术内容讲什么、讲多少、如何讲、在哪儿讲(选择实验室、教室、实习地等)、何时讲(确定讲授的合适学期等)的自由。因此,教师的教育自由权,其实是教师在学术的范围内实施教学的自由,与公民言论自由中讲与不讲的自由存在相当的区别。

要使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科学、有效调整社会关系,使教师职业发挥社会期待的、应有的社会功能,需要对教师职业特性及要求有准确的认知。然而,我国目前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缺乏对教师职业内在要求与品质的必要考量,使得教师权利与义务失衡,导致教师问题凸显。作为承担国家公共教育职能的专业人员,教师职业不可避免地同时具有公共性与自主性两个方面。国家规范教师职业的合理性基础,主要源自教师职业公共性。但必须顾及教师的权利维护,最主要的是促成教师职业公共性与自主性的协调。法律法规若要合理规范教师职业,必须解决教师职业的公共性与自主性的冲突。教师职业的公共性与自主性的关系具有彼消此长的特点,自主性越强其公共性就相对较弱,公共性越强其自主性就相对较弱。公共性越强,教师的权利限制越多,国家监督的强度、密度越高。公共性与自主性关系的变化取决于教师所在学校的性质、教育的阶段。因此,对教师权利的规范及对教师职务行为的监督,也必须根据教育阶段、教育类型、学校接受国家经费投入以及接受社会资助的情况,来决定规范与监督的强度与密度。

教师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胜任教学岗位的能力,还要具备高尚情操和廉洁敬业的自律意识。为避免教师不端行为可能引发的教育的负外部效应,应建立系统化的教育公务员管理制度,在教师履职、道德、服从、行为等方面履行与公务员类似的义务,在招聘、录用、晋职、考核、奖惩、交流、离职等方面强调政府干预和引导。

国家要确立教师的教育权,激发教师的教育自觉。教师的教育权特指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利用自身专业技术自主组织教学活动、实施教学行为及其他相关教育行为的权力。一方面,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依法对学生实施管理和教育的专门权力,具有权威性。学生必须服从,其他任何人不能非法剥夺。另一方面,其实质意义是以教育学生、促进学生发展为终极目的,是对教师职业的义务性规定。作为教师必须遵守,既不得超越,也不得放弃。

[1]余雅风:《公共性:学校制度变革的基本价值》,载《教育研究》,2005(4)。

[2][日]筑波大学教育学研究会:《现代教育学基础》,214页,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3]温红彦:《“两基”:从蓝图到现实——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纪实》,载《人民日报》,2001-04-07。

[4]杜育红、梁文艳:《教育体制改革30年的辉煌与展望》,载《人民教育》,2008(19)。

[5]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58页,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6]翟博、刘帆、时晓玲:《世纪的承诺——来自中国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报告》,载《中国教育报》,2001-04-09。

[7]范宁:《制订〈义务教育法〉普及义务教育》,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5(5)。

[8]王嘉毅:《我国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及其战略应对》,载《中国教育学刊》,2016(9)。

[9]范国睿:《民办教育发展的保障与促进——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载《教育发展研究》,2003(7)。

[10]《201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moe。edu。jyb_sjzlsjzl_fztjgb201707t20170710_309042。html,2018-08-10。

[11]余雅风:《法律变迁与教育的公共性实现》,载《教育学报》,2005(2)。

[12]余雅风:《论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合理差别对待标准》,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13]杨小芳、沈文钦:《教育改革应坚守教育的公共性——评〈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学校重建研究〉》,载《教育学术月刊》,2009(9)。

[14]“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

[15]中央教科所教育发展研究部课题组:《中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研究》,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

[16]陈业宏、唐鸣:《中外司法制度比较》,6~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17]张彩凤:《比较司法制度》,1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18]余雅风:《构建高等教育公共性的法律保障机制》,290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19]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中国宪法精释》,175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

[20]余雅风:《论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合理差别对待标准》,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21]该案例参见《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4)。

[22]劳凯声:《中国教育改革30年:教育政策与法律卷》,37~38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3]余雅风、劳凯声:《科学认识教师职业特性,构建教师职业法律制度》,载《教育研究》,2015(12)。

[24]该案例参见吴蔚、秦娟:《通过教授资格又被取消老教师状告西北大学》,载《华商报》,2003-03-13。

[25]李连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要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载《教育与职业》,2016(5)。

[26]杜占元:《面向2030的教育改革与发展》,载《教育研究》,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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