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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 就业权益保护(第1页)

8。5就业权益保护

一、就业保护权的定义

就业保护权是劳动者受到关于维持和保护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工作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那些实际受雇用的人。纵观国际,就业保护权不仅在一些国家国内法中得以规范,而且在国际规章和人权公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欧洲社会宪章》第4条第4款规定保证承认所有工人有权在合理期间接到终止雇用的通知。国际劳工组织在1982年第158号《关于雇主主动终止雇佣公约》中对就业保护权作了更为广泛的规定。该公约规定了全面保护劳动者就业权不受雇主主动解雇的制度。从其内容上看,关于就业保护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不被任意或不公正解雇的权利以及确立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不可侵犯性的权利方面。

二、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就业权益是一个广义的范畴,泛指求职者就业过程中一切利益,充分了解就业权益可以保护求职者合法就业权利;熟悉就业协议,履行合法程序解析劳动合同,规避求职陷阱。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就业信息的知晓权

就业信息的知晓权是劳动者就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个人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就业信息的知晓权,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信息公开。即所有单位、组织的用人信息应该面向全体劳动者公开。国家应建立劳动者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需录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组织,须到所在地的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办理信息登记,并由其向劳动者发布。

(2)信息及时。也就是劳动者获取的就业信息必须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就业信息传递给劳动者。

(3)信息全面。劳动者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深入地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避免盲目性。

2。获得就业培训及服务权

获得就业服务权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培训及服务工作:向劳动者宣传国家关于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引导劳动者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就业;对劳动者进行就业技巧的指导,使劳动者通过接受就业指导能够准确定位,合理就业;帮助劳动者明确在就业过程中自身享有哪些权益,以及如何去争取和保护自身的权益。当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就业服务机构有责任维护他们的权益,并鼓励他们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业服务机构还应该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维权部门。

3。被推荐权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劳动者享有的被推荐权涵盖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如实推荐。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向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时,应实事求是,根据劳动者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介绍、推荐,而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劳动者表现的评价。

(2)公平推荐。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到公平、公正,给每一位劳动者以均等的推荐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基本责任之一,也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最基本的就业权益之一。

(3)择优推荐。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劳动者的各类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这样才能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也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高低来取胜。

4。自主择业权

劳动者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就业方针、政策,就可以自主地、灵活地选择用人单位及其职业,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和任何机关的行政安置。如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劳动者,强令其到某单位工作的行为,都是侵犯和损害自主择业权的违法行为。劳动者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地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劳动合同。

5。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又被称之为公平受录用权,是劳动者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但在目前,劳动者的公平受录用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劳动者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在某些地区和行业中还存在着就业歧视,如由于户籍歧视而导致农民工进城就业难、性别歧视导致女性就业难等。

6。自主签约权

劳动者的自主签约权包括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权、续签权、变更权、解除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同时也是劳动者最为重要的就业权益之一。劳动者如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选择决定订立固定期限或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在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劳动者可依法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7。获得经济补偿权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而达成的协议,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能履行协议的约定,或采取欺诈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或非法解除合同等情况时,劳动者有权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并要求其对自己进行经济补偿。

8。获得救济权

由于劳动者就业市场的不尽成熟,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尚不健全,加之劳动力供求失衡、资强劳弱的客观现实,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就业权益的侵犯和损害。针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协商解决的途径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三、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

从劳动者就业过程来看,一般有以下主要环节:了解有关就业政策,收集处理就业信息,做好个人求职资料准备和心理准备,参加人才招聘会,即双向选择活动,签订劳动合同、就业报到等。针对以上不同环节,笔者认为劳动者应从以下三种途径来加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1。劳动者的自我保护

(1)熟悉和了解相关法律常识及规定,自觉提高个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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