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条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九条奖励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域内农村基本情况、财政文化投入水平、农村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自然因素(权重20%):
1。农村人口(10%);
2。行政村数量(10%)。
(二)投入因素(权重30%):
1。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水平(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占该省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
2。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率(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比上年增长比例。
(三)工作因素(权重30%):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年均服务人次(6%);
2。行政村年均电影公益放映场次(6%);
3。农家书屋出版物年均补充及更新数量(6%);
4。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举办文化类培训班及讲座次数(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