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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古巴比伦时期的城市自治(第4页)

致辛伊丁纳姆,西帕尔城的商会和法官们,阿比舒如是说。一位加巴乌官(gabba’u-officer)写信给我说,我们无法找到的哈鲁(?allu)的女奴被发现了,她现在身处西帕尔-阿姆纳努。他得知此事后写信给我。现在我已派一名杜加波官(DUGAB-officer)和那位加巴乌一道到你那里去,当他们到达你处后,那位加巴乌官将向你指出那位女奴隶,你要把那名女奴隶交给我派去的那位杜加波官,由他把她带到巴比伦。[52]

商会和商人首领作为城市的最高行政机关和行政长官,在城市管理、市政建设和安全防务等方面负有直接的责任。其责任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由于城市管理机关承担着为国家征收赋税的任务,为保证做好这一项工作,及时、合理地安排农业生产,或为公民在农业生产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是十分必要的。上引国王阿比舒的一封信(LIHIII:8)提供了较好的例证。

其二,组织公民在自己的水域捕鱼。例如:

致辛伊丁纳姆、西帕尔城的商会及法官们,萨姆苏伊鲁纳王如是说。他们向我报告说,渔民们的众渔船下到拉比姆(Rabim)和沙卡尼姆(?akanim)两地区,并在那里捕鱼。于是我现在派遣一位宫廷官员到你们那里去。当他们到达以后,在拉比姆和沙卡尼姆两地区的渔民和船只[你们将……],并且你们不要再派遣渔民的船只到拉比姆和沙卡尼姆两地区去捕鱼。[53]

这封信表明城市管理机关负责安排渔民捕鱼;不同地区的居民在自己的家乡水域享有捕鱼垄断权,这个权利可能与他们对疏通、清理和修建在自己地区里的运河和河流负有责任有关。

其三,对商人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古巴比伦时期的商业及对外贸易已较以前有了很大的发展,商人十分活跃,港口还是重要的商业区或商站,码头更是重要的经营商业的场所。根据现有材料判断,所有商业活动都是在商会的指导和管理下进行的。商会设有管理商业活动的机构,称为éKārim或bītkārim,或许可以译为“商业局”或“贸易局”。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或活动都要在商贸局(bītkārim)进行。正如文献(TCL20165:35)中所直接表明的,“我在商贸局交付沙杜乌图税(?aduwututax)”[54],“我们抓到了那个人,把他带到商贸局”[55],等等。

除了农业、渔业和商业等重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外,商会和商人头领还有责任和义务主持公共设施建设,如疏通和修建运河[62],在战争临近时加固城墙[63]等。

(四)小结

专制统治社会中也存在着自治和民主机构,其在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起着不同程度的作用。这些自治和民主机构几乎毫无例外地包括长老会议和公民大会,在古巴比伦社会还有其特殊机构商会。长老会议、公民大会和商会各自发挥的作用及其发挥作用的历史时期,基本反映了各文明和各社会的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及社会结构的演变,或者说与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阶段及社会结构的演变过程相吻合。具体地说,就是人类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和标准的氏族制,逐渐演进到以地域关系为纽带和标准的国家形态,在国家形态下,财产关系逐渐上升为主要的甚至是主导因素。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讨论贵族制时的相关论断对我们是有极大启发的。他说:“最初的社会是以贵族制来治理的。各家族的首领们互相讨论公共事务。年轻人服从着经济的权威,毫不勉强。因此才有了长老、长者、元老、尊长这些名称。北美洲的野蛮人到今天还是这样在治理他们自己的,并且治理得非常之好。但是,随着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凌驾了自然的不平等,富裕或权力也就比年龄更为人所看重,于是贵族制就变成了选举(指选择、挑选、择贤而任,而不是指在会议上投票选举——译者注)的。最后,权力随着财产由父子相承,便形成了若干世家,使政府成为世袭的;于是人民就看到有二十岁的元老了。”[64]

三、城市最高行政长官

古巴比伦时期的城市拥有自己的市政机关、司法机构和法庭。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城市中,长老会议、公民大会和商会分别起到了最高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作用。城市的最高行政长官是市长,后来是商人头领。我们从现存的材料里可以得知以下情况。

第一,市长和商人头领均来自城市的内部。有能力担任市长和商人头领的人都是城市公社的杰出人物[65],都来自城市公社中的望族和富家大户。[66]这从“市长”一词的词源便可略知一二。“市长”(Rabiānum)一词来源于一个形容词Rab?m,意为“伟大的”、“杰出的”等。

第二,市长和商人头领可能由选举产生,而不是由国王或中央政府任命。例如,有记载云,城市最高行政长官“由多数人从一小部分富有之人中选举产生,即将离职的现任长官不参加其继任者的选举”,“被选举人被严格限制在公民圈中”。[67]

第三,市长和商人头领既然出自城市公社,那么他们就体现着城市公社的利益,代表公社与中央政府打交道。[68]在这方面,作为首都的巴比伦城,其地位可能略有不同,巴比伦城作为中央政府的象征,其地位要高于其他城市。[69]

第四,市长和商人头领的任期为一年,而且严格限制在一年,不得连选连任。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一位叫伊尔舒伊波尼(Il?u-ibni)的商人头领,他在阿米迪塔那(Ammi-ditana)统治时期(公元前1683—前1647年),担任商人头领的时间长达22年,可能系通过非常规手段攫取职权。[70]虽然市长和商人头领不得连续当选,却可以隔年当选,而且任职的次数不限。在文献中出现过同一年有两位市长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市长一职同时由两人担任,而是两人由于某一种原因各任职一段时间。[71]

四、中央政府的监控机制

在以专制统治著称的东方社会,城市公社能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已属难得,国王和中央政府不愿意,也不可能对城市的管理不闻不问,“放任自流”,因为城市虽然是公社和公民的城市,但同时更是中央政府和国王的城市。城市自治机构与中央政府既是相互制约,又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一)中央政府对城市自治机构的监控机制

中央政府对城市自治机构的监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现有材料虽然不能证明城市的最高行政长官——市长和商人头领由国王和中央政府任命和委派,而相反却是由城市公社自己内部选举产生,但他们名义上还算是国王和中央政府“任职”和雇用的代表[73],因此仍然要执行王室和中央政府的命令。

其二,虽然市长和商人头领不由国王和中央政府任命,但城市的有些官员还是由国王任命的。比如,负责城市内各区域安全防务的警察官就有由国王和中央政府直接任命的,任期也比市长和商人头领要长。[74]城市还有其他官员(如?amu??iali)也由国王任命。[75]

图5。7汉谟拉比写给辛伊丁那姆的信。辛伊丁那姆是汉谟拉比直接调遣的负责行省事务的官员,此信要求他在拉尔萨征募船夫送到巴比伦

其三,国王直接任命自己的官员以监视或监督城市自治机构。这些被任命的官员并非出自城市,更非其世族,而是国王授予特权之人。例如,在一份材料中,一位这类官员发表过这样的言论:“我不是这座城市官员(bēlali-official)的后代,(但)我是一位被赋予了特权之人(unzar?u),是国王的仆人,我主——国王在城市内任命了我,我的使命是把我的所见所闻报告给国王。”[76]此外,国王还经常从巴比伦城派遣官员外出办案,或下达国王对某件案子的命令,有时甚至直接监督地方法庭的审理。他们有时被称为“国王的法官”(dāianu-?arrim),有时被称为“国王的士兵”(red??arrim)。

其四,国王或中央政府经常派遣高级官员下去私访巡视。上面提到的所谓国王的“耳目”可能不一定要把自己的所见所闻亲自向国王本人报告,而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中央政府的巡游官汇报,再由巡游官返回首都后,向国王本人报告。一份材料为此提供了例证。在这份材料中,一个人这样讲道:“国王的官员们一经过他的城市,某某城市的某某官员就(带着贡品)到我这里来了。”[77]

公民如在城市公社内遭到不公正对待,有权直接上诉到中央政府,甚至上诉到国王本人。当然这是万不得已的做法,是公民讨回公道的最后手段。[78]例如,有人向国王反映,法官辛伊丁纳姆、商会和西帕尔城的法官未经允许便破门而入某人女儿的闺房,国王要求他们对此做出解释。[79]又如,阿比舒王致辛伊丁纳姆、商会和西帕尔城的法官的一封信中说:

致辛伊丁纳姆、商会和西帕尔城的法官,阿比舒如是说。布尼尼纳西尔(Bunini-nasir)、米尼沙马什(Mini-?ama?),里什(Ri?-)[……]之子,向我报告说:“伊利伊丁纳姆(Ili-Idinnam),我们的兄长,把我们作为抵押品。两年来,我们一直向西帕尔城的商会申诉,但他们(即法官们)不为我们伸张正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向我做了报告。当你见到泥板文书后,布尼尼纳西尔(Bunini-nasir)、米尼沙马什(Mini-?ama?),里什-(Ri?-)[……]之子将向你指出伊利伊丁纳姆和知情的证人,你把这位伊利伊丁纳姆和知情的证人送到巴比伦,以便他们的案子有所了结。[80]

荷兰学者W。F。列曼斯(W。F。Leemans)对古巴比伦时期的众多案例进行研究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上诉到国王的案子一般通过三种不同方式进行调查和审理——国王亲自审理并做出最后判决;国王根据法律做出指示,然后交由地方法官或地方当局执行;国王把整个案子交由地方法官处理。[81]在汉谟拉比身边有一些官居要职之人,具体官职不详,他们构成了中央政府的核心。其中材料涉及较多的是一位名叫卢尼努尔塔(Lu-Ninurta)的人。他不仅掌管王室事务,而且对公社事务也有管理权,他不单单执行国王的命令(他常说:我主人对我说……),而且对一些事务具有独立决断权。如果有人在地方蒙冤,可直接上书卢尼努尔塔,他有时直接做出判决,有时把案子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后者根据他的指示进行处理,并把结果报给他。地方总督也直接听命于他。有学者认为,在汉谟拉比外出征战之时,由卢尼努尔塔代行国王的职权。[82]在第一种情况下,证人要前往巴比伦。[83]有时国王把案子交由国王的法官来审理,国王的法官住在首都巴比伦,他们也采用同样的三种方式来处理案件。[84]值得一提的是,巴比伦城的法官似乎享有特殊的地位和权利,他们可以审理整个王国的案件。就目前所见材料而言,涉及巴比伦城法官审理案件的泥板遍及王国的每一个城市,全国四面八方的人民求助于他们伸张正义。巴比伦城的法官有时自己亲自审理案件,有时把案件交给其他法官审理,这一点也与国王本人和国王的法官处理的方法一样。[85]

以西帕尔城为例,在巴比伦第一王朝时期,虽然在国王阿匹尔辛统治时期就有关于军队的记载,但是直到汉谟拉比统治时期才建立起制度严密、权力分层的军事组织。汉谟拉比及其后继者企图在西帕尔城建立和保持一支高效、有实力的军事力量。军队的最高军事长官称为“将军”(UGULAMAR。TU)。最早提到“将军”的文献材料,其时是汉谟拉比统治的第39年,此外文献中还提到有“队长”(PA。PA,出自汉谟拉比统治的第41年)、士官(Laputtu,出自汉谟拉比统治的第18年)、军事书记官(DUMUE。DUB。BA,出自汉谟拉比统治的第35年)及传令官(deku)等。[86]将军由国王从巴比伦直接选派,迄今尚未发现一位将军是出自西帕尔城的本地公民。士兵既可以在当地人口中招募,也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雇佣。此外,还有皇家军队驻扎在西帕尔城里,或其附近地区。所有这些军队的给养都由位于西帕尔城的王室粮库供给。[87]所有为王室服兵役的军事人员,作为回报都能从王室领取份地、花园和房屋等,这从《汉谟拉比法典》中便明显可见(参见第26~39条)。需要指出的是,古巴比伦时期的军队不仅用于军事目的,而且也用于修建公共工程,在这方面,汉谟拉比也是第一人。[88]实际上,在和平时期,古巴比伦王国的军队或士兵还充当警察、运输公司和劳动力公司的保安等,这些都有合同和书信文献的记载。[89]

在军官和士兵卷入经济或其他民事纠纷时,尤其是涉及其土地耕种问题时,可以由军事法庭审理或调解。军事法庭通常由将军和队长联合组成。[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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