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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私人农业经济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第3页)

《汉谟拉比法典》还对雇佣劳动力的“工作纪律”,以及违犯各项“工作纪律”应给予的处罚进行了相应的法律上的规范:

第253条:如果一个人雇佣另一个人照料他的田地,把种子、饲料预支给他,把牛交给他,与他定下契约耕种田地,如果那人偷窃种子或饲料,并在他手中破获,那么应砍掉他的手。

第254条:如果他拿了种子、饲料,却使牛挨饿,那么他应赔偿他收到的大麦的两倍。

第255条:如果他把人家的牛出租或偷窃种子,结果田里没长庄稼,那么应证实那人(有罪),收获时每一布尔田他应交付60古尔大麦。

第256条:如果他不能做到,那么应在那田里用牛拖他几个来回。[166]

在古巴比伦时期,载有私人农业经济领域里的雇佣劳动力的经济文献,可谓比比皆是,与《汉谟拉比法典》形成了呼应。例如,一份属于阿米萨杜卡统治第12年或第15年的文献资料,内容是前文我们提到的那位“职业经理人”伯利加图姆经营土地的账单[167],上面列举了他耕种土地所需要的农业工人的类型和数量:

8人负责耕地,

3位簸扬者,

2人负责为灌溉沟渠筑堤,

2人负责在播种之前捡拾土块,

10人负责驱赶鸟群,

36名园丁即6人在6天里备土,

16名园丁即4人在4天里松土,

40名园丁即5人在8天里第三次犁地。

在保存下来的古巴比伦经济文献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私人农业经济领域的雇佣劳动合同。根据合同中雇佣术语的表达形式,这些合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阿卡德语动词igur(苏美尔语为in。?un)所确定的形式,意为“他雇用了”;另一类是由苏美尔语?uba。an。ti所确定的形式,意为“他收到了”。[168]通常情况下,第一类合同是涉及土地耕种全过程的雇佣劳动合同,而第二类合同除极少数例子外,一般是收割季节的雇佣劳动合同。在第一类即土地耕种劳动合同下,雇佣劳动的时间少则10天,多至2年,但工资的支付周期通常是1个月或者1年。只有在王室经济文献中,才发现有王室雇佣劳动按日计酬的例子。[169]工资的支付,通常采用银钱支付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实物支付的形式,但采取实物支付的形式时,必须经雇主和雇工双方同意,也就是说雇主不具有单方面的权力来确定工资的支付形式。即使是双方同意采取实物工资的形式,具体用于支付工资的物品也还需经双方认可,通常这类具有支付功能的商品包括大麦、油和羊毛等。

雇佣劳动是与租赁制的经营方式相适应和相一致的,它几乎存在于古巴比伦时期的一切经济领域和一切行业,包括王室和神庙等机构经济领域和私人经济领域。从文献材料中可以看出,王室经济和神庙经济中也雇用了大量的劳动力,尤其是在以耕种土地为核心的农业经济中。其中享有特殊地位的是纳贡人,《汉谟拉比法典》中明确规定,他们与王室义务相连的田园房屋不得继承、转让和随意买卖(第37~38条),因为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不在他们自己手中,而属于王室,他们因为王室提供服务而享有王室份地。根据文献资料判断,纳贡人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耕种王室的土地。[170]

四、农业资本的形成与来源

与古巴比伦时期“资本家”的身份相一致的是,这一时期私人农业经济的资本也不是来自农业生产领域,而是来自农业以外的其他领域。商人塔木卡是古巴比伦时期的“大资本家”,他们依靠经商积累起来的财富不断被作为资本投资到各个经济领域。在私人农业经济领域,他们的“资本”以两种形式发挥着作用:其一,作为“银行家”向土地经营者和耕种者提供贷款;其二,他们直接投资于土地,直接从事土地经营活动。

作为“高利贷者”的商人塔木卡,其在农业领域中的“高利贷”活动,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第49条:如果一个人向塔木卡借了银子,交给了塔木卡一块耕作过的大麦或芝麻田,对他说:“你种这田,产的大麦或芝麻你收割,你拿走。”如果[塔木卡之]雇农在田里种了大麦或芝麻,收获时田里产的大麦或芝麻仍归田主拿走,再由田主付给塔木卡大麦[或芝麻[171]],作为偿还他从塔木卡那里借的本银和利息以及种地的费用。

第50条:如果他给的田里已经种上了大麦或芝麻,田中所产的大麦或芝麻,也仅由田主取之,而以银偿还塔木卡本息。

第51条:如果他没有银钱可还,他应根据王家规定之比率,还给塔木卡相当于他向塔木卡借的银子与利息价值的大麦或芝麻。

第66条:如果一个人向塔木卡借了银钱,他的塔木卡催他还债,而他无物可给,(因此)他把他的已(开始)结枣的果园交给塔木卡,并对他说:“取园中全部之椰枣,以还你之银”,则塔木卡不得同意。果园里的椰枣仅应归田中收取,然后他(再)根据他的合同偿还塔木卡的银子和利息,果园中剩余的椰枣应归园主。[172]

在古巴比伦时期,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生息资本)绝不仅仅是以“高利贷”的形式渗透到私人农业经济领域,商人塔木卡还直接投资和经营土地,也就是说,他们把自己的商业资本直接转化为生产资本,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最终目的的生产资本。如果说在高利贷资本(生息资本)的条件下,“农民本身是自己的主人,他的生产方式是自主的独立小农的传统生产方式”[173]的话,那么在商业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即商人塔木卡直接投资和经营土地的形式下,则体现的完全是新型的生产方式。

虽然我们从《汉谟拉比法典》中较少能获得纳第图女祭司从事信贷和投资土地活动的信息,不过正如我们前文中所看到的,现有的古巴比伦经济文献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补充。纳第图女祭司以及其他神职人员成为投资土地的“资本家”的另一群体,换句话说,她(他)们成为农业资本的另一重要来源。可以肯定,她(他)们投资土地的原始资本来自她(他)们所从事的神圣事业,这种神圣事业是上至君王、下至百姓的日常生活所离不开的,因此其收入是不言而喻的。她(他)们依据自己从事的具有垄断性质的“祭司产业”获取几乎无成本的巨额利润,再把这些利润转化成为资本投资到土地上,投资到农业经济领域以获取更大的利润。根据现有材料我们可以说,商人塔木卡不止满足于自己的本行商业领域,他们的足迹遍及一切可以赚钱的经济领域,遍及一切他们手中握有的货币可以大显神威的经济领域;而纳第图女祭司仅投资于农业一项,就创建了属于自己的,用自己的名字命名的私属垄断领域——“纳第图女祭司的易堡”。

古巴比伦时期私人农业经济的资本,还来自政府官员,如市长、公民大会主席、法官、书吏、高级军官,以及牧羊人等群体,他们的共同身份特征就是,他们都属于“非农业人口”,因此他们的资本对于农业而言,都属于产业外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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