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条:如果他不是收取租金,而是按收成的12或13出租田地,则农人与田主将按约定比率分享田中收成的大麦。
第47条:如果农人前一年没有收回其投资,因此说:“田,我还要种。”那么田主不得拒绝,他的农人将再耕种其田,收获时他将根据契约收取大麦。[145]
在第45条所规定的单纯租金的租赁形式下,田主的利益只是土地所有权给他带来的租金,这种形式对他具有两面性,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有利的一面是,他不承担任何风险,无论农人租种或经营土地的状况如何,也无论是否遇到自然灾害造成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他都保证如数收回他的租金,损失全归租种土地的农人承担;不利的一面是,他收取的租金是固定的或事先约定好的,而且肯定不会高于土地收成的12或13,如果土地丰收,也与他没有任何关系。对租种田地的农人而言,这种租种形式同样具有两面性,道理很简单,只不过是把对田主的两面性对调过来而已。
在第46条所规定的分成制租赁形式下,在法律关系上,缔约的一方是田主或土地所有者,而租种田地的另一方则是农人和田主结成的“合伙人”,只不过根据“合伙人”双方的责权利划分,农田归农人耕种而田主实际上并不参与耕种而已。这种租种形式与上一种单纯的租金制形式一样,对田主和农人都具有两面性。对田主有利的一面是,他作为投资者之一参与“生意”,因此收益性可能较高,正如法典所规定的那样;不利的一面是,既然是共同投资,共同分成,那显然应当共同承担风险,所以在这种形势下,法典就没有也不可能像上一条一样,规定“损失归农人”。对于农人而言,其两面性则刚好相反。
第47条是对第45条和第46条的必要补充。在第45条下农人所遭受的损失非人为因素所致,而是由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因此法律理应给出补救的办法或措施,那就是第47条所规定的,农人享有下一年继续租种田地的权利。在第46条所规定的“合伙制”下,如果遭受与第45条同样的损失,虽然损失应归农人和田主共同承担,但由于田主是以土地所有权和田里既有的农具等“资产”入伙的,这两种“资产”不因土地减产或颗粒无收而有所减损,而农人则是以“现金资产”入伙的,所以无疑会造成直接的“现金”损失。也就是说,虽然同样承担损失,对于田主而言,他承担的只是“隐形”的损失,是对“未来收益”(假定丰收)的损失;而对农人而言,他的直接“现金投资”损失则是“现行”的,所以第47条的法律补偿针对的是“农人前一年没有收回其投资”。
(二)合伙经营的租种形式
正如我们看到的,合伙经营在古巴比伦时期的商业领域和农业中的土地买卖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土地租种的经营活动中同样是非常普遍的。有两个人合伙经营的情况,也有四五个人甚至更多人合伙经营的情况。
合伙经营的形式虽然有很多种,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其一,土地所有者与土地耕种者之间的合伙。《汉谟拉比法典》第46条中所规定的,本质上就是这种形式的合伙经营。这种形式的合伙经营,在合伙人之间即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耕种者之间的契约中,需要特别说明合伙的性质,通常以“一块土地以合伙(anaTAB。BA)的形式出租”,或者是“双方是合伙人(tapp?)”这样的语言来表述。其二,两个或更多的大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强强联合,共同开发一块土地。[146]这样的土地通常都是较大规模的土地,如几个有钱人共同开发和租种单块面积达16GáN的土地。[147]其三,不太富裕的农人之间的合伙经营。在这种合伙形式下,合伙人租种的土地通常都是较小块的土地。
在以上三种不同的合伙形式下,土地的耕种方式也是不同的。在第一种即土地所有者与土地耕种者之间的合伙形式下,土地所有者应该不参与土地的耕种,土地的耕种应该由其承租土地的合伙人负责;在第二种即大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合伙形式下,土地的所有者和租种者都不参与土地的耕种,土地要么转租给具体的土地耕种者,要么自己雇用劳动力耕种,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下文专门论述;在第三种即不太富裕的农人之间的合伙形式下,合伙人往往就是土地的直接耕种者,因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土地租种的成本。
关于土地的分成比率,不同形式的合伙经营略有不同。在后两种形式下,通常是合伙人平均分配收成(ba?’ammit?ari?izzuzu);在第一种形式下,则存在两种分成形式,即平均分配,或田主拿去收成的13,正如《汉谟拉比法典》第46条所规定的那样。但在汉谟拉比以后,随着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合伙的形式更加普遍,双方往往共同承担费用(māna?tu),因此就平均分配收成,只是在少数情况下,田主或出租人所得略高一点。[148]这些都只是一般情况下的通常惯例,但在实际的生产实践中,往往还有些特例。例如,在阿米萨杜卡统治第17年的一个合伙经营的案例中,土地所有者是一名书吏,他与另外5个人达成了合伙协议。他自己作为一方享有一份(zittu)收成,即田地收获物的一半,而另外5个人作为另一方共同享有另一份,即土地收获物的另一半。[149]应该说,从现有的材料来看,古巴比伦社会保持了较好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尽管如此,有关合伙租种土地的诉讼还是时有发生,而且诉讼的焦点多半集中在分成问题上。[150]
(三)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的先辈
古巴比伦租赁制农业的私人经济领域最值得研究的奇特现象之一,就是类似于近代欧洲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阶级的出现。从古巴比伦时期的租地契约和其他经济文献中我们看到,虽然古巴比伦私人农业经济领域中一方面存在着一般自由民甚至自耕农租种土地的情况,但另一方面富裕阶层甚至大土地所有者租种土地的情况更值得关注。这些富裕阶层的人员包括商人塔木卡、神庙纳第图女祭司、高级政府官员,以及神庙管理人员等。他们虽然拥有自己的职业,但租赁田地显然也不属于他们的“业余”活动,而是他们各自十分重要的私人经济和经营活动。与自耕农租种土地不同,他们自己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劳动,要么雇用劳动力耕种,要么转租土地。他们不关心土地里生长什么农产品,也不关心这些农产品的流向和归宿,他们只关心在土地租赁过程中自己能赚多少钱,所以他们俨然就是欧洲近代租地农场主的前辈。
虽然商人和商人头领也从事土地买卖的经营活动,但在私人农业领域,他们更多的还是作为承租人租种土地。在这里仅举两个有代表性的例子。其一是伊比-伊拉布拉特(Ibbi-Ilabrat)之子、商人塔木卡伊尔舒巴尼(Ilsu-bani)作为土地承租人,频繁地出现在若干份不同的文献中。[151]其二是一份属于阿米萨杜卡统治第4年的契约文献,记录了一名商人头领租种土地的情况:“7伊库[152]熟地,在10伊库面积的灌溉区内,它是属于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瓦腊德伊里舒之女伊那萨埃尔舍特的土地。从土地的主人、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伊那萨埃尔舍特手中,‘商人总监’乌图舒孟迪波用租金租下了这块田地,用来耕种1年。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在女观院的门口,按照1布尔[153]土地8[古尔][154]大麦的标准量出大麦作为租金。[…]在租金之中,12舍凯勒银子被收到了。在3个沙马什节日里,每次他要给她提供20希拉啤酒40希拉面包和1块肉。(证人略)时间:5月15日,阿米嚓杜喀第4年。”[155]
商人塔木卡有自己的商业活动、信贷业务和为王室征收税务的工作,他们自己肯定不会亲自耕种土地,无论是自己拥有所有权的土地还是像这样租种的土地。他们要么转租给农人,要么雇用农人为自己耕种。《汉谟拉比法典》也确实反映出,商人塔木卡拥有自己的农人为其耕种土地(第49条)。除了自有土地和租种土地以外,根据《汉谟拉比法典》第49条之规定,商人塔木卡的农人还需要耕种无力偿还其债务的债务人的土地,以便收回其贷款和利息。
纳第图女祭司在土地买卖活动中是最为活跃的人群,她们通常是土地的购买者,她们通过购买土地而成为土地的所有者。她们是出于投资的目的而购买土地的,因此她们在古巴比伦时期的土地租赁活动中,多数情况下是作为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也就是说,她们的主要角色是土地出租人。但也有少数文献反映出,她们还作为承租人租种土地以获利[156],当然她们不会自己亲自耕种土地,而是雇用劳动力来耕种。[157]
(四)人类社会最早的职业经理人
随着自己不亲自耕种土地的租地农场主的出现,以及随着经营私人土地和管理大地产的需要的产生,职业经理人也就自然出现了。这是人类社会最早的职业经理人,它的有趣之处还在于,它不是首先产生于工商业“企业”,而是首先产生于农业“企业”。在这里我们仅以一位职业经理人为例,来剖析一下他的活动、职责和待遇等问题。
这位职业经理人是来自西帕尔城的伯利加图姆(Belijatum)。他之所以能成为租地农场主所聘用的职业经理人,源于他的职业经验或职业背景。根据文献判断,他是一名伊沙库。在古巴比伦时期,伊沙库是负责王室土地经营和管理的官员,学者们在这一点上越来越达成了共识,即“在古巴比伦时期,一般来说伊沙库是‘可耕公共土地的经理人’,他在不同的时期在经济体系中处于不同的经营管理层面”[158]。对于伯利加图姆而言,作为一名伊沙库,他拥有经营和管理土地的经验和技能,所以在私人经济领域应该是难得的专门的农业经营管理人才。
我们把伯利加图姆“定性”为职业经理人,有以下几个标志。
其二,伯利加图姆负责财务管理,负责购买生产资料及安排其他一切耕作所需要的花销。[162]可以说他对“公司”的财务支出和经营结果负全责。
其三,负责雇用和组织农业工人在田间耕作,以及雇用工人和牲口进行收割等。[163]可以说他对“公司”的整个经营活动负全责,既是CEO(首席执行官)又是COO(首席运营官)。
其四,关于伯利加图姆的薪酬,从文献资料中我们看到,他所领取的工资通常是比合伙人分红少一些的份额。[164]至于他是否算作合伙人之一,目前还不能确定,因为关于这方面的资料并不多。在他参与分红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他作为经营者在合伙“公司”享有股份,因此这也可能就成为迄今我们所看到的最早的“企业激励机制”形式。
租赁制是古巴比伦时期各经济领域重要的生产方式,关于《汉谟拉比法典》中所反映出的雇佣船工业务,正如前文所述,在世界著名历史学家布罗代尔看来,这种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就是类似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古巴比伦时期还产生了人类社会最早的职业经理人,产生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股权激励形式。这些都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管理形式。
三、土地的耕种——雇佣劳动
雇佣劳动在古巴比伦社会是十分常见的,可以说存在于一切经济领域,私人农业经济领域自然也不例外。
《汉谟拉比法典》对雇工的价格做出了规定:
第257条:如果一个人雇佣了一个雇农,他一年应给他8古尔大麦。
第258条:如果一个人雇佣了一个牛倌,他一年应给他6古尔大麦。[165]